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保险公司因分立而解散是否需要批准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31 17:42:22 192 人看过

外资保险公司解散是否因分立、解散需要批准?根据中国有关法律,外资保险公司因章程规定的分立、合并或者解散,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后解散。《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外资保险公司因章程规定的分立、合并或者解散,经中国保监会批准解散。外资保险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外资保险公司除分立、合并外,不得解散。公司宣告破产或者解散后,公司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确认公司的现有财产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权利大于债务,足以清偿公司全部债务的,应当按照法定顺序清偿债权人的债务。首先,支付公司清算费用,包括公司财产的评估、保管、出售、分配费用、公告费用、清算组成员报酬、委托注册会计师、律师费用等,诉讼费用;第二,支付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第三,支付所欠税款;最后,偿还其他公司的债务。在清偿公司债务时,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历来没有严格的清偿公司债务的顺序,但公司财产必须能够清偿公司债务;二是催告债权人的期限届满前,应当将公司债务清偿完毕公司不得先清偿债务;

第三,公司在未清偿全部债务前,不得将公司财产分配给公司股东。公司清偿全部债务后,清算组在有剩余财产的情况下,方可将公司剩余财产分配给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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