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诉讼提起权是每个股东都享有的一项股东权,将股东代表诉讼的原告范围限定为股东,这是绝大多数国家立法采用的原则。但笔者认为,我国代表诉讼制度中原告不应理解为狭义的股东。
原告股东,既可是记名股东,也可是无记名股东。在日本,有学者认为代表诉讼的原告只限于股东名册上记载的股东。《美国模范商事公司法》在1962年到1982年间也曾要求原告是其起诉的不正当行为发生时的记名股东,但后来美国公司法不再将原告局限于记名股东。如目前《美国模范商事公司法》第7.40条明确规定,“股东”一词包括那些将其股份设立表决权信托、或者指定第三人代表自己持有股份的受益所有人。《纽约公司法》第626条第1项也将代表诉讼的原告界定为“股份持有人、表决权信托证书持有人或者对于此种股份、表决权信托证书拥有信托利益的当事人”。这主要由于当今美国有许多投资者以证券商名义购买股票,或者通过机构投资者购买,并大量运用表决权信托制度。将这些股东排斥于代表诉讼制度实属不公。笔者认为我国导入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时,原告也应包括表决权信托证书持有人以及对于股份或者表决权信托证书拥有信托利益的当事人。这主要基于如下考虑:我国香港公司法属于英美法系,我国入世后将有更多英美法系的投资者加入我国股东行列,且我国已有公司在香港和国外证券交易所上市。
至于可转换公司债的持有人和股票的质押权人是否具备提起代表诉讼的资格,笔者认为:
(1)可转换公司债的持有人不同于普通公司债的持有人,前者在一定程度上可谓潜在的公司股东。若法律机械的规定,“可转换公司债的持有人在将其持有公司债转换为股票后方可具备提起代表诉讼的资格”,那么,在可转换公司债的转换条件成就之前,公司被侵害后产生的诉权有可能因罹于诉讼时效而消灭。这既不利于公司利益之维护,也不利于可转换公司债的持有人利益之维护。故可转换公司债持有人应具备提起代表诉讼的资格。
(2)股票的质押权人也可在满足一定条件时提起代表诉讼。此条件大致有三项:一是债务人股东具备提起代表诉讼的诸种资格;二是股票质押权人的债权已经逾期且未得实现;三是股票质押权人提起代表诉讼时应诚实守信,无恶意。(2)
股东代表诉讼被告的范围有多大
1、我国股东代表诉讼的被告范围较广,任何侵害公司利益,而公司无正当理由拒绝或者怠于对其行使诉权的侵害人,都可能成为股东代表诉讼的被告。
2、一般包括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清算组成员以及其他任何人。
3、这样有利于最大限度利用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来维护公司利益,进而维护原告股东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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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权提起代表诉讼的股东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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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股东代表诉讼中被告范围和诉讼时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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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代表诉讼原告股东胜诉时的利益或败诉时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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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代表诉讼又称派生诉讼、股东代位诉讼,是指当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而公司却怠于起诉时,公司的股东即以自己的名义起诉,而所获赔偿归于公司的一种诉讼形态。 股东代表诉讼的原告必须是公司的股东,一人或多人都可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但并非只要是...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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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和原告股东的诉讼代理人是谁?青海在线咨询 2021-10-31股东代表诉讼以公司股东为原告。股东代表诉讼一般是指公司怠于通过诉讼追究公司机关成员责任或者实现其他权利时,具有法定资格的股东为维护公司利益,以追究这些成员责任或者实现这些权利为目的,按照法定程序代表公司提起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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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代表诉讼中,原告股东是否可以与被告之间进行诉讼和解陕西在线咨询 2022-03-16好、日等国的普遍做法。但是部分人认为:由于原告股东对诉讼标的并无完全的处分权,基于程序公正等原因,公司应对诉讼和解享有异议权,并应设置相应的程序来保障和规范该权利的行使。为了避免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功能被弱化,是民诉法中的处分原则在股东代表诉讼中的具体体现,无统一的定论。部分人认为:允许原告股东与被告之间进行诉讼和解,有助于发挥诉讼和解制度及时解决纠纷的功能!该问题存在争议,公司不应享有单独与被告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