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诉讼法对撤诉的规定是怎样的?
1、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五十三条的规定,撤回起诉应当报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并以书面方式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向人民法院提出。
2、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公诉人认为需要变更、追加或者撤回起诉的,应当要求休庭,并记明笔录。
3、对于检察院提出撤诉的,应由法院审核是否准许撤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在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就当审查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的理由,并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
4、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五十三条规定,撤回起诉后,没有新的事实或者新的证据不得再行起诉。
二、检察院撤诉是否意味着立即解除强制措施?
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如果检察院撤诉就意味着存在以下三种情形:不存在犯罪事实或犯罪事实并非被告人所为或不应当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因此如果是因上述情况存在的撤诉,就应该解除强制措施,立即无罪释放。
另一种情况是补充侦查后,尚无法恢复审理,检察院因事实、证据情况发生变化为由申请撤诉。对于这样的撤诉,具体操作中,一般不会立即解除强制措施,而是变更,如将原来逮捕羁押变更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然后不了了之。也有的甚至以补充侦查为名,继续拘押,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调查被告人的其他犯罪事实。
三、撤诉后是否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撤诉后没有新的事实和证据,不得再行起诉。实践中,许多检察院以事实、证据发生变化为由向法院申请撤诉,要求补充侦查。而补充侦查的实际上却是被告人新的与本案无关的犯罪事实,以此作为撤诉后仍然不予释放被告人的借口。实际上这样的做法是违背法理的。撤诉后发现被告人有新的犯罪事实、那也是重新侦查而非补充侦查,因而应重新立案。即使要查,也应该先把人放了,下一步该怎么查怎么查,而不是混沌不清,肆意剥夺被告人的权利。
在刑事案件当中想要撤诉的话必须要经过检察长的同意,而且必须是在法庭还没有作出判决之前就以书面形式提交撤诉申请的。公诉案件庭审的撤诉由检察院提起,所以在审理过程当中一般会先休庭,针对案件撤诉进行仔细的讨论,只要当庭已经作出了特殊的决定,日后没有特别充足的证据的话就不能够再起诉当事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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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诉讼法怎样天津在线咨询 2021-03-11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2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1.补充侦查的情况有两种。即如果是由公安机关侦查终结,人民检察院审查之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