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扩大我市住房有效需求,培育住房市场,激活房地产市场,进而拉动经济增长,根据中共中央12号文件精神和我市上半年经济形势分析会确定的工作任务,提出如下意见:
一、推动已购公房上市交易,活跃二级市场
1.尽快出台《福州市行政事业单位住房补贴办法》,对无房和住房未达标的职工发放住房补贴,在其购房时给予一次性兑现,提高职工购房支付能力。
2.全面落实住房二级市场开放政策,房改房产权登记后,房屋所有权证由市房地产产权监理处直接发给个人。原产权单位对已购公房上市申请应在7天内作出明确答复,否则视为同意。同时,加强对已购公房上市有关政策的宣传。
3.由市房管局牵头建立已购公房上市置换中心,专门受现已购公房上市有关事宜。对急于变现旧房购买新房的,由置换中心先予变现,解决居民卖旧买新过渡居住问题。
4.市地税系统应在各办税服务厅专门设立退还纳税保证金受理窗口,对一年内换购房的,凡符合条件的要及时予以返还5%税收保证金,方便群众。
5.加快住宅产业现代化步伐,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树立品牌意识,提高商品住房的档次和质量,从而引导并刺激居民为改善居住水平和居住质量卖旧买新,活跃住房消费市场。
6.放宽执行蓝印户口政策。对以个人名义直接向房地产开发企业购买城区商品住宅的,凡购买城区商品住宅每套建筑面积70平方米以上的,本人或其近亲属申报蓝印户口的,其中一个减半征收城市增容费;购买城区内商品住宅每套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的,本人或其近亲属申报二个以上(含二个)蓝印户口的,允许一个蓝印户口免交城市增容费。
二、加快房屋所有权证发放步伐
7.通过登报、发函等办法促使各房改单位尽快办齐有关手续,申请房屋所有权登记。
8.引入竞争机制,严格房产测绘资质管理,放开测绘市场,提高办证效率。
9.今年内基本解决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遗留问题,对多次催办拒不办理的单位要采取有力的行政措施限期办理。
三、进一步发展住房金融信贷,提高住房有效需求
10.鼓励和支持商业银行将住房信贷进一步转向个人购房,简化贷款手续,优先支持职工换购房贷款。同时,住房信贷从普通住房扩大到各类住房。
11.扩大住房担保抵押贷款范围,允许以住房抵押贷款进行其他经营活动或消费的融资,提高住房投资价值。
12.全面推行和不断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进一步提高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率,增加归集额。住房公积金的缴交基数,按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逐年作出调整。1999年福州市职工个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交率应达到6%,有条件的单位可以适当提高。
13.扩大住房公积金贷款范围,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房改房、二手住房及参加集资建房等均可申请公积金抵押贷款。简化住房公积金贷款手续,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根据市政府每年下达的年度贷款规模,委托经批准的商业银行进行委托与自营组合贷款,并对银行贷款业绩进行考核,商业银行对自营个人住房贷款给予倾斜。
14.由市房管局牵头成立政策性置业担保公司,为住房抵押贷款提供费用低、手续简便的担保,同时结合廉租房建设,对因特殊原因导致购房贷款人无力清偿贷款的,由置业担保公司根据政府廉租房居住使用规定提供廉租房。
四、降低住房开发成本,切实减轻开发企业和购房人负担,积极消化空置商品住房
15.贯彻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停止征收商业网点建设费和不再无偿划拨经营性公建设施的规定,对商业网点要根据“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出售、出租,建设费用不得进入房价。
16.供电、供水、供气等附属设施建设的收费单位要向被收费单位明示预算定额及收费计价方法。属于旧城改造项目,按照“对等替换”原则,对原有水容量予以保留并免收相应的水增容费,水容量规模增加部分应交相应增容费。
17.试行推动一次性安置和货币安置工作,对购买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作为拆迁安置和危房改造安置房的视同自建,免征买方契税。被拆迁人以补偿的货币购买商品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的,仅对其差额部分征收契税。
18.严格控制新建拆迁安置房的审批。道路拆迁、重点工程建设拆迁安置以消化空置房为主;房地产开发拆迁鼓励实行货币补偿;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有空置房的情况下,其旧城改造项目控制建设安置房。
19.对个人购买并居住超过一年的普通住宅,销售时免征营业税;个人购买并居住不足一年的普通住宅,销售时营业税按销售价减去购入原价后的差额计征;个人自建自用住房,销售时免征营业税;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宅,暂减半征收契税。对居民个人拥有的普通住宅,在其转让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20.对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21.凡按要求降价销售的积压商品住宅,在2000年12月31日前免征销售环节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营业税、契税等;对国有或国有控股房地产开发企业,银行可减免逾期贷款罚息。
22.对中低档住宅积极推行内部“初装修”验评制度,市建委要尽快制定出台相应的措施。
五、努力培育、发展房屋租赁市场
23.尽快出台《福州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工商、公安、房管部门及区、街道要密切配合,逐步消除房屋租赁市场无序现象,培育和完善房屋租赁市场。
24.对商品住房和二级市场住房实行房屋租赁收入综合税,降低房屋租赁税赋。即一级租赁的按租金10%征收,转租或再转租按租金7%征收(待省政府文件出台后执行)。
25.提高公有住房租金。我市公有住房租金在1998年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的基础上适当调整,即框架结构住房每月每平方米使用面积租金从1.55元调整为1.86元,一等砖混结构住房每月每平方米使用面积租金从1.2元调整为1.44元,调整幅度为20%,其它结构住房租金也相应调整。至2000年底全市城镇公有住房租金水平应当达到占双职工家庭平均工资的10%,有条件的县(市)可达到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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