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中需要注意的数罪并罚细节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04 09:45:16 311 人看过

在审判数罪并罚中应注意以下问题:

对新发现的漏罪进行合并处罚:必须在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漏罪。

判决宣告后犯新罪的合并处罚:

1、刑罚执行完成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必须犯新罪,即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犯新罪;

2、对于犯罪分子实施的新罪,无论其性质是否与前罪相同,即无论是异种数罪还是同种数罪,都应作出判决。

民商事审判中存在的问题

(一)审判程序方面

证据规则的适用尴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则)于2002年4月1日执行。它总结了目前现有各级各地法院证据规则的经验,确保法官合理分配证明风险和对案件事实作出正确的判断,弥补了现行民事诉讼法有关证据制度的缺陷尤其是举证时限、庭前交换证据、自认等规则,对提高诉讼效率、保障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有利于进一步推动司法改革的深入进行,也为制定民事证据法提供了有益的资料与经验。不可否认,证据规则无论是从体例还是从内容上具有许多称道之处,解决了一些悬而未决,长期困扰司法实践的问题,然而它也存在不容忽视的问题,值得探讨。

首先,证据规则本身存在一些不合理之处,如证明负担分配扩大化,与实体法的规定不一致,与司法认知法则、自认法则、推定法则、举证妨碍法则的规定有矛盾等。其次,证据规则的适用存在很多困难。其规范性、超前性与当下法治程度不高、人民对正义的认识有很大的距离。法官适用证据规则所做出的证据失权的判断以及受证据失权影响的案件的裁决在实践中阻挠很大,也由此造成了一部分的信访。再次,为了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不机械办案,就案办案,法官在审判过程中不得不对证据规则进行各种形式的变通适用,这样却在一定程度上架空了证据规则。而证据规则推行以来,受到大多数法官的欢迎,对社会和民众也起到较有效的法治教育,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依照规则提供证据的必要性。而在这种情况下,如单纯重视法院审判对社会现实的让步,法律规则对市井百姓的妥协,容易使很不容易建立起来的秩序、观念重新回到过去只讲客观真实而漠视法律真实的窠臼中去。

(二)法官队伍方面

1、案多人少的困难持续存在

就我院而言从事民商事审判第一线的法官有13名,但近几年每年要审判的案件都在近1000件,且新类型案件、疑难复杂、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多,案件涉及的证据多、专业性强、知识新。很多法官为了完成工作只好克服困难,放弃休息时间,经常加班加点。

2、审判人员的知识水平、办案能力有待不断提高

当前法官队伍的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都在不断提高。大部分法官的知识水平和办案能力,足以应付基本的民商事案件。但是,首先当前案件中旧案中的新情况,新类型的案件不断涌现,给法律的适用带来了很大的困难。仅仅依靠法律规范的寻找、适用无法解决实际问题。而突破现有法律进行类推解释、扩张适用等类似于造法性的行为,一方面要求法官具有非常扎实的理论功底和实践经验,另一方面也要求法官具有对审判风险的洞察力和处理能力。其次,群体性、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力的案件处理比较棘手。当前我国正在推行的法律职业化建设,大量录取、提拔来自法律专业的优秀毕业生。但面临现实社会的纷繁复杂和一般民众的处事态度,需要用更加灵活的方式进行调停和利益的平衡。

(三)执法环境方面

1、当事人滥用诉权

近些年来,法院所受理的案件呈直线上升状态,仿佛在较短的时间内,国人就完成了从厌讼到好讼的角色转变。司法是一种用于维护正义的有限的公共资源。人们在将纠纷诉诸法院的时候应当相当地审慎。但现实中相当一部分当事人因一时意气而将很容易解决的案件递交司法程序。在审判实践中下列两种情况比较常见:一是涉及被告在外地的纠纷案件,被告方大多会提出管辖权异议,且不论管辖权是否有争议。一方面,被告方存有顾及地方保护主义的疑虑,另一方面,很重要的就是拖延诉讼时间,阻碍权利人尽快实现权利。二是诉讼中作为债务人一方拒绝调解,哪怕债权人再三让步,仍然一味砍价。待法院作出判决后,发现对其不利,即使上诉也有可能得不到便宜,便缠着审判人员再做调解工作。除了普通的滥用诉权,一些当事人会提起恶意诉讼,或通过诉讼这种合法程序达到拖延时间、摆脱责任甚至进行侵权等非法目的,或标新立异,或无中生有、故意炒作。恶意诉讼浪费司法资源,损害司法权威,误导司法改革,影响审判效果,异化诉讼功能,激化社会矛盾。

2、审判工作受到干扰

独立审判遇到的种种干扰并不是一个新问题。但当下的审判工作,除了受行政机关影响而无法独立、受媒体冲击而造成媒体审判以及见缝插针的人情、关系干涉外,在追求社会和谐、定纷止争的过程中也受到了一些采取极端措施的民众的干扰。当下群体性案件利用人多的声势冲击审判机关、吸引媒体造势、动辄向政府部门施压以影响裁判结果的情况不在少数;个人涉诉信访案件屡见不鲜,声称要采取自杀、同归于尽等极端措施者也偶有发生。为了整个社会的和谐,承办法官甚至法院领导都不得不花大力气进行劝说、协调,并在事实上进行了法律外的妥协。这些都给法院独立审判,依照事实和法律进行公正裁决产生了很大干扰。尤其是这种非正常现象若常被利用并以不义者得利而告终,会造成很坏的社会影响和示范作用,法院的独立审判就更加前途漫漫。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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