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段内容主要讲述了监外执行的规定。首先,从拿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开始执行;其次,从收到执行通知书开始执行。监外执行的规定包括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且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等情形之一。
依据所提供的内容,我们需要将“从拿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开始计算”改写成其他形式。首先,我们可以将“从拿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改写为“从收到执行通知书开始”。其次,我们可以将“开始计算”改写为“开始执行”。因此,最终的改写内容为:“从收到执行通知书开始执行。”监外执行的规定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满足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等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问:监外执行的条件是什么?
监外执行是指在罪犯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期间,由于出现了特殊情况,需要离开监狱进行执行的情况。对于这种情况,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才能进行监外执行。
首先,罪犯必须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是因为监外执行只适用于罪犯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情况,对于其他刑罚,如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无期徒刑等,是不可以进行监外执行的。
其次,罪犯必须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如果罪犯没有严重疾病,就不符合进行监外执行的条件。而如果罪犯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那么就需要满足这个条件才能进行监外执行。
最后,罪犯必须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如果罪犯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那么就需要满足这个条件才能进行监外执行。
综上所述,监外执行需要满足罪犯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三个条件中的任意一个。只有同时满足这三个条件,才能进行监外执行。
监外执行的规定需要同时满足罪犯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三个条件中的任意一个。只有同时满足这三个条件,才能进行监外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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