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委员会不受理案件的情况是什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7 17:12:06 466 人看过

首先,申请人不具备主体资格

其次,申请人与纠纷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申请人不是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当事人;第三,争议内容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范围。也就是说,根据《劳动争议案件司法解释(二)》第七条的规定,下列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一)劳动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发放社会保险待遇的争议;(二)因住房制度改革引发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公房转让争议(三)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有异议的争议

(四)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争议

(5)个体工匠之间的纠纷,帮工、学徒工

(6)农村承包经营者与从业人员之间的纠纷

该纠纷不属于仲裁委员会管辖

5.申请仲裁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仲裁期限

6.申请书及有关材料不符合仲裁条件要求

接受劳动仲裁

1.因员工被辞退、开除、辞退、辞职、自愿辞职引起的劳动争议

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等规定引起的争议,培训与劳动保护

3.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纠纷

4.因确定无效劳动合同、订立特定条件的劳动合同、职工流动、用工名单等原因引起的纠纷λ因裁员、经济补偿、补偿等引起的劳动争议

5.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处理的劳动争议

根据有关规定,协商是解决争议的最佳方式,调解是仲裁的第一程序,是解决纠纷的最佳途径。建议双方主动协商解决争议,或在仲裁员主持下积极寻求调解,尽快解决争议,为减轻诉讼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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