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案件管辖权问题的提出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6 16:51:40 160 人看过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首先需解决管辖问题。新破产法第三条规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这一规定较为粗略,实践中存在许多问题需要解决,如破产案件应按债务人登记注册地,还是按主要办事机构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确定管辖权?债务人、债权人等是否可以对法院受理破产案件提出管辖权异议?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应如何处理?对破产案件管辖权裁定不服的可否上诉、申请再审,检察机关可否提起抗诉程序?等等。

因为立法规定不明,法院往往自行比照民商事案件解决破产案件的管辖问题,而司法实践中的做法也不统一。这种现象阻碍了破产程序顺利进行,影响了广大债权人的清偿利益。如在一破产案件中,债务人提出的管辖异议经历了一审、二审和再审程序,前后共六次审理,二次移送,历时三年多仍未解决,检察机关还因此提起抗诉。问题产生的原因是,人们对破产案件管辖权的认识存在一些误区,为此需要在理论上正本清源,以正确解决破产案件的管辖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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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7月13日 2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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