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未经工商登记的施工企业项目部法律地位
1.项目部的概念界定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规范》(编号为GB/T50358-2005,自2005年8月1日起实施)第2.0.7条的规定,工程总承包企业项目部的定义是:在工程总承包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支持下,由项目经理组建并领导的项目管理组织。实践中,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施工企业设立的项目部开始撤出施工现场并解散。因此,项目部通常仅为项目工程而临时存在。参照上述规定及工程实践,可以将施工企业项目部做如下定义,即:项目部是施工企业为特定工程设立的,管理项目工程及具体履行相关工程合同的临时性内部机构。
2.项目部的法律地位根据民法理论,民事主体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可以实际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民事主体主要包括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也称非法人组织)。显然,项目部不属于自然人或法人,进而需探讨项目部是否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其他组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即: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一)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独资企业;(二)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企业;(三)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四)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五)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六)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七)经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企业、街道企业;(八)其他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组织。以及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即: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我们认为,在民事诉讼法意义上,未经工商登记的施工企业项目部显然不属于可以作为诉讼当事人的其他组织。并且,我们理解,在民事实体法律层面,施工企业项目部由于没有独立的财产,也不能独立承担民事法律责任,故也不应具有独立的民事权利能力,不属于可以独立承担责任的民事主体,也区别于已经领取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分支机构。总之,项目部仅是施工企业的临时性内部机构或内设机构,是施工企业组织机构的一部分,不具有独立的民事权利能力,既不具有民事主体身份,同时也不具有独立的诉讼权利能力,不能成为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
二、项目部对外行为的法律后果
1.项目部与项目部印章如上所述,项目部是企业临时设立的,管理项目工程及具体履行相关工程合同的内部机构。对于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项目部而言,项目部作为企业法人的内部机构,法律上并不要求刻制印章。但实践中,为开展业务方便,企业法人为项目部刻制印章较为常见。并且,该等印章通常没有在公安机关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备案。企业法人为项目部刻制印章的行为表明,企业法人认可该印章是企业法人的外在表现形式之一,对与项目部发生业务联系的主体具有公信力,能够对外代表企业法人。
2.项目部对外签订合同的法律效力如上所述,项目部在法律上是施工企业的内部机构,但其在实践中常常独立作出某些行为,往往能够直接代表施工企业。工程施工中的各方当事人通常也认可项目部即代表施工企业。在法理上,项目部与施工企业之间的关系,虽然是企业法人内部机构与企业法人的关系,但在法律效果上,可以类推适用法定代表人与企业的代表关系。即项目部在具体签订和履行工程合同时,项目部实际上就是企业在具体施工合同项下的代表,项目部的意思表示实际上就是企业法人的意思表示,其法律后果应归属于施工企业。实践中,通常存在项目部越权签订合同的情形,即项目部超越企业法人的内部规定而对外签订合同。就此可以认为,由于项目部的权限范围通常由施工合同、授权委托书确定,或者由商业习惯被当事方所熟知,因此如果项目部超出权限范围签订合同(如加盖项目部印章),除相对人明知或有重大过错外,则原则上应视为企业法人的意思表示,该合同对企业法人具有约束力。当然,如果相对人明知或有重大过错,则不应将法律后果归属于设立项目部的企业法人。实践中,很多施工企业对外提供的文件(如授权委托书)规定项目部印章无权对外签订经济合同,有的项目部印章上直接注明对外签订合同无效。此种情况下,由于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项目部本身不具备民事主体资格,其加盖印章在法律上不能视为企业法人的行为,故不能约束企业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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