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房屋租赁纠纷主要有四种方式,即和解、调解、仲裁和诉讼。
1、解决纠纷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解决机制中最常用的方式之一,是指房屋租赁合同双方通过口头或书面协商、相互妥协和让步,最终解决纠纷的方式。但和解达成的协议没有强制执行力。
二、房屋租赁合同买卖双方也可在自愿的前提下,到有关部门进行调解。
三、不愿意调解,调解不成或者反悔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房屋租赁合同的交易双方也可以在购房合同中约定,一旦发生纠纷,由仲裁机构管辖。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双方将争议提交给约定的仲裁委员会,法院在这里没有管辖权。此外,向人民法院起诉时,要注意三年的诉讼时效,超过此期限,就失去了胜诉权。
该房屋租赁纠纷是民事纠纷还是行政纠纷
1998年5月,某县**公司(管理该县公产房的事业单位)对县城新民路81号公有房屋进行改造后,与刘某签订房屋租赁协议,**公司将店面租赁给刘某经营,租赁期限为一年,自1998年7月1日起至1999年6月30日止,每月租金500元。合同期限届满后,刘某继续使用该店面,每月仍支付500元租金给**公司,但双方未续签合同。期间,刘某对店面进行室内装修,**公司得知也未提出异议。2001年10月该县进行机构改革,撤销了**公司,成立了房产管理局。2004年元月16日,房产管理局决定对现有公产房采用招标形式确定新的承租人,刘某参加了81号店面的招标,但该店面被他人中标。次日,房产管理局以书面形式通知刘某在元月20日前搬迁,刘某认为自己对店面装修的投资款未得到补偿,拒绝搬迁。元月24日,房产管理局向刘某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行政处罚听政告知书》,刘某未进行申辩。2月13日,房产管理局对刘某进行行政处罚:一、停止违章占用公有房屋;二、从2004年元月17日起按现房屋租金处五倍的罚款。刘某收到处罚决定书后,未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又未自觉履行,房产管理局遂向法院提起强制执行申请。
[评析]
法院能否受理房产管理局的执行申请,即该类纠纷是民事纠纷还是行政纠纷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该纠纷属于行政纠纷,法院应当受理房管局提出的行政非诉执行申请。我国建设部颁布的《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三项明文规定,强占公有房屋的,责令其限期迁出,赔偿损失,应处以该房屋强占期间租金总额五倍以下的罚款。作为房地产行政管理职能部门,房产管理局在查明刘某强占公有房屋事实,履行告知义务程序的基础上,适用该行政规章作出的行政处罚于法有据。刘某在规定的期限未申请复议又未采取司法救济措施,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即发生法律效力。刘某不自觉履行,房产管理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就应当受理。
第二种观点是,该纠纷属于民事纠纷性质,房产管理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明显缺乏依据,人民法院应裁定不准予执行。理由是:
一、房产管理局适用行政规章对刘某进行行政处罚缺乏法律依据。刘某与**公司签订租赁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租赁纠纷不属于行政法调整的范畴,而应当适用《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公司主张刘某搬迁能否支持,刘某的抗辩是否成立,双方应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应当通过仲裁或诉讼加以解决,在双方的纠纷尚未得到裁决前,冒然认定刘某属强占公有房屋,难于令人心悦口服,所以说房产管理局适用行政规章对刘某进行处罚于法无据。
《民事诉讼法》第三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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