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时限
30(工作日)
二、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要求
份数(份/套)
纸质版/电子版
来源渠道
原件
复印件
1
被并购境内企业的权力机构关于被外国投资者并购的决议
①被并购境内企业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提供该公司股东一致同意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决议(原件1份,全体股东法定代表人签字、股东盖章);②被并购境内企业是股份有限公司的,提供该公司股东大会同意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决议(原件1份)。
1
0
纸质
申请人
2
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
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的法定代表人签字、投资者盖章。外资企业无需提交合同,但外商合资企业需提交合同副本(原件1份)。
1
0
纸质
申请人
3
投资者的银行资信证明
无。
1
0
纸质
申请人
4
中方投资者有效的身份证明
A.投资者为公司时,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中方投资者盖章);B.投资者为自然人时,提交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
0
1
纸质
申请人
5
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
提交投资者所在国家的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大使馆/领事馆认证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A.投资者为公司时,提交注册登记证明(包括法定代表人证明);B.投资者为自然人时,提交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
0
1
纸质
申请人
6
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
提交投资者所在地公证机构公证的身份证明文件(原件1份,证明文件需经相关机构转递):A.投资者为公司时,提交注册登记证明(包括法定代表人证明);B.投资者为自然人时,提交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
1
0
纸质
申请人
7
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企业股东股权的协议,或认购境内企业增资的协议
《股权转让协议》需经中国境内的公证机关公证(《深圳经济特区公证条例》修订后,企业可自愿办理公证),但经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或者确认的不在此限。
1
0
纸质
申请人
8
被并购境内企业关于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书
被并购境内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公章
1
0
纸质
申请人
9
中国境内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被并购境内企业最近财务年度的审计报告
无。
0
1
纸质
申请人
10
被并购境内企业所投资企业的情况说明(原件1份,被并购境内企业盖章);被并购境内企业及其所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各1份)
详见材料名称。
0
1
纸质
申请人
11
被并购境内企业职工安置计划
由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签字、投资者盖章。
1
0
纸质
申请人
12
外国投资者、被并购境内企业、被并购企业的债权人及其他当事人如果对被并购境内企业的债权债务的处置另行达成协议,提交债权债务的处置协议
相关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签字、当事人盖章。
1
0
纸质
申请人
13
外国投资者对并购行为是否存在造成境内市场过度集中,妨害境内正当竞争、损害境内消费者利益的情况说明
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签字、投资者盖章。
1
0
纸质
申请人
14
中国境内的合法资产评估机构对被并购境内企业所作的《资产评估报告》
无。
1
0
纸质
申请人
15
外国投资者和被并购境内企业的股东名录(原件各1份)及各股东的开业证明或者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各1份)
详见材料名称。
0
1
纸质
申请人
16
并购当事人对并购各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的说明
相关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签字、当事人盖章;内容应包括:并购各方实际控制人的情况说明、并购目的、评估结果是否符合市场公允价值等。
1
0
纸质
申请人
17
被并购境内企业涉及国有产权转让的,需提交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授权部门相关的批准文件
验原件。深圳部门出具文件不验原件
0
1
纸质
申请人
18
外国投资者或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签署的《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无。
1
0
纸质
申请人
19
被并购境内企业的工商登记信息单
境内企业自行登录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打印注册登记信息查询单:“基本信息”、“成员信息”、“股东信息”,加盖企业公章。
1
0
纸质
申请人
20
并购后企业名称发生变更的,提交《商事主体名称变更证明书》
无。
0
1
纸质
申请人
21
《关于安全生产经营的承诺书》
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签字、投资者盖章。
1
0
纸质
申请人
22
委托代理人(经办人)申请的提交委托书和双方的身份证明
企业为开业证明文件、营业执照等;自然人为身份证或护照等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0
1
纸质
申请人
23
个人投资者、企业法定代表人申请的提交投资者、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身份证或护照等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0
1
纸质
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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