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不属于现金或现金等价物,对于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是否属于现金或现金等价物,实务中一直存在争议,有三种观点:
1、保证金属于现金依据:现金流量表准则讲解中定义的现金包括“其他货币资金”,且与该科目的核算核算内容一致。票据保证金属于“其他货币资金”,故属于现金。
2、3个月内可用于支付的票据保证金属于现金,反之不属于现金
依据:2006年5月中注协的咨询意见,即以“3个月”期限作为保证金能否视为“可以用于随时支付”的判断标准。
3、保证金不属于现金或现金等价物
(1)不属于现金的依据:现金的定义中规定“不能随时用于支付的存款不属于现金”。票据保证金属于借款的质押物,和任何用于借款质押的银行存款一样,不论时间长短,都不能随时用于支付。第1种观点,出自准则讲解中的列举,与准则对现金的定义存在冲突,“其他货币资金”不可能无条件的全部作为现金,故判断是否属于现金应以准则条文为准。
第2种观点,中注协讲解非强制标准。借款质押是强制性的,是否能用于支付不是公司能够控制的,不能理解为随时用于支付。(2)不属于现金等价物的依据:现金等价物定义中,现金等价物首先是“一种投资”或“闲置现金的存放方式”。保证金当然不属于投资,所以无论期限是否在3个月之内,都不属于现金等价物。
二、保证金对现金流量表主表影响保证金在主表的列示,要分析保证金的流动路径。即要注意到期后银行是直接从保证金账户支付,还是原保证金到期退回再以其他账户资金支付。
1、票据到期后直接动用保证金支付票据款缴付保证时,应区分所开具应付票据的用途,按照用途计入对应的现金流量表项目,如“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等;
2、如果票据到期后原保证金退回,以另外来源的现金支付票据款缴付保证金时,仅是单纯的质押,应作为“其他筹资活动”;保证金到期收回时,亦作为“其他筹资活动”。
三、保证金对现金流量表附表的影响
1、如果主表作为经营活动如果直接将应付票据期末增加作为经营现金加回项目列入附表,则对应的保证金实际流出无法体现。处理方法之一,是把应付票据增加额中扣除支付的保证金增加额;处理方法二,是保持应付票据增加额不变,把保证金增加额列入“其他”项。
2、如果主表作为非经营活动作为投资或筹资活动,对附表的处理都没有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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