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投诉的条件与规定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07 07:10:15 291 人看过

劳动保障投诉的条件与规定:

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发生在两年内的;有明确的被投诉用人单位,且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被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所造成的;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并由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技能资格导航计划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劳动保障工作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35号)和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有关要求,我部提出实行五项计划和一项行动。现将其中一项计划即:《国家技能资格导航计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做好贯彻落实工作。请各地、各有关部门于2006年2月20日前将实施方案和工作安排报我部培训就业司。

2006年2月10日

国家技能资格导航计划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和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有关要求,大力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我部决定在全面加强职业培训工作的基础上,于“十一五”期间组织实施“国家技能资格导航计划”。

一、指导思想

(一)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落实人才强国战略要求,围绕实施国家技能型人才培养培训工程、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程、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工程、成人继续教育和再就业培训工程,针对劳动者就业和职业生涯发展的实际需要,进一步强化企业和职业院校技能人才培养工作,全面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帮助劳动者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并通过完善政策,做好服务,强化国家技能资格的引导功能,为劳动者就业成才提供技能导航,为社会培训和就业提供对接服务。

二、目标任务

(二)2006年至2010年5年内,要进一步健全职业资格制度规范、组织实施、信息公开、质量保证和基础工作等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全面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力争对6000万劳动者提供鉴定服务。重点抓好技师、高级技师考评,为高技能人才成长创造条件。进一步完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优化政策,培育环境,支持劳动者实现技能就业和技能成才。

三、主要内容

(三)实施技师考评示范项目。全面推进技师考评制度改革,实行统一标准、自主申报、社会考核、企业聘任。结合经济发展需要,重点抓好劳动力市场急需、通用性强、技术要求高的200个左右职业的高技能人才评价工作;同时,结合企业生产实际,着力推动行业特点明显、生产工艺要求高的职业(工种)的技师、高级技师考评工作。探索推行预备技师资格试点,制定预备技师培训考核标准,选择部分技师学院和高职院校试行,促进后备技师成长。调整修订技师、高级技师国家职业标准考评申报条件,进一步突破比例、资历、年龄和身份的限制,促进新技师成长。对掌握高超技能、做出重大贡献的技能骨干经企业推荐,可破格或越级参加技师、高级技师考评。对参加职业技能竞赛成绩突出的人员,可按有关规定晋升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

(四)实施企业技能人才业绩评价项目。指导具备条件的骨干支柱企业,对技术工人普遍进行一次技能评价。要按照国家职业标准的统一要求,结合高新技术发展和企业生产实际,组织实施考核认证。要总结推广企业在生产和服务过程中进行技能鉴定的工作模式,加强业绩考核,重点评价职工执行操作规程、解决生产问题和完成工作任务的能力。考核认证方式要贴近生产、方便职工。对于符合鉴定申报条件,讲究职业道德并且技能水平高、产品质量好、工作业绩优的企业技术工人,可直接进行初、中级职业资格认定。具备条件的地区和企业,可在鉴定机构指导下,探索通过视频网络等方式开展远程鉴定。

(五)实施职业院校学生职业资格认证项目。定期调整更新职业院校专业设置与国家职业资格对应目录,指导学生获取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要结合职业院校教育培训实际,对照职业资格与学历文凭的不同要求,积极探索将职业技能鉴定与教育培训考试结合进行的方式方法,重点加强学生操作技能的考核。要支持具备条件的职业院校建立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力争到2010年将鉴定网络覆盖到省级以上重点中等职业学校和有条件的高等职业院校,扩大鉴定机构的服务范围,提高对院校学生的鉴定服务能力。

(六)实施下岗失业人员技能鉴定服务项目。与城镇技能再就业计划相衔接,根据当地就业需求,结合下岗失业人员培训情况,引导其参加适合再就业职业的技能鉴定。要与定点再就业培训机构做好工作衔接,合理安排鉴定时间和场所,积极主动提供鉴定服务,对鉴定合格的,颁发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要积极争取当地财政部门的支持,筹集资金,落实国家规定的鉴定经费补贴政策,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参加初次技能鉴定、生活确有困难的,提供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七)实施农民工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项目。加强对农民工的职业技能鉴定服务,切实帮助他们提高转移就业能力。要根据农村劳动力的特点和就业需求,在劳动力输出输入数量较大的地区,重点开展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试点。结合输入地劳动力市场需求,在加工制造、建筑环卫、饮食服务等就业领域,选择就业需求量大、操作技能简单易学的就业技能,组织专项能力考核,对考核合格人员免费颁发专项职业能力证书。

四、保障措施

(八)进一步加强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激励作用。要把加强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建设作为推动职业培训和高技能人才工作的重要内容,不断完善政策,加强整体推动。要切实发挥职业资格证书在引导培训、促进就业、落实待遇和强化激励等方面的作用,推动企业建立职工凭技能得到使用和晋升,凭业绩贡献确定收入分配的激励机制;加强宣传,引导社会形成技能证书促进技能就业技能成才的环境氛围。

(九)进一步加强鉴定质量管理。组织实施加强鉴定质量管理专项工作计划,进一步加大鉴定违规处理力度。建立职业技能鉴定定期质量通报制度,依托政府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定期公布鉴定质量信息。组织全国鉴定机构全面质量普查,建立鉴定机构工作业绩档案并向社会公开。进一步规范鉴定所站管理和服务流程,组织质量管理认证。加强鉴定质量过程监控,加强考务管理。组建国家鉴定质量督导员队伍,全面开展质量督导工作。加强考评人员和质量督导人员管理,加强对其承担考核鉴定工作活动的监管。

(十)进一步加强职业资格基础工作。建立和完善职业分类和标准动态调整更新机制,做好新职业信息收集、论证和定期发布工作,规范和推进新职业的资格认证工作。依托地方和有关行业企业,加快职业标准开发和国家题库建设。推动公共实训基地建设,充分发挥示范性鉴定的功能,逐步完善以城市为中心的鉴定组织实施体系。建立职业技能鉴定季度统计制度,加强地方与行业企业鉴定统计信息交流与汇总。

(十一)进一步加强信息服务和公开。建设国家职业资格管理数据库,全面公开新职业信息、国家职业标准、鉴定所站资质、职业资格证书颁发等职业资格管理公共信息。在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职业培训机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公开场所的显著位置全面公开鉴定机构资质、工作流程、收费标准及质量监督举报方式等信息,加强社会监督。推进国家职业资格在线工程建设,扩大国家职业资格工作网应用范围,加快职业技能鉴定信息化建设步伐。

(十二)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鉴定法制化建设。积极推动国家和地方相关立法工作,完善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建设,依法建立技术职业就业准入制度,落实持证上岗规定,培育就业准入社会氛围。探索加强对社会中介机构推行职业资格证书的监管力度。

《关于实施若干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受理,并于受理之日立案查处:

(一)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发生在2年内的;

(二)有明确的被投诉用人单位,且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被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所造成的;

(三)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并由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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