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起人连带责任的范围和限制是什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07 08:45:32 440 人看过

公司发起人应承担的连带责任如下:

1、公司成立时,股东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全体股东对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承担连带责任

2、公司增资时,以虚假方式虚报注册资本或者虚假增资的,公司债权人可以要求虚假增资股东和未履行忠实义务、勤勉义务的高管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3、股东出资后抽逃出资的,债权人可以要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对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不能清偿公司债务的部分承担连带责任,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同样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股东及发起人的连带责任

《公司法》第二十八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十七条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九十三条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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