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限制是什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05 06:30:22 66 人看过

缔约过失责任赔偿范围如下:

1、固有利益损失。固有利益赔偿的范围主要是指赔偿身体、健康、生命损失等损害或损失。基本内容一般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必要的营养费;

2、信任利益损失。信任利益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主要包括:

缔约费用;准备履约和实际履约所支付的费用;

因缔约过失导致合同无效、变更或撤销造成的实际损失;因身体受伤支付的医疗费等合同费用;

因支出缔约费用或准备履行和实际履行费用而丧失的利息等。

合同无效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

第一从责任性质上来看。违约责任是违反了有效的合同而产生的责任,它是以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条件的.而缔约过失责任产生的宗旨就是为解决没有合同关系的情况下因一方过失而造成另一方信赖利益的损失的问题。

第二违约责任可以由当事人约定责任形式,而缔约过失责任只是一种法定的责任,不能有当事人约定。

第三从赔偿范围来看。违约责任通常要求赔偿期待利益的损失.期待利益既包括了可得利益,也包括了履行本身.而在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情况下,当事人只能根据信赖利益的损失要求赔偿。

第四从损害赔偿的性质来看。违约责任的赔偿范围有一定的限制,即为一方所受的损失,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的和应当遇见到的因违反合同而可能造成的损失.但缔约过失责任中不存在责任限制。

第五从免责条款来看。我过法律没有对缔约过失责任规定免责事由,法律关于不可抗力的免责事由仅适用违约责任。

第六从归责原则来看,违约责任是严格责任,而缔约过失责任是过错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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