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禁止的常见问题有哪些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23 08:42:06 483 人看过

竞业禁止的常见问题如下:

1、用人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是否影响竞业禁止的效力。

用人单位虽与劳动者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但未约定经济补偿,或者约定了经济补偿但未按约定支付的,除劳动者请求继续履行外,该竞业限制条款对劳动者不具有约束力。

2、用人单位是否可以与所有员工订立竞业禁止协议。竞业禁止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并不能涵盖所有的员工。

竞业禁止的问题

竞业禁止

正因为商业秘密在市场竞争中具有巨大的经济利益和潜在价值,因此,许多经营者不惜以各种手段来获取他人商业秘密,也因此出现了越来越多的商业秘密纠纷与诉讼。从国内外大量的司法实践看,目前商业秘密纠纷最主要表现为雇员带走雇主(单位)的商业秘密,然后与后者展开不正当竞争。如有些人员在流动过程中将原单位的技术秘密或业务关系带走,或另谋高就或转让给原单位的竞争对手;有些人员通过泄露原单位商业秘密的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等等。商业秘密作为一种具有经济价值的精神财产,它能给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潜在的经济利益,能使权利人在一定区域和一定期限内取得竞争优势,而了解这些商业秘密的人,就成为商业秘密活的载体。由于商业秘密的复杂性、隐蔽性,因而使得发现、举证、确认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更为困难。法律一方面要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另一方面,也要保护劳动者包括各种人才的自主择业权利。6那么,如何才能较好地平衡这两种关系,做到既能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又能兼顾到人才流动的合理性呢?竞业禁止是国外法律及实践中所广泛采取的作法。

(一)竞业禁止概说

竞业禁止是指掌握和了解本企业商业秘密并负有保密责任的企业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或者劳动关系终止后,劳动者按照与企业的约定受到一定时间的择业限制,在该一定时间内,企业要对劳动者进行一定的经济补偿。竞业禁止制度的实质,乃是法律基于保护雇主的商业秘密权之目的而对雇员的劳动权及择业自由权加以合理限制。

企业耗费巨大投资和努力所形成的商业秘密(包括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往往关系到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生死存亡,因此,如何全面、持久、有效地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为各国商业秘密法所重点关注。依各国商业秘密法之通例:职工在职期间有义务保守其所知道的企业的一切商业秘密;职工离职后,无论是否签订明示合同,其对前雇主的重要商业秘密,仍负有保密义务。在企业实务中,雇主为保护其商业秘密,通常与雇员签订保密协议,明确规定雇员无论是在任职期间抑或是离职后的一定期间内,均负有保守企业商业秘密的义务。7

然而,仅仅运用保密协议并不足以充分、有效地保护商业秘密。其原因在于:保密协议旨在禁止雇员在任职期间或离职后披露、使用前雇主的商业秘密,但保密协议本身无权禁止雇员在离职后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前雇主同类的营业,亦即协议没有竞业禁止的效力,而离职雇员的竞业行为恰恰是商业秘密侵权的主要根源,因为雇员一旦从事与前雇主有竞争关系的营业,他在利益的驱动下,极有可能披露或使用其前雇主的商业秘密,造成前雇主之重大损失。在此情形下,前雇主虽可依据保密协议诉诸法律,但由于商业秘密具有秘密性、非独占性(即它不排除他人合法地研制、开发该项技术)的特点,致使其法律保护较专利更为困难,前雇主往往难以举证并证明离职雇员及其新雇主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寻求法律救济的成本亦过于高昂。8因此,保密协议在保护商业秘密中的局限性是显而易见的。相形之下,采用竞业禁止协议是一种更高水平的保护方法。它是一种对推定损害事先防范的制度,其优点在于权利人(前雇主)无须证明是否离职雇员已披露或使用前雇主的商业秘密并造成实际损失,只要雇员在离职后的约定期限内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了与前雇主具有竞争关系的营业,该雇员之竞业行为即视为违约,其对前雇主商业秘密的侵害由此推定成立。

(二)竞业禁止的种类

在商业秘密的竞业禁止保护中,竞业禁止的种类包括劳动者在职期间的竞业禁止和劳动者离职后的竞业禁止两种。劳动者在职期间的竞业禁止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竞业禁止。对于劳动者在职期间的竞业禁止问题,各国的认识上不尽一致。在大陆法系国家,根据其民商法律的规定,经理人、代办商、董事等负有竞业禁止的义务,而对于一般的雇员是否以及如何承担竞业禁止的义务,每个国家的规定不同。例如,德国认为,雇员对其接受的劳务应当向雇主报告,不得违背忠实义务收受贿赂或者从事对雇主不利的事情。日本法律对于一般雇员的竞业禁止未作规定。我国有关法律对于竞业禁止的规定,主要是劳动者在职期间的竞业禁止问题。《公司法》第61条规定: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经理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等有关企业法中也有类似的规定。依照上述有关法律的规定,只有企业的董事、经理等高级经营管理人员在职期间才受竞业禁止的约束,这是法定的竞业禁止义务,法定的竞业禁止义务只适用于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9对于企业的一般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是否受竞业禁止的约束,有关法律对此未作规定。那么,企业的一般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是否受竞业禁止的约束?既然法律对此未作竞业禁止规定,企业的一般劳动者是不受竞业禁止约束的。从理论上讲,企业的一般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对于企业商业秘密的了解较少或者根本没有机会了解,其所享受的劳动报酬与企业的高级经营管理人员相比较低,法律对其不宜作出一般性的禁止。但是,如果企业与劳动者在竞业禁止方面有特别的约定,企业的一般劳动者应当按照约定受竞业禁止的约束。10

劳动者离职后的竞业禁止是指劳动者在与企业的劳动关系终止后的竞业禁止。劳动者离职后的竞业禁止主要是指企业与劳动者签订竞业禁止合同。知悉企业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终止后,如果从事与原企业相同或者相关的职业,如到与原企业有竞争关系的企业就职,或者自办与原企业有竞争关系的企业,就很有可能会不自觉的使用原企业的商业秘密,或者因为熟悉原企业的经营情况而成为原企业的竞争对手。原企业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可以在劳动者劳动关系终止后与劳动者签订竞业禁止合同来保护自己的利益,即在竞业禁止合同中约定在一定期限内禁止劳动者从事某项职业或者生产某种产品,同时,企业对劳动者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劳动者离职后的竞业禁止义务是约定义务,不是法定义务。如果劳动者与企业之间没有竞业禁止的书面约定,劳动者不承担竞业禁止的义务。

(三)竞业禁止合同的内容

竞业禁止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签订,它既可以作为劳动合同约定条款,也可以在劳动合同之外单独签订。如果没有书面的合同约定,劳动者不承担竞业禁止的义务。竞业禁止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条款:

1、竞业禁止的范围。单位要确实拥有特定的商业秘密,并在竞业限制合同中标明范围,而不是泛泛地约定员工在离职后一概不得从事同种行业。竞业禁止协议保护的对象,应是雇主的重要商业秘密,而不是构成雇员一般知识、技能、经验的有关信息。如果把一般的商业信息、知识、技能和经验作为商业秘密,要求员工签订竞业限制合同,这种合同是无效的,对员工不具有约束力。因为当劳动者在受雇中所积累的知识、经验、技能在同一行业已成为普遍知识的时候,这些知识、经验、技能显然不构成商业秘密,此时若禁止劳动者离职后继续使用,无疑是剥夺了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的劳动权和生存权,违反了公序良俗。竞业禁止协议还必须明确规定离职雇员禁止从事的竞争性营业的范围。领域限制模糊或不合理的合同无效。领域限制可采用以下方式:(1)规定技术,亦即离职雇员不得组建或受雇于使用某种技术的其他企业。(2)规定产品,亦即离职雇员不得组建或受雇于生产同类产品的其他企业。(3)规定服务,亦即如果商业秘密与有形产品无关,而与某种服务有关,可以禁止离职雇员从事某项具体的服务。(4)规定行为。如在因经营秘密而订立的竞业禁止协议中,可以规定禁止离职雇员招徕企业现在的全部或部分客户,禁止引诱雇员跳槽等。11必要时可以约定竞业禁止的地域范围,地域限制的范围应当以企业目前的营业领域为其范围,至于企业尚未开拓的领域,根据自由竞争的原则,不应当加以限制。

2、竞业禁止的时间限制。商业秘密所具有的竞争优势,具有较强的时间性,因为技术的领先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总是暂时的。一般而言,竞业限制的期限应当取决于该商业秘密在市场竞争中所具有的竞争优势持续的时间和员工掌握该商业秘密的程度以及技术水平的高低。如果竞业禁止协议的期限过长,无异于变相剥夺了劳动者的劳动权和择业自由权,不仅有悖于立法初衷,也是不公平、不合理的。世界上大多数国家一般都将竞业限制的时间限制在两年之内。根据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水平、职工的收入状况以及社会保障的具体情况,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在《关于加强科技人员流动中技术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提出:竞业限制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

3、补偿条款。由于竞业禁止协议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雇员的劳动权和择业自由权,为实现雇主与雇员之间的利益平衡,雇主应对离职雇员进行合理补偿,否则协议无效。目前,我国的有关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将补偿费作为竞业禁止合同必备的条款。补偿费的数额应该公平合理。《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规定》第17条规定: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的补偿费按年计算不得少于该员工离开企业前最后一个年度从该企业获得的报酬总额的2/3.竞业限制协议中没有约定补偿费的,补偿费按照前款规定的最低标准计算。珠海市《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第22条规定:企业与员工约定竞业限制的,在竞业限制期间应当按照竞业限制协议中的约定向该员工支付补偿费;没有约定的,年补偿费不得低于该员工离职前一年从该企业获得的年报酬的1/2.12企业违反竞业限制协议,不支付或无正当理由拖欠补偿费的,竞业限制协议自行终止。在实践中,补偿费的数额主要应当根据企业可保护利益的大小、劳动者预期收入的多少来确定,国家在立法上不宜规定统一的标准。

4、违约责任等条款。

由于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始终处于弱者的地位,因此,上述各项条款是否合理应当以其是否损害劳动者的劳动权、生存权或者公共利益作为衡量标准,根据劳动者的个人状况、商业秘密的性质以及商业秘密存续期间的长短等进行判断。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

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19日 15:51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继续履行相关文章
  • 什么叫竞业禁止协议竞业禁止的原因有哪些
    竞业禁止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用人单位通过劳动合同和保密协议禁止劳动者在本单位任职期间同时兼职于与其所在单位有业务竞争的单位;或禁止他们在原单位离职后一段时间内从业于与原单位有业务竞争的单位,包括劳动者自行创建的与原单位业务范围相同的企业。竞业禁止产生的原因:一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如公司法对董事、经理等的竞业禁止义务所作的规定;二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签订的竞业禁止协议约定,此类协议通常用于保护雇主的商业秘密。《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2024-05-10
    176人看过
  • 物业纠纷有哪些常见问题
    1、公共设施的主人究竟是谁?某楼盘的地下停车库被开发商卖给了个人,使得小区的停车费用涨价,造成车库有空位而业主却无法停车的现象,间接侵害了业主的利益。而部分小区的公共配套设施比如商铺、会所等被出让给个人的现象也不在少数,并且出让之后因为这些公共配套设施的经营范围和功能的改变,不再作为小区的配套服务所引起的矛盾,也已经开始成为物业管理方面的主要焦点之一。[解读]这类纠纷其实牵涉到的问题就是小区的公共配套设施的“主人”到底是谁的问题,究竟是开发商还是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条例》中,目前只对停车位作了相关的明确规定,即“小区内的机动车停车场(库),应当提供给本小区内的业主和使用人使用。停车位不得转让给小区外的单位和个人;停车位有空余的,可以临时出租给物业管理区域外的单位和个人。”而没有对共用设施和共用部位的权属等问题作出规定同时,目前物业部分在共用设施、共用部位的权属问题还涉及到维修和费用的承担
    2023-11-30
    356人看过
  • 关于约定竞业禁止的规范问题
    竞业禁止可分为法定竞业禁止和约定竞业禁止,竞业禁止又可称为竞业限制。法定竞业禁止就是主体承担竞业禁止义务源于法律的直接规定。约定竞业禁止是指主体承担竞业禁止义务源于双方的约定,属于契约。我国公司法第61条是关于法定竞业禁止的规定: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约定竞业禁止的内容也基本上参照法定竞业禁止的内容。一、我国约定竞业禁止的立法现状在我国,目前关于约定竞业禁止的规定散见于各个法规中。例如1996年12月国家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中若干问题的通知》对离职后的竞业禁止作了规定:用人单位可以规定掌握经营信息、秘密的职工在解除劳动契约后的一定期限内(不超过3年),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者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直接或者间接任职,并不得泄露原单位的商业秘密。用人单位应当向受到此种就业限制的雇员支付一定的合理的补偿。国家科委19
    2023-06-09
    438人看过
  • 竞业禁止纠纷的司法程序问题
    竞业禁止纠纷是否属于劳动争议,是否须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对此,我国劳动法及相关的劳动仲裁条例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地方性的法律法规对此也存在不同规定。理论上竞业禁止纠纷可以属于劳动争议,但相比一般性的劳动争议而言,其又具有特殊性。竞业禁止制度是知识产权保护中的一个重要方面,如果原用人单位以竞业禁止违约起诉劳动者从事与原单位相同或相类似的业务或服务从而构成不正当竞争,尤其是侵犯原单位经营秘密和技术秘密的,此时违反竞业禁止约定已经成为侵犯他人权利的手段,该争议已转化为普通的民商事纠纷,则不应再比同一般的劳动争议而受仲裁前置程序的约束。简言之,禁业禁止条款有双重性,其既可以作为劳动合同的一部分,又可以独立于劳动合同作为保护商业技术秘密的措施条款而存在。从这个角度来看,当事人的救济手段也应该是双方面的,原告既可以将其作为劳动争议处理,按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寻求公法上的救济;又可以将其作为知识产权案件
    2023-06-09
    403人看过
  • 竞业禁止的期限有多长?有关竞业禁止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1、竞业禁止的期限是多久?竞业禁止是指业主在《知识产权所有权协议》或《技术保密协议》中约定的竞业禁止条款,即:,员工在离职后一段时间内不得生产类似产品,从事类似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当任职,不得与原单位生产类似产品或经营类似业务。期限由双方事先约定,但不得超过两年。竞业禁止条款是劳动合同中的延迟生效条款,即劳动合同其他条款的法律约束力终止后,该条款生效。竞业禁止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为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保密事项,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同意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的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的,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人员限于用人单位负有保密义务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
    2023-05-07
    66人看过
  • 竞业禁止分类与适用范围的问题
    一、竞业禁止分类与适用范围的问题竞业禁止是防止竞业人对原从业的公司(企业)之利益产生冲击,为了维护原公司(企业)利益而设制的一项法律制度,它散见于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劳动法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中。正确对竞业禁止进行科学分类,有助审判实务中正确适用。1、根据主体范围的不同,竞业禁止分为一般主体的竞业禁止与特定主体的竞业禁止。《合伙企业法》第30条规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竞业的主体是全体合伙人成员具有一般性,这是对一般主体的竞业禁止。公司法第59条规定董事、监事、经理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第61条规定: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工农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劳动法》第99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
    2023-04-27
    187人看过
  • 小企业融资问题最常见的有哪些
    一、中小企业自身存在的问题(一)中小企业资本金严重不足,资产负债率很高一旦资金链条断裂或脆弱,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会受到沉重打击。中小企业与大型企业相比具有初始资本投入不足的特征。企业创立时的初始资本投入,主要取决于发起人的资本力量和所规划的事业规模。一般而言,中小企业主要适于从事于大企业的配套协作生产或服务业等对规模要求不高的生产经营,因而其初始资本不会很大。在我国,中小企业在改革开放之前多为地方国有企业和城镇集体企业。改革开放之后,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成熟,又大量涌现出各种类型的中小企业,其企业所有制形式也变得多样化,有集体企业、联营企业、私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合作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其他企业等。地方财力的分散性、乡镇财力的有限性、民营经济发展初期资本原始积累的不足,以及20世纪八十年代及九十年代初期所吸引外商投资的结构特征,都决定了我国的中小企业在创
    2023-06-02
    164人看过
  • 竞业禁止法律适用中的几个问题
    又称同业竞止,是指特定地位的人或掌握原从业的公司(企业)的人,在解除雇佣、劳动关系后在一定的期限内,不得实施其所服务的营业具有竞争性质的行为。正确理解竞业禁止的内涵及分类,对正确适用法律,促进公司、企业持续性地稳健发展将起到重要作用。一、竞业禁止分类与适用范围的问题竞业禁止是防止竞业人对原从业的公司(企业)之利益产生冲击,为了维护原公司(企业)利益而设制的一项法律制度,它散见于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劳动法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中。正确对竞业禁止进行科学分类,有助审判实务中正确适用。1、根据主体范围的不同,竞业禁止分为一般主体的竞业禁止与特定主体的竞业禁止。《合伙企业法》第30条规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竞业的主体是全体合伙人成员具有一般性,这是对一般主体的竞业禁止。公司法第59条规定董事、监事、经理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
    2023-06-09
    374人看过
  • 外资并购过程中的竞业禁止问题
    为符合本文目的,本文论述仅限定以下特定情形:外资投资主体也即收购方对现存国内企业进行股权收购,并达到外资完全控股的法律状态,被收购国内企业的原股东也即出让方,包括国有法人股东(从事行业没有交叉或重合)和自然人股东(也是聘任总经理,以下称自然人股东),在遵循同股同价的原则下,收购股权协议同时对自然人股东和法人股东约定了三年以上的竞业禁止条款,没有约定竞业禁止补偿条款。收购完成后,外资投资主体及被收购主体依然合法存在,但是被投资主体股东和股权结构发生了变化,原自然人股东的聘任总经理职务及全部劳动关系也于收购股权协议生效同时解除。协议约定争议适用依据为:中国任何政府机构的宪法、法令、法律、政令、以及政府分支机构、机关、厅、委员会、局或机构的法规和规定(以下简称法律规定)。本文论述的焦点在于:在自然人股东具有股东和员工双重身份的情形下,收购协议中竞业禁止条款事实上对作为员工的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和选
    2023-06-09
    289人看过
  • 什么是竞业禁止合同,竞业禁止合同有哪些内容
    什么是竞业禁止合同竞业禁止合同是合同的一种,由于它所限制的是劳动者的自由择业权,故它与一般的合同有本质上的不同。竞业禁止合同又叫“不竞争合同”,是指雇主与劳动者双方之间订立的用以约束其雇员在职或离职后一段时间内不得与雇主竞争的行为。签订竞业禁止合同可在双方劳动关系建立之时,也可在劳动关系结束时。竞业禁止合同有哪些内容竟业禁止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签订,它既可以作为劳动合同约定条款,也可以在劳动合同之外单独签订。如果没有书面的合同约定,劳动者不承担竞业禁止的义务。竞业禁止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条款:1、竞业禁止的范围。即生产同类且有竞争关系的产品的企业具体范围。竞业禁止的范围是对劳动者择业限制的范围,对于竞业禁止的范围,不应当约定过宽,以确保劳动者的生存权和劳动就业权。必要时可以约定竞业禁止的地域范围,地域限制的范围应当以企业目前的营业领域为其范围,至于企业尚未开拓的领域,根据自由竞争的原则,不应
    2023-02-10
    259人看过
  • 什么是竞业禁止,我国对竞业禁止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竞业禁止是企业保护其商业秘密的主要手段之一。我国法规政策允许企业与职工签订“竞业禁止”条款、协议,但目前尚无具体操作性规范。《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第二十四条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
    2023-12-13
    198人看过
  • 竞业限制九大常见问题是什么
    竞业限制九大常见问题问题一:用人单位是否可以与任何员工都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竞业限制是指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在竞业限制期间,用人单位需按月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则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竞业限制适用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它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这就将竞业限制的主体限定在知悉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人员范围内。主要是因为竞业限制制度产生的缘由就是为了限制劳动者的择业权来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若不分掌握商业秘密或不掌握商业秘密,要求劳动者一概适用竞业限制制度,则有悖于该项制度最初之设立目的。因此,并非任何员工都需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仅仅是那些掌握了单位商业秘密的员工才
    2023-02-15
    466人看过
  • 竞业限制与竞业禁止有哪些区别
    竞业禁止与竞业限制与的区别具体如下所述:1.义务的性质不同:前者是法定义务,已有法律明文规定在先,只要是董事、经理,就必须履行竞业禁止的义务;后者是约定义务,只以约定为前提,如事先无约定,择业就不受限制。2.承担义务的主体不同:前者是公司法中规定的董事、经理,部门经理而普通员工无需承担义务;后者是公司的员工都可以成为竞业限制的对象,其中是包括董事、经理,部门经理的。3.承担义务的时间不同:前者是董事经理任职期间,后者是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以后的若干时间。4.承担责任的形式不同:前者是侵权责任,后者可能是违约责任,也可能是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
    2023-06-13
    239人看过
  • 雇主在竞业禁止方面的常见情况是什么
    雇主在竞业禁止方面的常见情况。雇主和工人只同意“保密协议””,但没有同意“竞业禁止条款”,而“保密协议”被用来取代“竞业禁止条款”“保密协议”是有效的,但没有竞业禁止的法律效力,工人无需履行竞业禁止义务。雇主和雇员同意“竞业禁止条款”,但他们不向雇员支付经济补偿本协议无效,工人无需履行竞业禁止义务3。雇主和工人之间商定的工资已包括竞业禁止补偿本协议无效,因为它违反了劳动关系终止后向工人支付经济补偿的法律规定4。在雇主和雇员商定的“竞业禁止条款”中,有一项关于企业向雇员支付经济补偿的协议。但是,劳动关系终止后,用人单位未履行支付经济补偿协议5。在雇主和雇员之间约定的“竞业禁止条款”中。约定的经济赔偿金过低或违约金过高律师认为不能简单地认为经济赔偿金过低或违约金过高会直接导致协议无效。原则上,该协议是有效的。如果双方不同意,应通过协议或诉讼变更协议,而不是不履行竞业禁止义务。由于雇主违法或工人
    2023-05-07
    371人看过
换一批
#合同履行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继续履行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和期限履行合同义务。 继续履行可以确保合同的顺利履行和双方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在出现违约行为时,双方应当及时协商解决,并根据合同约定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支付违... 更多>

    #继续履行
    相关咨询
    • 竞业禁止有什么常见问题,竞业禁止的常见问题是什么
      陕西在线咨询 2022-11-11
      在竞争激烈的经济生活中,商业秘密对于一个用人单位而言至关重要,甚至关系到一个企业的生死存亡。因此,用人单位往往要求一些掌握了商业秘密的人员签署保守商业秘密协议,防止他们将商业秘密泄露出去;或者与该类人员签订竞业限制协议,那么竞业禁止有什么常见问题,竞业禁止的常见问题是什么?
    • 有哪些竞业禁止的具体问题?
      山东在线咨询 2022-11-10
      1、竞业禁止的常见问题是竞业限制人员的范围,其包括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双方约定的违约金等问题。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三条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
    • XX禁止有什么常见问题
      青海在线咨询 2022-06-17
      竞业禁止的常见问题如下: 1、用人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是否影响竞业禁止的效力。用人单位虽与劳动者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但未约定经济补偿,或者约定了经济补偿但未按约定支付的,除劳动者请求继续履行外,该竞业限制条款对劳动者不具有约束力。 2、用人单位是否可以与所有员工订立竞业禁止协议。竞业禁止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并不能涵盖所有的员工。
    • 竞业禁止的禁止义务有哪些,竞业禁止有哪些禁止义务
      浙江在线咨询 2022-06-23
      竞业禁止一般是用人单位主动与劳动者之间约定的,一般就是指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之后,在一定时期内就不能到同行业的单位进行工作,同时也要对本单位的工作内容进行保密。那么竞业禁止的禁止义务有哪些,竞业禁止有哪些禁止义务?
    • xx禁止的常见问题是什么
      澳门在线咨询 2022-07-13
      在竞争激烈的经济生活中,商业秘密对于一个用人单位而言至关重要,甚至关系到一个企业的生死存亡。因此,用人单位往往要求一些掌握了商业秘密的人员签署保守商业秘密协议,防止他们将商业秘密泄露出去;或者与该类人员签订竞业限制协议,那么竞业禁止有什么常见问题,竞业禁止的常见问题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