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申请土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2 18:03:07 250 人看过

那么,如何申请土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呢?申请裁决能否与申诉同时进行?行政复议能代替裁决吗?为了回答这些问题,记者采访了国土资源部有关负责人。对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可以申请裁定。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可以申请协调裁定。一般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先行协调;协调不成的,由人民政府申请批准征用土地的机关裁定。申请人应当是土地征收的相对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当事人对审判机关的决定不服的,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土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是人民政府批准征地的职责,涉及政府办公厅、法制机构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职能。

征地补偿安置争议的协调与裁决,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是确保公平;二是体现方便原则;三是程序透明,实行“阳光操作”;四是坚持依法依规办事,要体现专业化。

进入审判程序的案件不再受理信访请求

信访一直是农民解决征地补偿安置纠纷的主要途径。据统计,近年来,反映征地补偿安置问题的群众信访占60%以上,有的地方甚至达到80%。许多征地补偿纠纷通过信访渠道反映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作为信访事项处理。

与信访相比,土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制度在解决土地补偿纠纷方面更具专业性和规范性。因此,国土资源部门鼓励当事人通过申请裁决来解决纠纷。

今后,有关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信访人反映征地补偿安置争议的,将引导信访人申请裁决。已经受理和正在办理的案件,申请人就同一事项提出请愿请求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将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行政复议不能取代征地补偿裁决,行政复议也是解决征地纠纷的主要途径。行政复议与补偿安置争议裁决制度虽然有许多相似之处,但裁决制度作为一种特殊的纠纷解决制度,有其自身的特点,是行政复议所不能替代的。

首先,行政复议是中介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行为,征地补偿裁决的审查机关是批准征地的机关,即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申请裁决机关是行政机关一般市县人民政府、审判机关相对中立;其次,行政复议强调纠错功能,不适用调解,而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是协商裁决的目的,而是为了解决争议,只有调解不成,才能行使裁决权。三是行政复议内容涵盖行政管理的方方面面,裁决制度专门针对土地补偿安置纠纷,专业化程度较高。另外,行政复议针对的是行政决定,而裁决制度针对的是征地执行过程中的纠纷,而不是土地审批准征地的行政决定。国土资源部近日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力争在今年内建立征地补偿安置纠纷裁决制度,为农民解决征地纠纷提供新途径。那么,如何申请土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呢?申请裁决能否与申诉同时进行?行政复议能代替裁决吗?为了回答这些问题,记者采访了国土资源部有关负责人。

对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可以申请裁定。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可以申请协调裁定。一般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先行协调;协调不成的,由人民政府申请批准征用土地的机关裁定。申请人应当是土地征收的相对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当事人对审判机关的决定不服的,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土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是人民政府批准征地的职责,涉及政府办公厅、法制机构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职能。

征地补偿安置争议的协调与裁决,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是确保公平;二是体现方便原则;三是程序透明,实行“阳光操作”;四是坚持依法依规办事,要体现专业化。

进入审判程序的案件不再受理信访请求

信访一直是农民解决征地补偿安置纠纷的主要途径。据统计,近年来,反映征地补偿安置问题的群众信访占60%以上,有的地方甚至达到80%。许多征地补偿纠纷通过信访渠道反映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作为信访事项处理。

与信访相比,土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制度在解决土地补偿纠纷方面更具专业性和规范性。因此,国土资源部门鼓励当事人通过申请裁决来解决纠纷。

今后,有关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信访人反映征地补偿安置争议的,将引导信访人申请裁决。已经受理和正在办理的案件,申请人就同一事项提出请愿请求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将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行政复议不能取代征地补偿裁决,行政复议也是解决征地纠纷的主要途径。行政复议与补偿安置争议裁决制度虽然有许多相似之处,但裁决制度作为一种特殊的纠纷解决制度,有其自身的特点,是行政复议所不能替代的。

首先,行政复议是中介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行为,征地补偿裁决的审查机关是批准征地的机关,即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申请裁决机关是行政机关一般市县人民政府、审判机关相对中立;其次,行政复议强调纠错功能,不适用调解,而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是协商裁决的目的,而是为了解决争议,只有调解不成,才能行使裁决权。三是行政复议内容涵盖行政管理的方方面面,裁决制度专门针对土地补偿安置纠纷,专业化程度较高。此外,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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