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破产债权范围
破产债权,是指基于破产申请受理前的原因成立的,经依法申报确认,并可由破产财产获得清偿的可强制执行的财产请求权。同时为维护社会公平,《企业破产法》特别规定某些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原因发生的债权也属于破产债权,但该部分因破产申请受理后原因发生的债权必须有法律明确规定才能作为破产债权。
(一)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破产债权范围如下:
1、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
2、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
3、未到期的债权[《企业破产法》第46条];
4、附利息的债权[《企业破产法》第46条];
5、附生效条件或附解除条件的债权[《企业破产法》第46条];
6、附始期债权[《企业破产法》第46条];
7、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企业破产法》第46条];
8、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因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取得的求偿权;[《企业破产法》第51条]
9、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取得的将来求偿权,但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人的除外[《企业破产法》第51条];
10、解除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后形成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企业破产法》第53条]
11、因委托合同产生的债权;[《企业破产法》第54条]
12、票据追索权;[《企业破产法》第55条]
13、税款债权;
14、其他合法的请求权。
(二)不需要申报的债权
涉及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的劳动债权,职工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债权申报的期限
人民法院在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管理人应当根据人民法院发布的破产申请公告中载明的申报期限作为该案件中最终的债权申报期限,如债权申报期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债权申报期不包括在途时间,诉讼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
管理人应当在人民法院公告的申报债权的期限和地点,接收债权人的债权申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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