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一审案件,《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两个月内作出判决,最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二审《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案件或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公诉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应派人出庭。二审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理后,应立即通知人民检察院调查文件。人民检察院应在一个月内完成调查。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的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案件、抗诉案件,应当在二个月以内审结。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刑事案件审判期限是多久
1、适用普通程序情形:
(1)1个月:第一百六十八条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
(2)1.5个月: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
(3)2.5个月:有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2、重新计算:
(1)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2)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3、适用简易程序情形:20天: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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