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潍坊市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许可需要哪些手续
1.受理对申请材料进行受理。
2.审查审查材料是否符合要求
3.审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
4.办结根据情况决定是否颁证
二、潍坊市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许可受理条件
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的单位和个人,除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与加工农业转基因生物相适应的专用生产线和封闭式仓储设施。
(二)加工废弃物及灭活处理的设备和设施。
(三)农业转基因生物与非转基因生物原料加工转换污染处理控制措施;
(四)完善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安全管理制度。包括:
1.原料采购、运输、贮藏、加工、销售管理档案;
2.岗位责任制度;
3.农业转基因生物扩散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4.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小组,具备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知识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
三、潍坊市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许可法律依据
1.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单位和个人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加工的,应当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2.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审批办法
第三条:“在境内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加工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许可证》”。
3.山东省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许可审批办法
第三条:“凡在山东省境内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省农业厅颁发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许可证》(以下简称《加工许可证》)。取得《加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活动”。
-
聊城市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许可需要哪些手续
480人看过
-
德州市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许可需要哪些手续
473人看过
-
潍坊市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许可办理流程是什么
388人看过
-
新余市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加工许可需要哪些
159人看过
-
抚州市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加工许可需要哪些
374人看过
-
上饶市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加工许可需要哪些
144人看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组成。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 国务院秘书长在总理的领导下,负责处理国务院的日常工作。国务... 更多>
-
潍坊市社保转移需要哪些手续香港在线咨询 2022-11-121、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填个表格)。 2、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 3、由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同时按规定转移养老保险
-
潍坊市社保问题转移的手续是哪些?湖北在线咨询 2022-08-04辞职后社保的转移可通过以下方式办理: 1.社保中心查询 如果对自己的社保帐号不清楚,可以携带身份证到各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办理大厅查询。 2.上网查询 登陆所在城市的劳动保障网或社会保险业务网站,点击“个人社保信息查询”窗口,输入本人身份证和密码(密码是你的社保证编号或者身份证出生年月),即可查询本人参保信息。 3.电话咨询 拨打劳动保障综合服务电话“12333”进行政策咨询和信息查询。 市内变
-
潍坊农村宅基地有哪些青海在线咨询 2022-07-27农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须要完成以下程序: 一、申请 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向当地村委会提出书面用地申请。村委会应当在每一个季度集中申请材料,依法召开村委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进行审议,并张榜公布,在张榜公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本村村民未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上报给乡镇国土资源所初审。 二、现场勘查 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国土资源所进行现场勘查和群众调查,审查建房用地和建设申请条件,并制作勘查笔录和
-
潍坊市社保转移必须要什么手续?浙江在线咨询 2022-11-081、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填个表格)。 2、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 3、由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同时按规定转移养老保险
-
潍坊潍城农村宅基地广东在线咨询 2022-07-101、是土地管理法里的名词。 2、法律依据是土地管理法、国土资源部的行政法规、以及各省的宅基地管理办法,在实践中,主要是依据各省的宅基地管理条例来进行申请的。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坚决贯彻“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区、市)规定的标准。这个标准要根据各省自己的规定来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