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医疗病历资料?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3-06 08:42:55 159 人看过

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行为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1、病历资料分为客观性病历资料和主观性病历资料两种类型:

病历类型条例规定病历范围患方权利

客观性病历资料《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0条规定①门诊病历;②住院志;③体温单;④医嘱单;⑤化验单(检验报告);⑥医学影像检查资料;⑦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⑧手术及麻醉记录单;⑨病理资料;⑩护理记录;患方可以要求复印;医疗机构有提供复制病历的义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

主观性病历资料《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6条规定①死亡病例讨论记录;②疑难病例讨论记录;③上级医师查房记录;④会诊意见;⑤病程记录。患方不能要求复印;但可以要求封存。

2、患者有复印或者复制客观性病历、封存主观性病历(可以封存病历资料的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的权利;也有妥善保管门诊手册、不得抢夺病历资料的义务,以及在复印、复制病历时缴纳工本费的义务。

3、医生有自主制作病历的权利;但也有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病历的义务,不得对病历进行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的义务(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吊销其执业证书);以正确的方式修改病历中的错字的义务(应当用双划线划在错字上,不得采用刮、粘、涂等方法掩盖或者去除原来的字迹);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护人员应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的义务。

4、医疗机构有妥善保管门(急)诊病历(医疗机构建有的门(急)诊档案的)和住院病历的义务。

【律师提示】

①医疗病历的管理规定主要有《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中医、中西医结合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等。

②据我所知,目前医疗病历书写才是医疗机构真正的软肋,医生书写病历基本上是在写家书(自家的写法)、天书(除了本院医护人员谁都看不懂),在医疗鉴定中医疗机构的问题很大部分都出在病历书写上。因此,作为患者务必充分认识医疗病历资料的重要性!

一、处理医疗事故要哪些证据

1、患者病历

患者病历包括门诊病历和住院病历,是患者就诊最原始的证据材料。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者抢夺病历资料。患者有权复印或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检验单、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患者要求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印或者复制服务并在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复印或者是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有患者在场。

2、处方及药品

目前各医院通常会将处方底联交患者一份,患者要注意保存。此外药品以及药品包装袋等也是较为重要的证据。处方可以反映医生是否用错药,剩余药品及包装袋可以反映药房或护士是否发错药。

3、输血输液剩余液或包装袋

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进行封存和启封。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1月21日 02:49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病历相关文章
  • 医疗事故发生后病历资料的封存程序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发生医疗纠纷后,以下部分病历(主观病历)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1、病程记录,是指继住院病历(又称为入院病历、入院记录、入院志或住院志)之后,对患者病情和诊疗过程所进行的连续性记录,包括首次病程记录、转科或手术之后的病程记录、交班、接班记录、转科记录、阶段小结、抢救记录以及没有单页会诊单的会诊意见等,什么叫非法行医。往往是管床的住院医师书写;2、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也记录在病程记录中,包括主治医师、副主任医师及主任医师查房记录,甚至还有医院领导的查房记录;3、会诊记录,往往有专页单独记录,即治疗科室邀请本院或外院有关科室医师进行会诊的记录,记载名称不一,有的称为会诊记录,有的称为会诊单,没有专页单独记录的会诊意见即记录在病程记录中;4、疑难病例讨论记录,是指由科主任或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医师主持、召集有关医务人员对确诊困难或
    2023-06-08
    96人看过
  • 病历资料被医院篡改怎么办
    卫生部对陕西省卫生厅“关于《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三条有关问题的请示”的答复中规定:“病员及家属提出医疗单位或有关当事人有违反《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涂改、伪造病案行为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认为有必要,可以向司法部门或有关部门申请文检。文检费暂由申请人支付。如确系涂改、伪造病案,由实施涂改、伪造行为一方承担文检费用。”“医疗事故技鉴定的依据。但病历的正常补记和上级医师查房修改(应保存原有字迹清晰可辨)不属此列。若去除涂改、伪造部分后,病案无法进行鉴定,医疗事故技术委员会可不予鉴定,由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请追究其相应的。”据此,当事人可以就病历向司法部门或有关部门申请文检,进行司法鉴定。如果通过文检能够鉴定出病历确实不是原始病历,可以依此证据向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根据重新作出的医疗事故鉴定结论,由原主管卫生行政部门作出处理决定。对于卫生行政部门的处理决定,
    2023-04-04
    333人看过
  • 医疗事故病历复印件是什么意思
    一、医疗事故病历复印件是什么意思医疗事故病历复印件的意思是在医疗事故发生后,复印病历首页、病程记录、各项检查如实验室检查、超声、心电图、照片、CT等、医嘱单、体温表、其他医疗文书如手术知情同意书等和出院记录等内容。复制病历的权利主体:1.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2.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3.保险机构;4.因办理案件需要的公安、司法机关专职人员。除此之外,其他人无权复制患者病历。二、医疗事故病历复印的程序在实践中,当患者提出要求复印或复制病历时,应按以下程序进行:1.患者向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有关人员提出复印或复制的要求;2.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有关人员应在规定时限内受理患者提出的要求复印或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3.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由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负责人主持进行复印或复制病历;4.复印或复制完成后,由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的有关人员进行
    2024-02-12
    375人看过
  • 2022民法典的医疗机构对病历资料的义务有什么规定
    一、民法典的医疗机构对病历资料的义务有什么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条【医疗机构对病历资料的义务、患者对病历资料的权利】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提供。二、写病历的时间有哪些要求1、首次病程记录应当在患者入院8小时内完成。2、日常病程记录:对病危患者应当根据病情变化随时书写病程记录,每天至少1次,记录时间应当具体到分钟。对病重患者,至少2天记录一次病程记录。对病情稳定的患者,至少3天记录一次病程记录。3、主治医师首次查房记录应当于患者入院48小时内完成。内容包括查房医师的姓名、专业技术职务、补充的病史和体征、诊
    2022-10-09
    468人看过
  • 医疗机构对病历有什么义务
    一、医疗机构对病历有什么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提供。二、医疗机构的公益性是怎样的(一)医疗机构公益性的内涵洪祖溢认为,公立医院的公益性就是在保证医疗服务质量和效率的前提下,解决医疗服务的公平性、适宜性和可行性;向贫困人口提供免费或低收费的基本医疗服务,治疗无主病人;承担公共卫生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紧急救援服务;免费培训基层医务人员、改善医疗质量、构建和谐医患关系、防止过度医疗等。综合各方观点,对医疗机构公益性的具体内涵可尝试界定如下:1、提供基本卫生服务的可及性和公平性,即组织或个人所提供的医疗服务能被大多数或全体社会成员无排他性的享有。2、提供卫生服务的适宜性,即根据患者的实际情况,进行适宜
    2023-05-06
    447人看过
  • 医疗事故病历证据书写要求是什么?
    病历书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住院病历书写应当使用蓝黑墨水、碳素墨水,门(急)诊病历和需复写的资料可以使用蓝或黑色油水的圆珠笔。病历书写应当使用中文和医学术语。通用的外文缩写和无正式中文译名的症状、体征、疾病名称等可以使用外文。病历书写应当文字工整,字迹清晰,表述准确,语句通顺,标点正确。书写过程中出现错字时,应当用双线划在错字上,不得采用刮、粘、涂等方法掩盖或去除原来的字迹。病历当按照规定的内容书写,并由相应医务人员签名。实习医务人员、试用期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应当经过在本医疗机构合法执业的医务人员审阅、修改并签名。进修医务人员应当由接收进修的医疗机构根据其胜任本专业工作的实际情况认定后书写病历。上级医务人员有审查修改下级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的责任。修改时,应当注明修改日期,修改人员签名,并保持原记录清楚、可辨。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
    2023-02-04
    493人看过
  • 医疗纠纷中医疗纠纷治疗后医疗病历怎么写
    如何封存病历1、如果是患者本人,应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医院直接要求封存病历。2、如果是被授权的人,应持患者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到医院要求封存病历。委托书中要载明委托的具体事项,如复印和封存委托人某某时段的在某某医院的住院病历。注意:去医院复印和封存病历的时候,一定要让医院对每一页的病历盖章,这样确保当最后发现患方复印的和医方提供的病历有出入的时候,能提供一个更好的证明,避免医院修改或篡改患者的病历。医疗纠纷如何防范1、狠抓医疗管理,提高医疗质量。坚持实行医疗质量管理目标责任管理。每年年初医院与各科室签订医疗质量管理责任书,每月进行检查考核,凡发生一起医疗纠纷,按其责任大小,分直接责任人、间接责任人和管理责任人,进行内部经济追偿。2、狠抓规章制度的落实,建立医疗纠纷的长效防范机制。即用三严来规范医疗质量的管理,一是严格制定制度。二是严格考核制度。每月由医务科、护理部、院感等职能科
    2023-08-02
    211人看过
  • 医疗事故病历中应该包括什么
    一、医疗事故病历中应该包括什么病历资料可分为两大类:客观性病历资料和主观性病历资料。客观性病历资料是指记录患者的症状、体征、病史、辅助检查结果、医嘱等客观情况的资料,还包括为患者进行手术、特殊检查及其他特殊治疗时向患者交代情况、患者及近亲属签字的医学文书资料;主观性病历资料是指医疗活动过程中医务人员通过对患者病情发展、治疗过程进行观察、分析、讨论并提出诊治意见等而记录的资料,多反映医务人员对患者疾病及其诊治情况的主观认识。二、相关法律规定《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第九条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者抢夺病历资料。第十条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
    2023-06-01
    336人看过
  • 事故前的病历是不是只有医疗事故专项病历
    医疗事故的患者病历应当包含两部分内容,客观情况和医务人员的主观分析。客观情况即患者的症状、体征、病史、辅助检查结果。主观方面即医务人员根据其症状撰写的对病情的观察、分析、诊疗记录等。一、医疗事故经济责任刑事责任是什么1、发生医疗事故,医疗机构承担对患者赔偿的责任,这是民事责任。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对发生医疗事故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对发生医疗
    2023-06-20
    60人看过
  •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关于病历资料怎样规定
    一、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关于病历资料怎样规定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关于病历资料规定为:《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九条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者抢夺病历资料。第十条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患者依照前款规定要求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印或者复制服务并在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有患者在场。医疗机构应患者的要求,为其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可以按照规定收取工本费。具体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第十六条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
    2024-02-14
    300人看过
  • 涂改病历是否为医疗过错
    近期,全国法院医疗赔偿纠纷案件司法鉴定研讨会在重庆市召开。来自最高法院、北京和江苏等地的22个高级人民法院和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等9个中院的30余名代表参加了会议。与会代表围绕医疗赔偿纠纷案件司法鉴定等问题展开讨论。据最高法院有关专家透露,最高法院正在制定一个关于审理医疗纠纷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的司法解释,并将于近期出台。而此次研讨会,正是为出台这个司法解释做准备。解读一:明确十个问题记者从全国法院医疗赔偿纠纷案件司法鉴定研讨会上获悉,从2004年3月开始调研,目前已形成第四稿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有望出台。据了解,该司法解释由最高法院民一庭和江苏省等高院相关专家共同调研起草,就审理医疗纠纷案件中社会关注的问题进行规范,它的出现将使法院审理医疗纠纷案件更加有章可循。在本次研讨会上,与会相关专家对该司法解释中将要涉及的10个焦点进行解读:两类案由可诉赔偿该规定第四稿
    2023-04-26
    143人看过
  • 患者对病历资料有什么权利
    患者有权查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以及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病历的全部资料。患者要求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制服务,并在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有患者或者其近亲属在场。医疗机构应患者的要求为其复制病历资料,可以收取工本费,收费标准应当公开。律师补充: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因紧急抢救未能及时填写病历的,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篡改、伪造、隐匿、毁灭或者抢夺病历资料。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患沟通机制,对患者在诊疗过程中提出的咨询、意见和建议,应当耐心解释、说明,并按照规定进行处理;对患者就诊疗行为提出的疑问,应当及时予
    2023-05-06
    347人看过
  • 医生病历篡改致医疗事故
    卫生部医政司医疗处处长在刚刚结束的民航中南地区应急医疗培训班重申:发生医疗纠纷时,一旦发现医生篡改病历,将直接定性为医疗事故。患者可以保存原始病历复印件举证或者申请公安部门痕检鉴定。卫生部医政司医疗处处长向培训班学员介绍了卫生部去年以来在全国开展的医院管理年活动。卫生部派出的督导组非常重视病历书写规范,但过去不少医护人员以工作繁忙为理由马虎应付,卫生部来督查时,有医院为了过关,竟组织全院医生护士通宵重抄过去几年的病历,结果卫生部只抽查了三个月的病历,让许多医生白抄卫生部医政司医疗处处长向培训班学员强调,原始医疗病历一旦发现被篡改过,将直接定性为医疗事故。他举了一个鲜为人知的例子:北方一家曾因一起医疗纠纷闻名全国的三甲医院,今年1月15日被揭发了一件恶性篡改病历事件。该院收治了一名两岁半的先天性心脏病患儿,手术成功后送到心外科重症监护室监护,该患儿的病历上已清楚注明对三种药物过敏,但主管医生
    2023-07-02
    68人看过
  • 医疗事故双方对病历有什么责任?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者抢夺病历资料。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患者依照前款规定要求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印或者复制服务并在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有患者在场。医疗机构应患者的要求,为其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可以按照规定收取工本费。具体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2023-04-26
    281人看过
换一批
#医疗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病历
    词条

    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是医生诊断和治疗疾病的依据,也是医学教育、科研和法律的重要依据。病历包括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 更多>

    #病历
    相关咨询
    • 如何保存医疗机构的病历资料?
      宁夏在线咨询 2022-04-04
      医疗机构及其医护人员应当规范书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按国家规定供患者或者其亲属查阅、复印。未经患者或者其亲属同意,不得公开患者病情。医疗机构不得使用无生产批准文号的药品或者医疗用品;不得限制门诊患者或者其亲属持处方笺在其他医疗机构或者医药商店购买药品,但医疗用的毒性药品、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及戒毒药品除外。
    • 医疗机构撤销后病历资料是否归医疗机构所管
      辽宁在线咨询 2022-10-25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第三十条医疗机构变更名称时,所保管的病历应当由变更后医疗机构继续保管。医疗机构撤销后,所保管的病历可以由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或者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指定的机构按照规定妥善保管。
    • 病历医疗事故指什么
      福建在线咨询 2022-08-16
      1、尽快封存复制病历 病历是医疗事故中最核心的证据,病历医疗事故的协商、诉讼、行政解决,主要是围绕着病历进行的,病历是由医疗机构书写并保存的,发生医疗事故,如果不尽快封存复制病历,那么被医院更改、隐匿、伪造几乎是必然的。
    • 医疗机构撤销后病历资料由谁保存?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10-08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第三十条医疗机构变更名称时,所保管的病历应当由变更后医疗机构继续保管。医疗机构撤销后,所保管的病历可以由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或者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指定的机构按照规定妥善保管。
    • 医疗机构如何保管病历病历病历
      浙江在线咨询 2022-01-24
      医疗机构如何保管病历病历属于医药卫生科技档案,是国家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药卫生档案管理暂行办法》中对于档案、病历的保管均作出了规定。医疗机构要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设置专门部门、配备专程人员负责病历资料的收集、整理、分类、质量检查、统计分析、检索、保管等工作,并提供设备、设施等支持条件;建立病历保管、统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