工伤认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立功的有关法律规定
我国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首先,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立功标准乃是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立功表现的法定条件,从立法用语可以看出,该条款并没有排除行为人检举揭发与自己犯罪有关联的他人犯罪足以成立立功的可能性。事实上,从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立功成立要件来看,行为人是否具有立功表现,关键要看行为人是否检举揭发了他人的犯罪行为并查证属实,或者为司法机关侦破其他案件提供了重要线索。这就意味着,行为人的行为只要符合上述两条件之一,不论其检举揭发的他人犯罪是否与自己的犯罪有关联,都不影响立功的成立。
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于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构成立功,只排除了一种情形的适用,即仅当他人系同案犯,且被检举揭发的犯罪行为乃同案犯与其本人共同实施的犯罪行为时,才不属于立功。反之,我们可以推定,如检举的他人不属同案犯,只要被检举的犯罪事实经查证属实,就应认定为立功。在本案中,尽管王某和朱某触犯的是同一个罪名,但显然二者并非共同犯罪。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而王某开设黄色网站与朱某分别开设黄色网站的行为并不存在共同的故意,应属于触犯同一罪名的两起不同案件。即王某系检举了并非同案犯的他人的犯罪事实,符合刑法规定的立功条件。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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