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答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6 22:04:04 455 人看过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布文号: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规定了几个新罪名?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规定了6个新罪名,即:拐卖妇女、儿童罪(第一条);绑架妇女、儿童罪(第二条第一款);绑架勒索罪(第二条第三款);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罪(第三条第一款);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第四条第三款);利用职务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罪(第五条第二款)。

上述各罪除绑架勒索罪外,其余均为选择性罪名。

二、怎样认定拐卖妇女、儿童罪?根据《决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收买、贩卖、接送或者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只要实施其中一种行为的,即构成本罪。

(一)借收养名义拐卖儿童的,以拐卖儿童罪追究刑事责任。

(二)确属通过介绍婚姻、介绍收养儿童索取了财物的,不构成本罪。

(三)拐卖妇女、儿童以外的人口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第一条第3项的规定,以拐卖人口罪定罪处罚。

三、怎样理解《决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三)项关于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规定?

《决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规定的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是指拐卖妇女的犯罪分子在拐卖过程中,与被害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不论行为人是否使用了暴力或者胁迫手段,也不论被害妇女是否有反抗行为,都应当按照该项规定处罚。

四、怎样理解《决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五)项关于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规定?

《决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所规定的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是指由于犯罪分子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直接、间接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例如:由于犯罪分子采取拘禁、捆绑、虐待等手段,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由于犯罪分子的拐卖行为以及拐卖中的侮辱、殴打等行为引起的被害人或者其亲属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等等。

对被拐卖的妇女、儿童进行故意杀害、伤害的,应当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与拐卖妇女、儿童罪实行并罚。

五、如何区分绑架妇女、儿童罪和绑架勒索罪?

(一)根据《决定》第二条的规定,绑架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妇女、儿童的行为。绑架勒索罪,是指以勒索财物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他人的行为。两罪的主要区别在于:

1、犯罪目的不同。前者是以出卖为目的,后者则是以勒索财物为目的。

2、犯罪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是被绑架人的人身权利,后者侵犯的不仅是被绑架人的人身权利,还侵犯了他们的财产权利。

3、犯罪对象不同。前者的绑架对象仅指妇女、儿童,后者则是指包括妇女、儿童在内的一切人。

(二)根据《决定》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以绑架儿童罪定罪,并依照《决定》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三)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以绑架勒索罪定罪,并依照《决定》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四)以索债为目的,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定非法拘禁罪,不能定绑架勒索罪。

六、怎样认定拐卖妇女、儿童罪和绑架妇女、儿童罪中情节特别严重的行为?

拐卖妇女、儿童罪中的情节特别严重,是指《决定》第一条第一款所列六项情形中特别严重的情节。在具体执行中,不要在这六项情形之外再扩大范围。

绑架妇女、儿童罪中的情节特别严重,主要是指绑架妇女、儿童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情节特别严重的;绑架手段极其残忍、恶劣的;造成被害人或者其家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情节特别严重的;绑架妇女、儿童多人具有极大社会危害性的,等等。

七、怎样认定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罪?

根据《决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罪,是指不以出卖为目的,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的行为。以出卖为目的,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的,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

(一)收买人必须明知是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而予以收买的,才能构成本罪。

(二)共同参与了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犯罪行为的(例如,有些收买行为是全体家庭成员或者亲属朋友共同商量决定的等),对于其中的主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其他参与者,如果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不追究刑事责任。

(三)被买妇女与收买人已成婚,并愿意留在当地共同生活的,对收买人可以视为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不追究刑事责任。

八、怎样划分婴儿、幼儿、儿童的年龄界限?

《决定》和本《解答》中所说的儿童,是指不满十四岁的人。其中,不满一岁的为婴儿,一岁以上不满六岁的为幼儿。

九、如何理解《决定》的时效问题?

(一)对在《决定》公布施行后发生的案件,依照《决定》的规定办理。对在《决定》公布施行前发生、公布施行后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案件,依照刑法第九条规定的原则办理。

(二)本《解答》发布后,对应当按照《决定》处理的案件,适用本《解答》。《决定》公布施行前已处理的案件和本《解答》发布前已按《决定》处理的案件,不再适用本《解答》。

(三)本《解答》发布前有关办理拐卖、绑架妇女、儿童案件的司法解释,与本《解答》不一致的,不再适用。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0月19日 20:13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相关文章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决定
    (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四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12年10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二十八条第三项修改为:“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依法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二、将第三十一条修改为:“律师担任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
    2023-04-29
    169人看过
  • 关于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若干问题的规定
    [标题]关于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若干问题的规定[标注](1983年9月11日黑龙江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章节]规定黑龙江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听取了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保护妇女婴儿健康,反对遗弃残害婴儿情况的汇报。会议认为,建国以来,党和国家一向重视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我省在这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但是由于封建残余思想和旧的传统偏见的影响,由于法制观念薄弱,侵犯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问题,不少地方都不同程度地存在,有的地方还比较严重。为有效地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促进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条款特做如下规定:一、大力加强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宣传教育工作。各地各部门要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和生动活泼的宣传形式,经常开展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法制、道德和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使人们懂得弃婴、溺婴和虐待妇女的行为,不仅为社会公德
    2023-06-06
    443人看过
  • 衡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切实解决市区占道经营问题的决定
    近年来,我市城市建设快速发展,市区面貌日新月异。但市区内占道经营严重阻碍交通,损害城市形象,影响招商引资,给人们的生产生活带来不便,与建设现代化城市的要求极不适应,群众反映十分强烈。为提高城市品位,推进现代化城市建设步伐,切实解决市区占道经营问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衡水市区实际,特作如下决定:一、解决占道经营应遵循的原则是:规范经营,管理与服务并重;堵疏结合,先安置后清理;确定重点街道和路段,分期分批进行;采取有力措施,加强管理,防止反弹;严格依法办事,实现街道管理的法制化、规范化。二、解决占道经营的重点是:市区内和平路、新华路、人民路、胜利路、榕花街、红旗大街、中心大街、中华大街和育才街共9条主要街道的繁华地段,具体范围由市政府划定。三、目标要求:上述市区内繁华地段主要街道和两侧便道一律不准摆摊设点、搭建棚亭、存放货物,取缔露天烧烤,清理路边加工,商贸活动一律入店、入场进行,车辆摆放
    2023-04-22
    153人看过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6年11月1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9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为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切实保障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维护家庭和谐与社会稳定,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结合司法实践,现就审理此类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对婴幼儿采取欺骗、利诱等手段使其脱离监护人或者看护人的,视为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偷盗婴幼儿。(注:刑法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妇女、儿童罪】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
    2023-06-06
    434人看过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决议
    (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了国务院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议案,作出如下决议:一、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四十多年来,在全国人民的共同努力下,我国计划生育取得了巨大成就,控制了人口过快增长,缓解了资源环境压力,为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作出了重要贡献。人口众多是我国长期面临的基本国情,必须认真贯彻宪法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法律,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二、根据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口形势的变化,逐步调整完善生育政策是必要的。同意启动实施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应当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本决议,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及时修改相关地方性法规或者作出规定。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要加强对人口与计划
    2023-04-25
    343人看过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保险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已于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一)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2)第八十五条修改为:“保险公司应当聘请专业人员,建立精算报告制度和合规报告制度。”,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一)将第八十九条第一款“提前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改为“公告”,第一款第八款“报告”改为“公告”。删除第二段。(2)删除第九十条第一款。(3)将第九十一条修改为:“在要约规定的承诺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销其要约。购买人需要变更要约的,必须及时公告,说明具体变更。”(四)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
    2023-05-02
    165人看过
换一批
#国家机关组织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简称:全国人大常委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行使国家立法权。全国人大常委会由委员长,副委员长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组成。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全国人民代表... 更多>

    • 关于绑架妇女或者儿童罪的判决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08-12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接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及其家属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举报,而不进行解救,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改和若干事项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03-05
      (2002年9月27日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6月18日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改 2011年7月28日吉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推行计划生育,提高人口素质,维护公
    • 关于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司法解释规定
      河南在线咨询 2022-03-29
      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或收养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
    •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
      河北在线咨询 2023-06-03
      一、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二、国家对从事下列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制度: (一)法医类鉴定; (二)物证类鉴定; (三)声像资料鉴定; (四)根据诉讼需要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其他应当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的鉴定事项。 法律对前款规定事项的鉴定人
    • 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上海在线咨询 2022-11-12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关于保护妇女、儿童、禁止买卖妇女儿童的法律、法规和司法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 2.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以下两个方面: (1)负有解救被拐卖、被绑架的妇女、儿童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职责规定不履行解救职责,或者对解救危情充耳不闻、视而不见、坐视不管; (2)由于负有解救被拐卖、被绑架的妇女、儿童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职责规定造成妇女、儿童被拐卖、被绑架及其他严重后果。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