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征收补偿”,实际上由三块组成——补偿、奖励和补助。
实践中,对于前面两项,大家都比较了解,而对于最后这项被称为补助的,则很少有人特别关注。
事实上,这一部分的分量,有些时候是要远超过被大肆宣传的早搬早签奖励的。
那么,实务当中的补助或曰补贴,究竟该如何给付呢?通过对相关标准的了解,又能给被征收人的维权带来怎样的启示呢?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7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590号令上只有这样一句话,因而具体该怎么补助,被征收人还是无从得知。
故此,我们就有必要看看地方人民政府对此是如何进一步规定的。
《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无疑是各地方政府规章中内容最为详细、具体的之一,故我们选择它来作为参考。
其他地方虽然规定不同,但大致的思路、原则是可以借鉴的,尤其是对于一些法治环境有待提升的地区而言更具实践意义。
《细则》第27条明文规定:
征收居住房屋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按照本细则规定给予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以下补偿、补助: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价格补贴;特定房屋类型的套型面积补贴;居住困难户的保障补贴;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
这款规定的理解也很清楚,一头一尾两个是通常所说的补偿,中间三个从文字就能看出属于补助性质,这里管它叫做补贴。
依据有了,那么究竟怎么补呢?几个公式就讲清楚了:
被征收居住房屋的补偿金额=评估价格+价格补贴
评估均价=被征收范围内居住房屋评估总价÷居住房屋总建筑面积
评估均价标准,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在评估后计算得出,由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范围内公布。
据此,当_栋具体房屋的评估单价低于评估均价时,按评估均价计算。
否则,则按具体的评估单价计算。
总之,这些数都是科学评估得出的,不是瞎编的。
价格补贴=评估均价×补贴系数×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
补贴系数不得超过0.3,具体标准区(县)政府定。
也就是说,最终的补偿比不得超过1:1.3。
另外,如果被征收房屋属于“非成套独用居住房屋”的,被征收房屋的补偿金额增加套型面积补贴。
说白了,就是在上述计算标准的基础上,对于有特殊情况的房屋,还会适当增加补贴数额。
套型面积补贴=评估均价×补贴面积
套型面积补贴按照房屋征收决定作出之日合法有效的房地产权证、租用公房凭证计户补贴,每证补贴面积标准不超过15平方米建筑面积,具体标准还是区(县)政府定。
最后看那个居住困难户的保障补贴。
《细则》第31条规定,按照经济适用住房有关住房面积核定规定以及折算公式计算后,人均建筑面积不足22平方米的居住困难户,增加保障补贴,增加的保障补贴可以用于购买产权调换房屋。
折算公式为:被征收居住房屋补偿金额÷折算单价÷居住困难户人数
保障补贴=折算单价×居住困难户人数×22平方米–被征收居住房屋补偿金额
折算单价由区(县)政府定。
实务当中,困难户保障补贴这项有时会被“遗漏”,从而导致被征收人权益受损,那么被征收人应当依法积极主张、申请。
对此,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青年律师黄艳指出,如此细致的征收补贴规定带给广大被征收人两点重要的启示:一是评估是整个征收维权中最重要的核心环节。
如前所述,最关键的“评估均价”等数据是靠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给出的,不是政府说多少是多少的。
因此,实践中普遍存在的评估环节程序违法、弄虚作假现象对于最终的补偿结果贻害甚重,被征收人一定要重视这一看似极为专业实则很容易漏洞百出的事项。
现实是,类似于1:1.3这样的补偿比例,很多是达不到的,迫使被征收人不得不四处委托律师维权;二是这些补贴的多寡有无客观上存在协商、调整的空间,并不完全是一个能够计算成“死数”的事情。
经过依法维权,补偿数额的提升有时就是通过补贴这一块实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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