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权诉讼和代位权中止执行的区别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18 18:34:36 469 人看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暂停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二)案外人对执行目标提出有理由异议的;(三)公民作为一方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一方终止,权利义务承受人尚未确定的;(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暂停执行的其他情形。停止后,恢复执行。【相关延伸】问:法院在什么情况下可以终止执行?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止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依据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被执行人公民死亡,无遗产可执行,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赡养费、抚养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被执行人公民因生活困难无法偿还贷款,无收入来源,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税收代位权诉讼是什么样的?

税收代位权诉讼是一种特殊的民事诉讼形式。税务机关在行使税收代位权诉讼中的和解权、请求调解权受到限制。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原、被告双方都享有自行和解权或请求法院调解的权利。和解或者调解往往是在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作出让步、甚至于巨大让步的基础上进行的,和解协议或调解协议的达成常常是权利人放弃部分实体权利所产生的妥协结果,行使和解权或请求调解权的一方原则上应当是对实体权利享有处分权的主体。然而,在税收代位权诉讼中,作为原告的税务机关是一种特殊的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是其职责,在税收代位权诉讼中,税务机关不能妥协、不能让步、不能放弃实体权利。

综合上面所说的,税收代位权诉讼在起诉时是需要支付一笔起诉的费用,对于此费用的支付需要按诉讼标的额来进行支付,一般所存在的金额越多,那么所存在的费用就会越大,所以,在起诉的时候就可以多咨询一下,这样才能保障到自己的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2月22日 10:05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代位权相关文章
  • 代位权成立与行使的条件及代位权诉讼
    一、代位权的构成要件、代位权成立的条件假设甲为债权人,乙为债务人,丙为次债务人(乙的债务人)。甲的代位权成立的要件有: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有效(不能过了诉讼时效)、到期。2、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金钱债权合法、有效、到期。3、债务人怠于行使对次债务人的金钱债权,并因此损害债权人的债权。4、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不具有专属性。二、代位权行使的条件、代位权诉讼1、代位权的行使方式:诉讼原告:债权人。被告:次债务人。无独三:可以追加债务人为无独三。管辖法院: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2、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不得超过次债务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的数额。3、被告可主张的抗辩原债、次债的抗辩: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代位之债的抗辩:(包括主管、管辖)。三、代位权行使的法律效果1、实体法上的效果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其对债务人所负债务,债务人对债权人、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债务在对等额内消灭。
    2023-03-05
    487人看过
  • 代位权诉讼能代位两次吗
    一、代位权诉讼能代位两次吗首先,我们可以明确地说,是的,代位权确实允许在设立了特定的前提条件之下,将债权人对次债务人的权利转移到次债务人身上去行驶。然而,需要注意的是,这种权力仅仅存在于债权人与次债务人之间,并不涉及到次债务人与第三方之间的债权关系。换句话说,次债务人对于其他当事人所持有的债权,并不能作为其拒绝履行或者转移债务偿还责任的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二、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能要求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吗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能要求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代位行使权利,但次债务
    2024-03-29
    480人看过
  • 代位追偿和代位求偿的区别
    一、代位追偿和代位求偿的区别1.适用对象不同追偿权适用于交强险,其追偿对象主要是投保或应当投保交强险的侵权人(或投保义务人),是交强险保险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而代位求偿权适用于商业险,其求偿对象是造成保险事故的第三者,并不是商业险保险合同的一方当事人。2.立法目的不同追偿权的主要目的是降低保险人的运营成本,避免谨慎守法的机动车驾驶人为违法驾驶者分担违法成本。而代位求偿权是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制度,其直接目的主要是防止投保人获得双重赔偿和防止第三者逃避责任,使保险人、被保险人、第三者之间的利益趋于公平。3.法律性质不同追偿权和代位求偿权都是法定的权利,但其性质不同。追偿权是法律赋予付出一定义务的人一种经济上的请求补偿的权利,追偿权人和被追偿人之间存在基础的合同关系。而通说认为,代位求偿权本质属于债权的法定转移。即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享有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在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当然地、直
    2023-08-20
    79人看过
  • 代位权诉讼费用总和
    代位权诉讼的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也就是说,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用由次债务人承担。部分胜诉,部分败诉,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承担的诉讼费用金额。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其对诉讼目标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承担的诉讼费用金额。【相关延伸】问:代位权能提前行使吗?答:债权人债权到期前,债务人债权或者与债权有关的债权在诉讼时效期间即将到期或者未能及时申报破产债权,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向破产管理人申报或者作出其他必要的行为。代位权诉讼费用由谁承担行使代位权的诉讼费由债务人承担。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二十九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2023-08-05
    481人看过
  • 债权人代位权和担保人的区别
    债权人代位权和担保人的关系如下:债权人代位权主要是在指债权人以自己名义代替债务人行使其已有的债权的权利,主要是保证债权人的债得以实现。债权人代位权与担保人这两者关系主要是区分担保人属于连带保证人还是一般保证人,只有连带保证人才属于代位权诉讼中的债务人。一、代位权的性质是什么(一)代位权属于实体法上的权利,它具有为强制执行准备的性质。代位权源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非当事人的约定,它是债权人享有的实体权利,它规定的是债权人在债权债务关系中享有的权利。它是由法律规定而产生并依附于债权的一种从权利,它随着债权的产生而产生,随着债权的转移而转移,随着债权的消灭而消灭。债权人是否必须通过诉讼形式行使代位权,国外立法采用了两种形式。即直接行使的方式和通过诉讼的形式。根据我国《民法典》第536条的规定,代位权必须通过诉讼程序行使,不允许在诉讼外行使;债权人通过行使代位权所获得的利益,只有通过强制执行程序才能
    2023-03-06
    440人看过
  • 诉讼和执行代理人的区别
    委托诉讼代理人和法定代理人的区别如下:1、两者之间产生的根据不一样,法定代理人基于法律的规定,是固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基于委托产生,是不固定的;2、被代理人的范围不一样,法定代理人中被代理人是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的人;3、代理人的范围不一样,法定代理人是由法律预先规定好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范围广泛,如律师、公民;4、权限范围不一样,法定代理人有独立的诉讼地位,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不受被代理人意思表示的约束,很多权利可以自己独立行使;委托诉讼代理人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由被代理人进行授权,受被代理人的意思约束,若无具体授权,则无请求权、和解权、变更权等实体权利。一、强制执行一般代理权限范围是什么1、强制执行一般代理权限又称代理权的范围,是指代理人在何种范围内为意思表示和受领意思表示,其效力及于被代理人。代理权是能够据之进行代理并使行为的效力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权限。代理权并不属于民
    2023-03-08
    162人看过
  • 保险代位求偿权区别于物上代位权
    如保险标的完全损失,则物权已不存在;如发生部分损失,则损失部分无物权,尚存部分仍归属被保险人,不发生物上代位权的问题。但从公平合理的角度考虑,在保险人依法承担了保险标的完全价值的赔偿责任后,对保险标的残余物应当已作价在保险赔款中予以扣减,否则其所有权归属保险人。因此,保险代位求偿权还应当包括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物上的代位权。所谓物上代位权,是指保险标的发生损失后,保险人自赔偿被保险人的全部损失之日起,直接取得保险标的的物权。保险物上代位权主要产生在保险委付、保险标的的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的情况下。各国立法对此都作了明确规定。日本《商法典》规定:保险人支付保险标的全部保险赔偿金额后,应当代位取得被保险人对残余物的一切权利。[英国《海上保险法(1906)》也规定保险人赔付保险标的全损后,取得被保险人对其给付赔偿的保险标的剩存利益。我国《保险法》和《海商法》均对物上代位权作了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
    2023-06-21
    297人看过
  • 撤销权和代位权有什么区别
    一、代位权与撤销权的定义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有损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而债务人撤销权,是指当债务人放弃对第三人的债权,实施无偿或低价处分财产的行为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可以依法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所实施的行为。二、两项权利的区别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1、构成要件不同。代位权的构成不但要求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要有真实、合法的到期债权存在,而且要求债务人与他的债务人之间也要有真实、合法的到期债权存在。而撤销权的构成只要求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要有真实、合法的债权存在,对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有无到期债权存在在所不问。2、目的不同。代位权的行使是为了防止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产;而撤销权的行使是为了恢复债务人的财产。3、主观过错不同。代位权中的“怠于行使”是从客观上予以判断,债务人主观上有无过错在
    2023-06-01
    258人看过
  • 物上代位权与物上代位性区别
    (一)物上代位权1、概念物上代位权一般是指物权担保中(如抵押、质押)担保物因意外损害或其他原因,使担保物消失而换来赔偿金(或受让款等其他财产时),担保权人仍享有的对担保物换来的该赔偿金(或受让款等其他财产)的担保物权。物上代位一般产生于对保险标的作推定全损的处理。所谓推定全损是指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尚未达到完全损毁或完全灭失的状态,但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者修复和费用将超过保险价值;或者失踪达一定时间,保险殊人按照全损处理的一种推定性的损失。由于推定全损是保险标的并未完全损毁或灭失,即还有残值,而失踪可能是被他人非法占有,并非物质上的灭失,日后或许能够得到索还,所以保险人在按全损支付保险赔款后,理应取得保险标的的所有权,否则被保险人就可能由此而获得额外的收益。2、物上代位权的取得物上代位权的取得是通过委付,委付的成立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1)委付必须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2)委付应就
    2023-03-20
    408人看过
  • 代位求偿权和物上代位权如何区分
    一、代位求偿权和物上代位权如何区分?代位求偿权和物上代位权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区分:(1)权利性质代位求偿权属于债权的法定转让,代位权则属于债的保全范畴。(2)权利内容代位求偿权行使的是属于债权人自己的权利,代位权行使的则是属于债务人的权利。(3)权利效力代位求偿权行使的效力直接归于债权人,而代位权行使的效力归于被代位的债务人。(4)产生权利的原因代位求偿权仅产生于保险合同,而代位权则无此限制。(5)行使权利的条件代位求偿权的行使以保险责任范围内损失和第三人负有责任为条件,代位权的行使则以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危害债权人利益为条件。二、代位求偿权的发生事由有哪些?(1)侵权行为保险标的因第三人的故意或过失而遭受财产损失,依照法律规定,该第三者应承担赔偿责任。如因第三人的过失碰撞造成保险人承保汽车的损失而向第三人追偿,即为明显例证。(2)合同责任第三者在履行合同中违约造成保险标的损失或根据
    2023-06-08
    65人看过
  • 中小股东对代位诉讼权的行使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侵害公司权益时,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侵害公司权益时,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述监事会、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3-06-15
    218人看过
  •  代位权诉讼中的八项规则
    该段内容主要讲述次债务人在清偿债务时需要承担举证责任,而代位权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可以诉请确认债务人与次债务人合同无效。次债务的代物清偿约定未履行时,不影响代位权行使。次债务数额是否确定,不影响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在代位诉讼开始后,债务人无权再处分次债务人债权。当次债务人拒不提供相关证据时,次债务额可以认定。债务人享有确定到期债权是代位权诉讼成立前提。次债务人应对其对债务人债务的清偿是否完成承担举证责任。2、次债务的代物清偿约定未履行,不影响代位权行使。3、次债务数额是否确定,不影响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4、代位诉讼开始后,债务人无权再处分次债务人债权。5、次债务人拒不提供相关证据时,次债务额如何认定。6、代位权人有权诉请确认债务人与次债务人合同无效。7、代位权行使,以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享有债权为前提。8、债务人享有确定到期债权,是代位权诉讼成立前提。 裁 判 规 则 : 次 债 务 人 代 位
    2023-09-08
    414人看过
  • 代位权执行时效
    1、法律没有规定行使代位权的有效期限,但是根据法理代位权应在你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的诉讼时效内行使。2、所以,代位权的诉讼时效为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我国民事诉讼的一般诉讼时效为二年;短期时效为一年;长期诉讼时效是指诉讼时效在两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诉讼时效;最长诉讼时效为二十年;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权利人将失去胜诉权利,即胜诉权利归于消灭。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就强制义务人履行所承担的义务。而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护。3、值得注意的是,诉讼时效届满后,义务人虽可拒绝履行其义务,权利人请求权的行使仅发生障碍,权利本身及请求权并不消灭。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后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理后,如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且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
    2023-08-17
    101人看过
  • 代位权诉讼中能调解吗
    一、代位权诉讼中能调解吗代位权诉讼中,一般不宜调解或和解。法律赋予代位权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目的是保全债权人的债权,该权利有管理权的性质,原告不仅应尽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而且原则上只能行使权利,不能擅自处分权利。行使权利是使权利的内容得到实现。处分权利是将权利转让、放弃或限制。因代位权属于管理权,任何一种处分方式都可能违背被代位人的意志,如果允许原告随意处分被代位人的权利,不仅容易损害被代位人甚至第三人的利益,而且会造成对交易秩序的破坏。故代位权诉讼的原告的处分权应当是有限的,凡涉及实体权利的处分,原告不宜实施,也不能与对方达成和解或调解。二、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能提起反诉吗次债务人原则上不能提起反诉。代位权诉讼是债权人根据法律规定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代债务人提起诉讼,因代位权人承接债务人的权利,且无法代债务人履行义务,故代位权不能作为反诉的对象。代位权诉讼代位权诉讼作为一种有效的债
    2023-04-21
    211人看过
换一批
#合同履行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代位权
    词条

    代位权是指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但是由于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而危及债权人的利益时,债权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或仲裁机关向第三人提起诉讼,请求其偿还债务人之债。... 更多>

    #代位权
    相关咨询
    • 债权人的代位权诉讼,代位执行程序中的注意点
      辽宁在线咨询 2023-09-02
      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享有的为保全其债权,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而危及债权人权利的实现时,以自己的名义直接行使债务人权利的权利。” 代位执行程序中的注意点: 即申请执行人代位执行权只能对第三人享有,而不能针对第三人的债务人,即所谓的“第四人”、“第五人”。在对第三人作出强制执行的裁定后,第三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但发现他对他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不得再就第三人对他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强制执行。
    • 中的代位求偿权与中的代位权有何区别呢
      上海在线咨询 2022-10-05
      保险代位求偿权,是指当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依法应由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公司自支付保险赔偿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的限度内,相应地取得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代位权是各国保险法基于保险利益原则,为防止被保险人获得双重利益而公认的一种债权移转制度”,通常认为保险代位权其实质是民法清偿代位制度在保险法领域的具体运用。合同法中的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的到期债
    • 代位权的行使要件与代位诉讼中的冲突
      宁夏在线咨询 2022-10-30
      一、代位权的行使要件代位权是法律赋予债权人的一种法定权利,是为保障债权实现而存在的履行制度。代位权的行使是以代位权的成立为基础的。代位权一旦成立,债权人就获得了行使代位权的法律资格,但也必须符合一定的行使要件:行使主体适格。代位权是债权的固有权能,也就决定了代位权只属于债务人的债权人,同时要求债权人只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有多个债权人时,各个债权人具有同等的独立的代位权;债务人具有多个到期债权
    • 债务人诉讼人和代位权,什么区别
      江苏在线咨询 2021-12-22
      代位权诉讼和债务人诉讼的法律规定:《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债权人可以要求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对对方的权利,但该权利属于债务人自己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限于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对方对债务人的辩护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 代位权诉讼如果中止了法院还可以执行吗
      海南在线咨询 2022-05-27
      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相关延伸】 问:哪些情况法院可以终结执行? 答: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