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体合伙人认可的事项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11 14:21:57 208 人看过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办法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一)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二)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三)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四)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合伙企业的注销:

(一)注销条件

合伙企业因各种原因终止营业的,应依法向工商登记管理部门申请注销登记。

(二)注销申请材料

1、清算人签署的《合伙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2、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合伙企业依照合伙企业法作出的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合伙企业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消的文件。

3、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清算报告。

4、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

5、在异地设有分支机构的合伙企业,应当提交分支机构所在地企业登记机关核发的分支机构注销登记决定书。

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一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一)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二)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三)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四)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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