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监视居住的问题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05 13:30:28 306 人看过

按照刑诉法第57条规定,监视居住的场所是犯罪嫌疑人的住处,对无固定住处的,在指定的居所执行,这一强制措施体现的是对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的部分限制。而本案的监视居住的场所并不在镇坪县境,***在那里由办案民警看守和审讯,直至被依法逮捕,在这段时间内***被完全限制人身自由,与羁押并无实质区别。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监视居住期间可否折抵刑期问题的批复》,辩护人认为本案的刑期应从***被监视居住之日开始起算。

监视居住的简介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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