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80后小夫妻新婚三个月就开始分居闹离婚,婆家为了索要结婚时的42800元钱,几次冲到儿媳家里和单位闹事、辱骂。儿媳不堪忍受名誉被侮辱,怒将婆家人告上法庭。法院经审理判婆家赔偿儿媳2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夫妻二人最终离婚,女方退回10000元彩礼钱。
新婚仨月就分居
同是1983年出生的莫晓梅和施刚(均为化名)同住在一个小区。2008年两个年轻人开始恋爱,后不到一年两人就登记结婚了。没想到结婚后,二人感情不和经常吵架。莫晓梅发现丈夫开始原形毕露,抽烟喝酒不说,酒后还打骂她。
2009年4月一天晚上,莫晓梅外出娱乐,彻夜未归。施刚非常生气,第二天质问妻子缘由,没想到妻子拒不认错还搬回娘家居住,两人此后一直分居。施刚在两人分居期间跟家人亲自登门劝说妻子回家却都遭到拒绝。莫晓梅执意要离婚,两人越闹越僵最终感情破裂。
婚姻难续争彩礼
2009年7月,施刚认为妻子有愧于己,而妻子坚决要离婚,但拒不返还收取的彩礼。施刚家人怀疑莫晓梅是骗婚,就委托律师发律师函给妻子提出离婚,并要求妻子返还结婚时送的定亲彩礼42800元和金手镯一个。莫晓梅认为,二人是离婚,而不是退婚,彩礼是结婚时婆家自愿送的,二人已经结婚了,所以不应该退彩礼。
莫晓梅称,丈夫为了能离婚要回彩礼,指使婆婆经常在她上下班的路上尾随,并对她进行羞辱,而且还不断地在两家人共同居住的小区捏造、散布谣言,毁坏她的名誉。莫晓梅说,施刚的姑姑与母亲还多次到她的工作单位,对她进行辱骂中伤,给她的名誉和单位的秩序造成了很大的影响,后来单位拨打了110,民警才将两人带走。莫晓梅也为此受到单位领导的批评。
媳妇告婆家侵权
莫晓梅不胜婆家的骚扰起诉至法院。诉求解除和施刚的,同时诉求施刚及他的母亲和姑姑停止对她名誉权的侵害,并向她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法院从莫晓梅所在单位的监控录像取证,认为莫晓梅和施刚两家人均居住在同一小区内,施刚的母亲和姑姑二人先后两次到莫晓梅工作单位当众对他进行辱骂,并两次报警致110民警到场,二人的行为侵犯了莫晓梅的名誉权,在公共场所内侵权造成了不良影响,判二人以书面形式向莫晓梅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2000元。
女方退万元彩礼
法院认为,莫晓梅和施刚二人相识不到一年即登记结婚,婚姻基础一般,双方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法院准予二人离婚。
施刚认为二人新房里的电器等是岳父母送给他们夫妻二人的,属于,但却没有举证,法院认定是莫晓梅的婚前个人财产。而施刚婚前给付莫晓梅金手镯是赠予行为,且已经实际交付,应属莫晓梅所有。关于施刚给付莫晓梅的定亲彩礼人民币42800元,法院认为定亲时给付彩礼是中国传统风俗,给付彩礼的初衷是出于对婚姻的良好祝愿。而莫晓梅和施刚二人已经登记结婚,考虑到双方婚姻关系的存续期间较短,施刚给付彩礼的数额较大,并结合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判莫晓梅返还部分彩礼人民币10000元。
施刚不服提起上诉,日前青岛市中院作出二审终审裁定,维持以上判决。
法官解读
根据2003年12月26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之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原本施刚要求返还的主张按上述解释并不成立,但是法官在判决书上也明确表示,考虑到两人实际的婚姻存续期确实很短,而施刚给付莫晓梅的彩礼金额也确实较大,才决定要求莫晓梅部分返还,在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同时,也充分考虑并维护了被告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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