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事诉讼法》,如果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减刑、假释的裁定不当,那么在收到裁定书副本后的二十日内,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减刑是指依法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在具有法定的减刑情节时,由负责执行刑罚的机关报送材料,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减轻原判刑罚的刑事司法活动。
根据《刑事诉讼法》,如果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减刑、假释的裁定不当,那么在收到裁定书副本后的二十日内,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减刑是指依法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在具有法定的减刑情节时,由负责执行刑罚的机关报送材料,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减轻原判刑罚的刑事司法活动。
减 刑 、 假 释 的 裁 定 有 哪 些 情 形 可 以 被 人 民 检 察 院 纠 正 ?
根据我国《刑法》第21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可以对减刑、假释的裁定提出抗诉。具体来说,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情形包括:(1)有确实、充分证据证明该减刑、假释的裁定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的;(2)对罪犯减刑、假释可能使实际执行的刑罚显失公正的;(3)有其他确凿证据证明该减刑、假释的裁定有错误的可能。若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并撤销原减刑、假释裁定。同时,对于人民检察院没有提出抗诉的减刑、假释裁定,罪犯对减刑、假释不服的,也可以自收到减刑、假释裁定书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并撤销原减刑、假释裁定。
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刑法》的相关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减刑、假释的裁定有异议的,在收到裁定书副本后的二十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若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并撤销原减刑、假释裁定。同时,罪犯对减刑、假释不服的,也可以自收到减刑、假释裁定书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并撤销原减刑、假释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减刑、假释的裁定不当,应当在收到裁定书副本后二十日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纠正意见后一个月以内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作出最终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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