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08年调整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
豫劳社工伤〔2008〕5号
各省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和规定,决定对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原则
与统筹地区在岗职工工资实际增长水平相结合;与生活费用变化情况相结合;与伤残等级、生活自理障碍程度、供养亲属类别相结合;适当向待遇水平较低人员倾斜。
二、调整对象
本省行政区域内2007年12月31日前开始享受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或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
三、调整方法和标准
考虑到1996年10月1日前发生工伤的人员待遇水平较低的实际,此次调整以工伤发生时间的不同确定相应基数:
1.1996年10月1日前发生的工伤,基数=统筹地区2006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全省2007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1260%
2.1996年10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发生的工伤,基数=统筹地区2006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全省2007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1255%
结合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的不同情况,按基数的一定比例确定每人每月增加数额,具体如下:
1.伤残津贴
伤残一级:基数90%
伤残二级:基数85%
伤残三级:基数80%
伤残四级:基数75%
伤残五级:基数70%
伤残六级:基数60%
2.供养亲属抚恤金
配偶:基数40%
其他亲属:基数30%
3.生活护理费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基数50%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基数40%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基数30%
四、其他
此次待遇水平调整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调整所需费用,由现发放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及生活护理费的资金渠道支付。伤残程度为五级和六级且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的,调整费用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
工伤人员已办理退休手续,并按养老保险政策调整养老金的,不执行本通知关于伤残津贴的调整。
根据有关规定,比照工伤待遇处理的人员,参照本通知执行,所需费用按原渠道列支。
各地应按本通知规定,确定本地调整的具体数额,并于2008年10月底前将增加的待遇发到相关人员手中。
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
:2006年度各统筹地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2006年度各统筹地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郑州市18861元
开封市11397元
洛阳市16376元
平顶山市16451元
安阳市15040元
鹤壁市13715元
新乡市11887元
焦作市14557元
濮阳市15744元
漯河市11129元
三门峡市16572元
南阳市13435元
商丘市12350元
信阳市12449元
周口市9237元
驻马店市11033元
济源市13459元
二八年九月八
伤残津贴调整标准
享受伤残津贴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按照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一级290元,二级280元,三级270元,四级260元。
调整后的伤残津贴低于全省2016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乘以待遇率的,按全省2016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乘以待遇率计发。若设区的市2016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全省2016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调整后的伤残津贴低于设区的市2016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乘以待遇率的,按设区的市2016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乘以待遇率计发。
享受伤残津贴的五级至六级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按照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五级160元,六级1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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