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厅有关处室、单位:
根据省委、省政府《2004年为民办8件实事的实施意见》(湘办发[2004]2号)精神,结合我省劳动保障工作实际,制定了《全省劳动保障系统落实为民办8件实事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三月二十九日
全省劳动保障系统落实为民办8件实事的实施意见
一、明确劳动保障系统为民办8件实事的任务
1、努力扩大就业和再就业。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实行城乡平等就业制度,落实好财政资金、小额贷款和税费减免等再就业扶持政策。城镇新增就业45万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30万人,其中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再就业8万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增加70万人。
2、做好城镇社会保障工作。确保企业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率和规范的社会化发放率均达到100%,企业基本养老保险新增参保人数50万人,失业保险新增参保人数30万人,医疗保险新增参保人数50万人。启动实施工伤、生育保险。
以上目标任务分解情况请见附表。
二、建立责任体系
(一)建立领导责任制。省厅由赵湘平厅长负总责,直接抓。副厅长吕兴元、陈益枝、孙明初、刘正华,纪检组长李勇,巡视员江伟参加,成立领导小组,按工作分工,具体抓落实。各市州劳动保障局也要相应成立工作机构,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并确定专人负责。
(二)建立工作责任制。各市州劳动保障局要抓紧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进度,及时向省厅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三)建立协调责任制,及时协调处理工作中的矛盾和问题。各市州劳动保障局要协调好与市州8件实事考核办公室以及财政、地税、国税、人民银行、农办、统计等相关部门的关系,共同落实好8件实事。
(四)建立督查责任制。各市州劳动保障局要定期调度各县区工作情况,督促工作目标任务的完成。
(五)市州劳动保障局要将工作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县区劳动保障局,并明确责任。
各市州劳动保障局成立工作机构、制定工作方案和分解落实目标任务的情况,在4月15日前报告省厅办公室。
三、督查与考核办法
(一)督查办法:对市州劳动保障局采取逐月报告、按季自评、半年检查、年终验收的办法。即市州劳动保障局每月将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报告省厅,每季度组织一次自评;年中(6月份)由省厅对市州局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检查并通报,年终(11月份)进行全面验收。
(二)考核办法:省厅对全省劳动保障系统落实8件实事情况进行内部考核,成立相关考核机构,由厅办公室牵头,厅人事处、机关党委、就业与失业保险处、医疗保险处、省社会保险局、省就业服务局参加。考核对象为市州劳动保障局及其主要负责人。
考核结果分为达标和不达标两个等级。下达的工作目标任务全部完成的,考核结果为达标;工作目标中有一项不达标的,考核结果为不达标。
市州劳动保障局凡考核结果不达标的,年度公务员考核一律评定为不合格,并且该市州政府不得参加今年省政府两个确保和再就业工作先进(优秀)单位评选,该市州局及其主要负责人不得参加今年省厅和劳动保障部的任何先进单位(个人)评选;省厅还将在明年的再就业和各项社保补助资金和调剂资金分配时,对该市州扣除一定比例的份额。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省委、省政府决定为民办8件实事是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基本要求,贯彻落实十六大精神的有效举措,是劳动保障部门推动工作、改进作风、提高服务水平的重要契机。就业和社会保障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是群众关心、社会关注的热点、焦点问题;就业形势严峻,社会保障资金缺口大,因此这也是一个解决起来十分棘手的难点问题。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这两件实事的重要性和艰巨性,进一步增强工作紧迫感,把办好8件实事列入重要议事日程,通过办好实事,带动劳动保障各项任务的完成。
(二)加强组织协调。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继续发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的组织协调作用,健全落实再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巩固加强再就业和两个确保工作“一把手”负责制、政府目标管理责任制、目标进展通报制,加强与有关部门的组织协调,形成统一领导、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齐心协力做好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
(三)精心组织实施。各市州劳动保障局既要完成已量化的工作目标任务,又要保证工作质量,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要尽快制定工作方案,落实工作责任,强化工作措施,加快工作进度。省政府将在6月和12月对各地落实8件实事情况进行检查,各地要做好迎接检查的准备,确保完成任务,顺利验收。
附表:劳动保障系统落实省政府为民办八件实事目标任务分解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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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全国联网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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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辽宁省社会保障统计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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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哈尔滨市贯彻落实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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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办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60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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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并重新印发《实施意见》的通知
56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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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直工伤保险统筹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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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事实劳动关系的事实劳动关系的范围和条件河北在线咨询 2021-11-30事实劳动关系的成立条件包括:(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劳动;(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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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3条怎么落实的上海在线咨询 2022-09-09劳动保障监察员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一)本人是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其近亲属与承办查处的案件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三)因其他原因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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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劳动关系指哪些,事实劳动关系内容,事实劳动关系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1-12-161、以口头协议代替书面劳动合同形成的劳动关系,无书面合同形式; 2、应签订但未签订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招聘劳动者后未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形成的劳动关系; 3、用人单位以前与劳动者签订过劳动合同,但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同意劳动者继续在本单位工作,但未与劳动合同及时续订形成的事实延续劳动关系; 4、以其他合同的形式代替劳动合同,即其他合同规定了劳动者的权力和义务,如合同、租赁合同、合并合同规定了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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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的解除与事实劳动关系是怎么区分的,对于事实劳动关系问题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03-30劳动关系的解除是指劳动关系确立后,尚未全部履行以前,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劳动关系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提前解除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劳动关系的解除通常分为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两种形式。对于事实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作了重要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仍然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除按照以上规定支付二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