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信唐某包赚不赔的游说,张先生将5000美元交给其进行炒作。不料仅三个星期就亏损了一大半。由于唐某不愿赔偿,张先生将其诉至法院。今天(11月11日),法院以委托理财合同无效为由,作出唐某赔偿张先生损失2885.26美元的一审判决。
对唐某申请美国百利金融集团的外汇交易账户,并保证将代为进行交易必定会赚大钱的游说,张先生从将信将疑至彻底信任。今年2010年6月24日,张先生在唐某的指导下,填写了客户开户申请表,由唐某提交给美国百利金融集团上海代表处。2天后,美国百利金融集团以电子邮件形式,将张先生申请成功的外汇交易账户、密码等信息等发了过来。张先生喜不自禁,等待发财。同年6月28日,在唐某的陪同下,张先生在银行将5000美元的交易资金存入唐某指定的交易账户。至此,唐某仍不断承诺肯定会赚钱,并保证,当张先生需要抽回资金时,如交易账户的资金少于最初投入的5000美元时,唐某将赔偿差额部分。
这种只赚不赔的生意,张先生那有不做之理。于是,他放心大胆地将交易账户和密码用短信形式发给唐某,由唐某代为进行外汇交易。实际上,张先生已失去了对帐户的控制权。7月1日起,唐某开始代理张先生进行外汇交易,交易金额为5000美元。令张先生没有想到的是,三周过后的7月21日,其交易账户内的交易金额已经缩减至2114.74美元,其余全部亏损。在此期间,经先生交易账户一直由唐某实际控制,并由其一人进行交易。
张先生经不住亏损之打击,急忙联系唐某,并要求其按承诺赔偿亏损之金额。但唐某拒绝会面。于是,张先生去了唐某的工作单位美国百利集团上海代表处咨询,获得唐某根本不是该公司工作人员,顿时大惊失色。无奈之下,张先生将唐某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赔偿经济损失2885.26美元。
法院认为,首先,从双方之间实际发生的委托业务可以得知,张先生是委托人,唐某是受托人,委托的事项是进行境外的外汇交易。但唐某不具备境外外汇经营活动的资质,其并非合格的具有境外金融投资资格的境内机构投资者,其接受张先生的委托进行境外的外汇交易显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的强制性规定,故由于作为受托人的唐某的资格限制从而导致双方之间的委托合同关系无效。无效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张先生基于唐某的指示将因私所购的外汇汇至境外指定的账户,然后将该账户交由唐某进行实际的操作,上述资金在汇入该账户之后,账户的实际控制权已经转移,账户的实际操作权即由唐某所掌控。且上述资金在交由唐某操作之后不久,张先生投入的5000美元已经实际亏损了2885.26美元,从而使张先生遭受实际损失,故对于上述损失唐某理应予以赔偿。唐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系其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因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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