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管辖裁定书
民事裁定书
原告方诉求
xx集团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第一项,将《xx总承包工程防水工程专业分包合同》项下纠纷移送至xx省xxx市xx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
1、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属于并列的民事案件案由,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但并未规定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双方签订的《xxx总承包工程防水工程专业分包合同》项下纠纷属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法院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二十八条错误。
2、双方签订的《xxx总承包工程防水工程专业分包合同》合同通用条款第28条约定,“承包人分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依法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合同签订地为xx市x山区,因此一审裁定第一项下的合同纠纷应当由xx市xx区人民法院管辖。
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签订的《xx总承包工程防水工程专业分包合同》,分包工程承包范围包括但不仅限于:基底清理,防水卷材(或涂膜)铺贴(或涂抹)、保护层铺贴、相关的施工措施、成品保护等;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合同价款暂定xx元,工程竣工验收达到合同各项要求后办理工程最终结算;分包人投标文件与承包人招标文件不符之处,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承包人仍按原招标文件执行。据此,双方实质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故一审法院认定《xxx总承包工程防水工程专业分包合同》项下纠纷适用专属管辖规定并无不当。因涉案分包工程地点位于xx市××新区××以西,邓蔚路以南,故一审法院作为不动产所在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xx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零一八年六月七日
二、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管辖法院是哪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明确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并不包含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件。故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件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三、法律对工程分包合同的规定
施工分包,是指建筑业企业将其所承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的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发包给其他建筑业企业完成的活动。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分为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
本办法所称专业工程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以下简称专业分包工程发包人)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其他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人)完成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劳务作业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以下简称劳务作业发包人)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企业(以下简称劳务作业承包人)完成的活动。
建设单位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依法实施的分包活动进行干预。
分包工程承包人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业务。严禁个人承揽分包工程业务。
专业工程分包除在施工总承包合同中有约定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人必须自行完成所承包的工程。
劳务作业分包由劳务作业发包人与劳务作业承包人通过劳务合同约定。劳务作业承包人必须自行完成所承包的任务。
禁止将承包的工程进行转包。不履行合同约定,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发包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发包给他人的,属于转包行为。
禁止将承包的工程进行违法分包。下列行为,属于违法分包:
(一)分包工程发包人将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工程承包人的;
(二)施工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分包工程发包人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专业工程分包给他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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