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应侧重监督在简易程序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25 09:50:57 245 人看过

修改后刑诉法对简易程序进行了较大幅度的改革,尤其是检察机关应当派员出庭的新规定,一方面增大了基层检察机关公诉部门的工作压力,另一方面强化了检察机关对审判活动的监督。从实施情况看,目前检察机关公诉部门仍然把主要精力放在如何贯彻落实简易程序案件公诉人出庭的规定、怎样组织庭审及提高效率,以解决因出庭导致人少案多矛盾更为突出的问题上,而对于简易程序的监督问题则疏于关注。笔者认为,对立法意图进行分析,公诉部门适用简易程序应当思考与解决的重点问题是如何更为全面地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而非仅仅囿于完成公诉人出庭的任务。

检察机关依法对刑事诉讼活动进行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一项极为重要的职权。本次刑事诉讼法修改呈现出的一个比较清晰的脉络就是全面强化检察机关的监督地位与职责,从侦查、审判、刑罚执行及特别程序等各个方面与环节,全面强化了检察机关的诉讼监督职责,扩大了监督范围,明确了监督职能,增加了监督手段,健全了监督程序,从而构建了较为完整的监督机制。基于上述立法取向,结合简易程序的修改及带来的主要影响,笔者认为公诉部门在办理适用简易程序的刑事案件中,指控犯罪职责的权重应降低,而履行法律监督的职责应占据主要地位。

审理重心转移,法律监督具备了时间保障

法庭审理的重点在于对检察机关所指控犯罪的事实与证据的审理,在普通程序的庭审模式中,法庭主要围绕定罪事实与证据进行调查,并由控辩双方进行举证、质证和辩论。2008年中央将规范裁量权,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确定为新一轮司法体制机制改革中的一个重要项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颁布《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从2010年10月1日起在全国推行量刑规范化改革。本次刑事诉讼法修改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将原第160条修改为第193条,增加了法庭审理过程中,对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都应当进行调查、辩论。的内容。该条规定虽然从体例上位于普通程序中,但其对简易程序的意义更为重大。由于简易程序中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意味着庭审中对定罪部分的讯问、举证、质证甚至辩论都将大为简化,法庭审理的重心转移到对量刑事实及证据的调查,辩论也主要围绕量刑展开,简易程序中定罪之审转变为量刑之审。由此带来的重要影响是,由于被告人不持异议,公诉人原来大量耗费在审查、认定、指控犯罪事实这一主要环节上的时间与精力得以节省,有利于对侦查活动和审判活动进行监督。

简易程序的地位由辅从变为主导,拓展了法律监督空间

由于原刑事诉讼法对简易程序的适用进行了较严格的限制,相对于普通程序而言,简易程序总体上处于辅从地位。而根据修改后刑诉法第208条、第209条的规定,简易程序适用的范围大为扩增,基层法院管辖的全部案件,除少数特别情形之外,只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和适用简易程序无异议的,均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司法实践中,基层检察机关起诉、法院审理的大部分刑事案件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第209条规定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较少。

此外,适用简易程序一方面可以对被告人带来从轻处罚的有利后果,另一方面又可以缩短诉讼时间,使被告人得到及时而迅速的审判,也易于为被告人接受与认可。因而,随着立法对简易程序适用范围的扩大,司法实践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数量也将随之大幅增加,简易程序将成为基层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一审刑事案件的主要办理模式。这种情况意味着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的法律监督比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更具有必要性,典型性和代表性。

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基本原则要求法律监督

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我国宪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原则,刑事诉讼法在程序设置和具体规定中都贯彻了这一原则。保障人权在刑事诉讼中的重点在于保障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保障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与准确惩治、追诉犯罪一样,都是法律监督的应有之义。而且综观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也不难发现,立法者为落实人权保障原则,较为全面地完善和扩大了检察机关对侦查、审判及执行活动的相关法律监督职责。

涉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权利的,包括对非法取证(第54至第58条)、捕后羁押(第93条)、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第73条)、强制医疗的监督(第289条)的监督;涉及财产权利的,有对查封、扣押、冻结等侦查措施的法律监督(第115条);涉及诉讼权利的,有对阻碍辩护人、行使辩护权的行为进行监督(第47条)等。

对于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一贯穿于整部刑事诉讼法的纲领性规定,公诉部门在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中必须遵循,充分履行法律所赋予的法律监督权力与职责,不能因为简易程序中被告人认罪,就忽视甚至侵犯被告人的不被强迫自证其罪的权利、程序选择权利、辩护权利、申请回避、申请证人出庭、调取新证据等各项诉讼权利及人身、财产等权利。检察机关要通过对简易程序案件的审查、派员出席法庭等活动,对侦查活动和审判活动进行监督,防止侦查人员、审判人员滥用职权侵犯被告人的上述各项合法权益。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2月01日 10:23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监视居住相关文章
  • 检察机关在刑事和解中的监督作用
    检察机关在进行刑事和解应当遵循四大原则:(1)双方自愿原则。和解动议由加害人或被害人提起,双方合意磋商,自主决定。任何人不得强迫和解。值得注意的是未达成和解不得作为从重情节。(2)法理并重原则。刑事和解应当符合道德规范、法律规定,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必须坚持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法律面前人人平三项基本原则,严格在法律范围内和解,不得假宽严相济之名行违法滥权之实。协议要符合道德规范,不得以损害公序良俗为代价强制和解。(3)公平正义原则。“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是检察工作的主题,刑事和解当然要体现公平正义。在法律地位、人格平等前提下,也不排除体现实质平等的差别对待。也就是说,当事人经济状况、宽容度、及时了结诉讼的意志强度都有所不同,在赔偿数额上难免有差异,但只要是自愿的,又不损害他人和公共利益,即可行。(4)效率效益原则。刑事和解的核心精神和落脚点是最少时间、最大限
    2023-03-09
    336人看过
  • 检察机关对行政复议的监督
    在司法实践中,有的行政相对人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检察机关应如何处置?笔者认为,检察机关经过初步审查,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可能错误时,在告知行政相对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检察机关也可以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发出检察建议的方式进行监督。理由如下:首先,宪法规定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这里的法律既包括刑事法规,也包括民事行政法规。因此,检察机关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法律监督是宪法赋予检察机关的职权。同时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就行政诉讼案件的生效判决、裁定有权提出抗诉,这里实质内容是指向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即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行使法律监督职能。其次,检察机关对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进行监督的积极意义有:一是可以节约诉讼成本。依照现行法律规定,行政相对人如果用尽法律救济途径,需要经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一审——行政诉讼二审——申诉
    2023-02-25
    432人看过
  • 减刑假释检察机关同步监督
    省检察院推出系列新举措加大刑事审判监督力度我省将建立检察机关对减刑、假释和监外执行的同步监督机制,通过弄虚作假或买通关系获得减刑、假释和监外执行的违法行为将无处遁形。从省检察院获悉,我省检察机关正全面开展刑事审判法律监督专项检查,并推出多项新举措加大监督力度,重拳出击刑事审判活动中执法不严、裁判不公的问题。严查死刑案件立功情节第一时间派出检察官介入命案现场,帮助公安机关梳理案情,提供搜集证据等方向性意见。省检察机关尝试从规范公安机关的取证行为等命案办理的基础环节入手,进一步提高命案办理质量。针对死刑案件被告人提供立功线索呈上升趋势,而司法实践对立功情节的认定存在诸多分歧,甚至出现犯罪人非法利用立功逃避刑罚处罚的现象,检察机关将加大监督力度,以实体认定和程序保障为重点,确保立功情节在死刑案件中的准确适用。案例点击:因贩卖毒品被判死刑的林某,在死刑执行裁定下达后,检举揭发同监室的张某某在重庆涉
    2023-04-22
    437人看过
  • 行政检察院监督再审程序
    一、行政检察院监督再审程序人民检察院再审抗诉程序:《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注: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下级人民法院发现同级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无权向这些法院提出抗诉,只能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提请抗诉报告书》,请求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是否抗诉,由接到请求的人民法院决定。)第二百零六条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如果原来是第二
    2023-06-06
    475人看过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立案监督程序
    1.控告人的监督。控告人对立案活动的监督是通过申请复议来进行的。控告人对公安机关的不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7日内向原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原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10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对人民检察院不立案的决定不服时,可以在收到不立案通知书后10日以内申请复议。对不立案的复议,由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部门办理,并在收到复议申请的30日以内作出复议决定。人民检察院的监督(1)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不立案的监督。刑事诉讼法第8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具体而言,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不立案的监
    2023-03-11
    84人看过
  • 监察机关监督的对象
    法律综合知识
    一、监察机关监督的对象监察机关监督的对象如下:1.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2.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3.国有企业管理人员;4.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5.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6.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二、监察机关的权限1.检查权。对监察对象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以及违反政纪的行为进行检查。2.调查权。对监察对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行为,以及违反政纪的行为进行调查。3.建议权。监察机关可以对国家行政机关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行为,向有处理权的机关提出处理建议,可以对如何提高行政
    2024-03-13
    70人看过
  • 如何向检察机关申请立案监督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认为公安机关对其控告的案件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或者当事人认为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可以提供公安机关作出相应决定的法律文书及申诉材料、相关证据、身份证明等到检察机关申诉,请求检察机关进行立案监督。检察机关接收当事人的申请材料后,会及时审查材料,作出相应处理:一、没有犯罪事实发生,或者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及时答复当事人;二、不属于被投诉的公安机关管辖的,应当将有管辖权的机关告知投诉人或者行政执法机关,并建议向该机关控告或者移送;三、公安机关还未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四、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属于被投诉的公安机关管辖,且公安机关已经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书面说明不立案理由。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或者立案的理由后,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应当进行审查,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或者立
    2023-06-14
    466人看过
  • 公安机关监督机制中的检察院职能
    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采取下列措施实施监督:1、人民检察院通过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来审查公安机关的活动;2、人民检察院根据需要可以派员参加公安机关对重大案件的讨论和其他侦查活动;3、人民检察院通过受理诉讼参与人对于侦查机关或侦查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实施监督;4、对于公安机关执行批准或不批准逮捕决定的情况以及释放被逮捕的嫌疑人或变更逮捕措施的情况,人民检察院发现有违法的应通知纠正。公安机关对假释的罪犯如何予以监督公安机关对被假释的罪犯予以监督的方式:1、对被宣告假释的罪犯,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由县(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指定罪犯居住地公安派出所进行监督考察。2、对被宣告假释的罪犯,公安机关应当定期向罪犯原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街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了解其表现情况,建立考察档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八条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准逮捕工作中,如果发现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有违法情
    2023-07-03
    352人看过
  • 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存在的问题意见
    一、刑事诉讼监督缺乏可操作性,效果较差首先,在对公安机关的侦查监督方面,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的刑事侦查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的法律规二、在对法院审判活动的监督方面,从法律规定看来,审判阶段公诉人对人民法院的审判监督不合情理。公诉人在刑事审判中的地位,与原告在民事审判中的地位相当。公诉人与民事原告的不同只在于他代表的是国家,其诉讼请求是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但公诉人的诉讼请求同样得靠起诉而得到人民法院的认定才能实施。检察机关在国家司法制度中的特殊地位,可以依职权直接对法官采取监督措施。三、在审查起诉阶段,即公诉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司法行为存在监督空白。在刑事诉讼程序当中,检察机关的公诉行为也属于刑事诉讼的组成部分,作为公诉人的检察官的行为同样需要监督。上述法律虽然赋予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的权力但未规定具体的监督措施。公诉阶段的法律监督还是一片空白。公诉阶段监督的刑事诉讼,将失去刑事诉讼监督的完整性,整个
    2023-07-21
    142人看过
  • 在行政诉讼中如何去体现检察机关监督
    一、在行政诉讼中如何去体现检察机关监督在行政诉讼中体现检察机关监督是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这是人民检察院对行政诉讼活动享有法律监督权的基本法律依据。检察机关主要通过以下方式实施行政诉讼监督:1.行政案件抗诉。2.追究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司法人员的刑事责任。3.其他监督方式。《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二、检察机关不起诉的情形有哪些检察机关不起诉的情形如下:1.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的;2.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3.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4.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5.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023-08-17
    157人看过
  • 检察机关是否有权对民事执行程序进行法律监督
    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这里的审判活动应从广义上理解,它不仅包括法院解决纠纷的诉讼活动,而且还包括法院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的法律行为。虽然从性质上说,人民法院的诉讼行为与非诉讼行为是有区别的,二者在实行的方式上也不同,但是它们都属于人民法院的职权活动,都属于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范围。审判权不仅包括纠纷解决权,还包括调查权、执行权等一系列与纠纷解决这个主体性权力相关联的权力,这些权力不能离开纠纷解决权而独立存在,纠纷解决权也难以离开这些关联性权力而单独存在。无论是主体性权力还是关联性权力,都属于法院依法产生的审判权能。只要是法院的审判权能,它都会对当事人以及社会上的其他相关人产生实际的影响,因而都要公正地行使。民事诉讼法之所以要将人民检察院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规定为一项基本原则,其目的就在于保障人民法院公正地行使各种形式的审判权能。这是一项贯彻始终的基
    2023-06-06
    261人看过
  • 简易程序检察院审查起诉期限
    简易程序案件审查起诉期限为一个月至一个半月。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一、刑诉法172条规定的内容包括什么刑诉法172条规定的内容包括:1、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2、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3、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二、公安局提交资料到检察院后程序具体的流程是,公安局先审查案件,搜集证据,认为有公诉需要的,再移送到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同时需要将案件材料全部移送到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三、被取保候审多久结案取保候审后一
    2023-04-01
    82人看过
  • 检察院接收监察机关移送的案件程序
    监察机关移交检察院程序如下:1、监察案件的调查程序与刑事侦查程序在职务犯罪案件的审前阶段发挥着实质意义上的相同作用。在被调查人“获得辩护权”的表述、时间与方式上也应作出审慎考量;2、监察委员会既非侦查机关、也非司法机关,其无法自行启动刑事诉讼程序,检察机关必须依职权对监察机关移送之“监察案件”予以转化,按照管辖范围进行刑事立案;3、关于涉及被调查人或犯罪嫌疑人财产权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检察机关立案后,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由检察机关作出。对需要审查逮捕的,可以决定先行拘留,对不符合逮捕条件的,应及时作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决定;4、检察机关的基本职能是公诉,检察权在本质上主要表现为公诉权。应该按照检察机关就是公诉机关的思路去改革司法制度,建立以公诉职能为核心、主导的审判前程序;5、监察委调查人员出庭作证。监察机关和监察委员会区别监察机关和监察委员会区别主要在于: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2023-07-11
    164人看过
  • 检察机关是否具有审判监督职能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检察机关具有审判监督职能。第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发现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认为调解书为公共利益损害国家利益,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在本级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中,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可以向本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要求上级人民检察院向本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各级人民检察院有权就审判以外的其他司法程序中法官的违法行为向本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监督程序上述知识是对“检察机关是否具有审判监督职能”问题的回答。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检察机关具有审判监督职能。检察机关发现案件判决错误的,可以依法履行审判监督职责。如果您需要法律帮助,欢迎您参加有关lba的法律咨询。com
    2023-05-07
    410人看过
换一批
#取保候审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监视居住期间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可以采取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监视方法对其遵守监视居住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在侦查期间,可以对... 更多>

    #监视居住
    相关咨询
    • 检察机关立案检察机关立案监督程序
      辽宁在线咨询 2022-07-21
      1、对立案材料的接收 一律接收,不属于管辖范围的,转交有关机关;若需采取紧急措施,应采取紧急措施。 2、立案中的初查 在初查过程中,可以采取询问、查询、勘验、检查、鉴定、调取证据材料等不限制初查对象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 不得对初查对象采取强制措施,不得查封、扣押、冻结初查对象的财产,不得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3、对立案材料的处理 处理方式:立案和不立案。 无论是立案还是不立案,都必须书面决定。 不
    • 执行裁决中,人民检察院发出《监督程序启动检察机关的监督程序》。
      上海在线咨询 2022-01-24
      该程序的启动主要有三种途径:1、当事人认为法院的具体执行实施行为或执行裁决行为有错误,向上级法院或本级法院院长申诉,由上级法院或本级法院院长启动监督程序。因为当事人的权益受到错误执行的侵害时,中国执行法律没有规定完善的救济途径,只要当事人提出申诉,上级法院或执行法院就应启动执行监督程序进行复查,以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2、人大基于执行个案监督,发现执行错误,向法院发出监督意见书启动法院的
    • 监察机关监督调查的程序
      河北在线咨询 2022-03-16
      经过初步核实,对涉嫌存在违法犯罪行为,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监察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立案手续。监察机关主要领导人员依法审批立案报告,主持召开专题会议,研究确定调查方案,决定需要采取的调查措施。立案调查决定应当向被调查人宣布,并通报相关组织。严重违法或者涉嫌犯罪的,应当通知被调查人家属,并向社会公开发布。
    • 检察院对公诉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的机关
      澳门在线咨询 2023-07-06
      根据法律规定,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经检察长决定,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建议。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对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也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对可能判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
    • 检察院说简易程序再检查
      澳门在线咨询 2022-10-11
      看来你对法律程序并不太了解。简易程序是指当事人认罪的没有争议的简单刑事案件,这只是代表案件的刑事诉讼程序可能很简单,也会被法院以最简便的方式进行审判。这与当事人被采取什么措施并无直接关系。法院对当事人取保候审是正常的法律程序,没变更强制措施再羁押已经很好了。这也说明很可能会被轻判,不用执行实刑,该高兴才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