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股东有哪些行使股东诉权的途径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8-12 11:14:43 456 人看过

中小股东有如下行使股东诉权的方式:

一、直接诉讼,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违反章程行为时,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诉讼的,股东可直接自行起诉;

二、代位诉讼。

公司股东有哪些救济途径

公司股东有什么救济途径

一、股东直接诉讼: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股东代表诉讼:1先诉请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提起诉讼:股东有权在以下三种情况发生时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法院提起代表诉讼:(1)、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2)、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3)、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三、无效之诉: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可在任何时间提起决议无效之诉。

四、撤销之诉: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法院撤销。股东依此提起诉讼的,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五、司法解散: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股东分红权受侵犯的救济途径。

第一步,作好前期准备工作。

在该阶段,主要工作是收集到以下证据,并对拟采取诉讼行动的进行全面、客观的法律风险评估。

1、收集到甲公司自成立至今、历年的财务报表,确认甲公司有可供分配的利润;

2、收集到甲公司自成立至今、历年的董事会决议与股东会决议,确认甲公司是否对分红作出有效决议。

第二步,启动诉讼前必要的前置程序。

在掌握事实证据、进行法律风险评估后,启动诉讼的前置程序:即先提议召开董事会,并力争通过有关分红的董事会决议;然后再提议召开股东会,力争在股东会上通过分配方案。

第三步,瞄准时机,启动诉讼程序

1、若甲公司股东会已作出有效决议,甲公司未履行决议,则贵公司可以甲公司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请求甲公司支付红利;

2、若认为甲公司股东会不予分红之决定无正当理由,且明显构成对小股东分红权之侵害时,小股东可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该项不予分红之股东会决议,力争重新通过分红之决议。

3、若B、D等股东的上述请求被法院驳回,B、D等股东还有一条途径进行救济,那就是根据《公司法》第75条规定,在甲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情形下,B、D等股东等对公司不分红投反对票的小股东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甲公司回购其股权,退出甲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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