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建筑业大中型施工企业科技进步,进一步确定总工程师的岗位职责,发挥总工程师的作用,强化施工企业的技术管理工作,建立技术指挥系统,提高工程质量,增加经济效益,现将《建筑业大中型施工企业总工程师职责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区、各部门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并将执行情况及时告建设部施工管理司、国家科委工业科技司。
建筑业大中型施工企业总工程师职责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经理(厂长)负责制”,确定总工程师的岗位职责,发挥总工程师在推进企业科技进步、加强技术管理、提高工程质量、增加经济效益中的作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大中型施工企业应设置总工程师。总工程师的设置、职权、任免和奖惩,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总工程师是企业行政领导班子的重要成员,是企业生产经营最高决策层成员之一。设置总工程师的企业,在行政领导成员中,不再设与总工程师职权重叠的副经理(副厂长)。
第四条企业的总工程师在经理(厂长)的领导下,负责企业的科技进步、技术管理工作。企业可根据需要,由总工程师协助经理(厂长)主持生产、技术工作。
第五条企业应建立以总工程师为首的技术责任制,健全技术管理系统,使总工程师能在职权范围内行使权力。
企业经理(厂长)应支持和保障总工程师行使职权。
第六条企业总工程师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维护国家利益。
(二)具有理工科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有长期从事施工企业技术工作的经历,具备高级工程师职称,有较全面的技术理论知识、现代化企业经营管理知识和丰富的施工生产实践经验,精通本专业技术,懂得有关经济理论与科技、经济政策和法规。
(三)有管理决策和组织协调能力,能发扬民主,团结广大工程技术人员一道工作。
(四)对新技术有敏锐的接受能力,有推动科技进步的开拓与实干精神。
(五)身体健康,能胜任本职工作。
第二章总工程师的职责
第七条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制定的有关科技进步方针、技术政策和法规,组织工程技术人员和广大职工积极推进科技进步,不断提高工程(产品)质量和施工技术水平,使企业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八条根据国家技术政策和国内、外技术市场预测,负责组织编制本企业的技术开发、技术引进、技术改造规划与计划,并在经理(厂长)批准后具体负责实施工作。大力开发和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法。组织国内科技成果的转化、引进国外先进技术的消化吸收与创新工作。
第九条建立健全施工组织设计管理制度,组织编制并实施重点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审定重大工程施工技术方案,审批基层上报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文件。
第十条协助经理(厂长)建立健全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组织企业开展全面质量管理工作,强化质量监督,负责解决工程质量中的重大技术问题。
第十一条负责企业生产技术工作,组织编制和管理企业的施工技术规章、制度。负责审定和管理工法、工艺和技术标准及装备改进工作,解决施工生产中的关键技术。
第十二条负责技术管理的基础工作。主管科技情报、技术信息、技术档案、技术保密、计量、标准化、专利等工作,在国内外市场竞争中,依法保护企业的知识产权;主持技术培训及继续教育工作;主管科技外事工作。
第十三条负责企业内外技术交流、技术合作和技术转让事项。
第十四条按照国务院发布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负责群众性的技术革新活动的技术工作。
第十五条经理(厂长)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总工程师的权限
第十六条总工程师对违反国家技术政策、技术法规有可能造成事故和经济损失、浪费的行为,有权制止或纠正。
第十七条总工程师主持编制企业年度科技经费预算,经经理(厂长)批准后,负责审批和使用企业各项科技经费和各种科技进步基金。审定新技术、新产品开发、技术引进、技术改造等重大项目的开支。
第十八条负责审批签发技术方面的计划和文件,对负责组织实施的技术开发、技术引进、技术改造项目应有相应的人员、物资调配使用权。对企业重大技术问题的处理作出决定,对技术管理职能部门工作进行部署、检查和考核。
第十九条企业在决定下列问题时要征得总工程师的同意:企业技术管理机构的设置和编制的确定;重要技术岗位上的人员配置和调动;以及工程技术人员的使用、晋升、奖惩等。
第二十条主持工程技术人员职称评定工作。
第二十一条经理(厂长)授予的其他权限。
第四章技术指挥系统
第二十二条根据企业规模与实际需要,可设置若干名副总工程师协助总工程师工作。大型企业还可设置各专业副总工程师,协助总工程师分别领导专业方面的技术工作。
第二十三条企业要健全技术工作系统,充分发挥职能部门的专业管理作用,企业所属各分公司(厂)、工程处均应设技术负责人,接受总工程师的技术指导。
第二十四条企业设置的科研、实验、技术开发部门,由总工程师领导。
第五章任免与奖惩
第二十五条总工程师由经理(厂长)提名,其任免按企业副经理(副厂长)级行政领导干部任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总工程师能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忠于职守,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对推动企业技术进步做出突出贡献,应给予荣誉奖励或物质奖励。完成重大项目并取得重要成果和显著经济效益的,应给予重奖。
第二十七条总工程师犯有严重技术、质量过失或严重失职,使企业造成重大损失,应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凡设置总工程师岗位的其他施工企业,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可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本规定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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