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房价的不断上涨,房地产市场“一路高歌”,历时6年的南宁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系列配套政策(以下简称“老政策”)已严重“落伍”。4月10日,记者从南宁市政府获悉,新出台的《南宁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日前出台。记者采访了参与政策研究的相关专家了解到,与“老政策”相比,《意见》不仅提高了拆迁补偿标准,而且使补偿方式更加人性化。《意见》规定: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按照房屋拆迁评估价格协商确定。被拆迁人积极配合拆迁,在下列期限内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按约定期限将房屋交付被拆迁人的,给予被拆迁人搬迁奖励:
1。自房屋评估报告送达之日起15日内奖励1万元;自房屋评估报告送达之日起16日至30日内奖励6000元;自评估报告送达之日起31日至60日内奖励3000元。
解读:为鼓励被拆迁户配合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在新政策中,奖励统一规定为房屋拆迁奖励,奖励幅度由原来的最高6000元增加到1万元,根据拆迁时间的长短,这不仅提高了奖励标准,而且体现了越早搬迁,奖励越多的原则。
奖励以家庭为单位,私房按房屋所有权证计算,房屋共有权证合并为一户;直管公房和单位房屋承租人按租赁权证计算。《意见》规定:被拆迁人在原补偿的基础上,与被拆迁人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拆迁行政裁决是选择货币补偿,并放弃在拆迁安置小区购买房屋的资格,被拆迁人可以在评估价格时给予拆迁户货币补偿,如果价格上涨10%。
解读:对于拆迁户,选择产权置换的,可以按一定比例置换安置小区的房屋。近年来,各地城市拆迁主要是鼓励货币补偿。在新政策中,抛出“真钱”,制定优惠政策,鼓励选择货币补偿。
根据新的奖励政策,如果周先生自愿放弃在安置区购房,选择货币补偿的方式,如果周先生的房屋拆迁评估价是30万元,那么他可以得到10%的补偿,也就是说,他将得到33万元的拆迁补偿。
亮点三:
临时安置补助凸显“人情”
货币补偿由原来的3个月延长至9个月
意见规定:对居民房屋拆迁实行货币补偿的,拆迁人员一次性支付9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
住宅产权发生交换的,自拆迁人将产权交换安置房交付被拆迁人之日起,拆迁人将按照过渡期最后一个月的标准,向被拆迁人支付3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
解读:“货币补偿的临时安置补助由原来的3个月延长到9个月,让人感觉更加人性化!”一位业内人士这样认为。在旧政策中,对住宅实行货币补偿时,拆迁人支付给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的临时安置补助金只有3个月。在新政策中,由于考虑到房屋拆迁后选房、装修、搬家需要一定的时间,装修后不宜立即入住,因此需要在此期间进行周转过渡,而且认为旧保单中只有三个月的付款期太短。因此,新政策将临时安置补助延长至9个月,更加人性化。此外,旧政策规定,从动迁之日起至产权交易房屋交付之日止,为动迁人支付产权交易居住房屋临时安置补助的期限。没有考虑到被拆迁人在产权交换房交付后的装修期内一直无法进入产权交换房的实际情况,因此新政策也做出了更加人性化的调整。《意见》规定,居民房屋拆迁费和延期费分两次缴纳。因拆迁人责任造成两次以上搬迁的,拆迁人应当按照实际搬迁次数支付。其中,搬迁补贴为每户500元/次。旧政策的标准是根据2003年和2004年的市场情况制定的。考虑到近年来物价上涨的因素,《意见》在现行市场动迁价格和各类房屋租赁价格的基础上,相应提高了拆迁补贴和停产停业补偿标准。如旧政策中“搬迁延期150元/次”调整为“搬迁延期500元/次”,调整幅度较大。据介绍,此次调整还有一个重要原因,主要是考虑到被拆迁人不仅要因搬迁耽误工作,还要有时间办理户籍迁移、电话网线迁移、,办理拆迁证明和因拆迁造成的子女学校转移。因此,原搬迁延期费将改为延期费,延期费将大幅增加。重点五:建立最低补偿单价制度,确保拆迁困难户有房住。
拆迁律师提示:
意见规定,被拆迁居民房屋的评估单价是否合法产权低于南宁市最低补偿单价的,拆迁人应当按照最低补偿单价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
此外,实施货币补偿的被拆迁人和公房直接负责的承租人,可以按规定申请经济适用房或廉租房。符合条件在安置小区购房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出购房申请。解读:最低补偿单价是指被拆迁人房屋拆迁补偿的最低价格。目前南宁市部分拆迁房屋结构较差,年久失修,评估单价偏低。这类房屋的业主大多经济条件较差,生活水平较低,按照评估单价获得拆迁补偿后,很难购买同一区域的二手房进行安置。那么,为了解决这些人的住房问题,保证他们不因拆迁而降低原有的生活水平,政府在新政策中建立了最低补偿单价制度,规定被拆迁房屋的评估单价低于最低时补偿单价在新政策中,拆迁人应当按照最低补偿单价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
事实上,本节的设置是为了保障房屋拆迁后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最低补偿单价的标准,即按照确保被拆迁人能在相对较小的面积内购买二手房的原则,分区域定价。比如南宁市经济适用房的价格是五级地段的参考价,而其他级别的最低补偿单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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