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的权利和义务是?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15 15:21:34 99 人看过

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权利和义务(1)关爱子女,精心照顾子女生活起居;(2)确保子女能接受义务教育和其他教育;(3)维护子女的人身和财产等合法权益;2、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权利和义务(1)有权按约定探望子女;(2)有权知悉子女的生活、学习情况;(3)按时足额支付抚养费;(4)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因特殊原因暂时无法照顾子女的,另一方应尽其所能协助其照顾子女。3、关于权利和义务的其他约定:

定作人的权利和义务是什么?

(1)定作人的权利

1)定作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验收该工作成果;

2)定作人对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或者减少报酬。给定作人造成其他损失的,还可以请求赔偿损失;

3)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但应当向承揽人赔偿损失。

(2)定作人的义务

1)合同约定由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应按约定提供材料;

2)定作人因怠于答复等原因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其损失;

3)定作人中途变更承揽工作的要求,给承揽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4)承揽工作需要定作人协助的,定作人有协助的义务;

5)定作人不得因监督检验妨碍承揽人的正常工作;

6)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规定。当选规定仍不明确的,定作人应当在交付工作成果的同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

7)当事人对保管费用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规定。法律规定仍不明确的,由定作人支付;

8)交付的工作成果毁损、灭失发生在定作人受领迟延后的,其风险由定作人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四条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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