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机关保护是社会保护一部分,没有司法保护不能实现对未成年人整体保护,没有社会保护、司法保护就能不具有普遍性和经常性,两者密切结合才能实现全方位、多层次的立体保护,才能形成教育保护网络,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实现对未成年人真正有效的保护。
(一)加强行政立法——优化未成年人的成长环境,规范政府部门职责.
《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营业性舞厅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互联网服务经营场所管理条例》规定,对于未成年人进入网吧、网吧无照经营和超时营业等加以禁止;但是,为什么还有那么多不适宜未成年人出入的娱乐场所、那么多网吧对未成年人敞开门户?为什么仍有那么多毒害未成年人的书报、音像制品充斥未成年人市场?对这些问题进行思考,我们发现现实生活中对于未成年人保护的很多问题都与政府履行职责相关,政府行使权力不到位是导致社会生活中出现复杂的未成年人法律问题的重要原因之一。目前,世界多数国家都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从实体到程序作出了特别规定。而且已基本趋于专门化。但我国却没有这方面的专门立法,因此要加强这方面的立法,以减少其在保护未成年人权益中的随意性和不确定性,加强行政执法的力度,填补其在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中的缺失和空白,使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真正落实。此外还要严厉打击侵犯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保持未成年人的合法权利。犯罪分子侵害未成年人的案件逐年上升,使未成年人身心受到影响,财产受到损失,人生权利受到侵害,有部分未成年人受犯罪分子勾结、胁迫、教唆走上犯罪道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司法部门在办理针对侵害未成年的案件,一要突出打击重点,重点打击对象是:杀人、放火、强奸、抢劫、拐卖妇女儿童,针对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分子,打击在校园内破坏学校正常教学秩序的各种刑事犯罪分子,打击勾结、胁迫、教唆未成年人犯罪的犯罪分子,为未成年人营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二要加大打击力度,在贯彻快审、快捕、快诉严打方针的同时,对一些犯罪分子不供、翻供以及侦查不到位,造成供证之间矛盾,要深入进行补查、复查证据工作。绝不让犯罪分子逃脱法律惩治,通过打击犯罪保护未成年人心身健康,使未成年人在良好社会环境中学习生活。
(二)建立未成年人犯罪记录隐形化制度。
实践证明,未成年人的犯罪事实如果为公众所知,必然会降低公众对其的肯定性评价,对其以后的成长和发展带来负面影响,并延缓他们复归社会的进程。因此,应对其犯罪记录进行隐形化,主要体现在,对未成年犯的审理和宣判都不公开;建立前科消灭制度,取消人事档案中的犯罪记录制度,以利于其健康成长。
(三)构建与非关押化相配套的、可操作性强的制度和措施。
要进一步落实对未成年人非关押化措施,在判决前、判决后都要避免监禁。据资料反映,在德国只有4%的少年犯被判处监禁刑。日本则仅为1%,而我国只有20%的少年犯没有被判处监禁刑。因此,要做到没有逮捕必要,坚决不捕,对可捕可不捕,坚决不捕。即使是可能判处有期徒刑,如果是在校学生,只要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害性,根据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处理有关规定,也尽量不捕,以使有一个较好的改造环境,从而使未成年犯罪人在相对自由缓和的氛围下恢复自信、改变自己,尽快回归主流社会。
为保障未成年人权益,应逐步构建与非关押化相配套的适当成年人在场、暂缓起诉、刑事和解、社区矫正等制度。在各国立法上均对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到场制度有明确的规定。而且还相应规定了在法定代理人无法到场时采取的替代性措施。如英国的适当成年人介入制度。即警察在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时,必须有适当成年人(如监护人或者专设的适当成年人)到场。其作用是为未成年人提供帮助,协助其与警察沟通,同时监督警察在讯问过程中是否有不当的行为。不仅要切实保证未成年犯罪人享有法律已经赋予他们的权利,另一方面要扩大法律尚未赋予的,但按照正当程序的理念应该赋予的权利。
对于法院系统,则应该严把案件质量关,防止出现无辜的未成年人被追究刑事责任。具体说来要做好以下工作:一要查明案件事实要素,把好案件事实审查关,防止出现认定事实上的错误,二要查明证据来源合法性、真实性,把好证据审查关。三是查明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出生年、月、日,把好未成年人犯罪边缘年龄审查关,防止因不满法定年龄而被追究刑事责任。四是查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案件中的地位和作用,把好对团伙犯罪案件中未成年人犯罪的审查关,对未成年人在作案时属从犯,情节显著轻微,可以作出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决定,五是查明未成年犯罪案件中的法定、酌定的从轻减轻,免除外罚的事实,把好从轻审查关,达到对未成年犯罪从轻减轻,免除外罚的目的。
(四)发挥司法职能作用,拓展宣传教育功能,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作为一名审判员,我感觉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着手:
首先是以审判工作为主,宣传法制,预防犯罪。
1、深入学校和社区讲法制课。
2、采取以学校为主,法院参与的方式,开展以提高学生法制观念,做四有新人为主题的共建活动。
3、发现一些单位有违法行为或在管理上有漏洞,及时提出司法建议,促其改进工作。
其次是加强少年犯罪问题研究与交流,促进少年刑事审判工作的开展。比如在办理案件时,检察官在审查案件的同时,还着力与失足未成年人家庭保持密切联系,与家长对孩子走入歧途的原因进行分析,对如何引导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进行交流。
(五)完善法律援助制度。
参考联合国及各国有关未成年人法律援助的规定及司法实践,对未成年人的法律援助应从侦查阶段开始,并贯穿于整个诉讼阶段;应建立一支专门的律师队伍,为未成年人提供法律援助;同时为法律援助提供专门基金或专项拨款。以保障对未成年犯罪人的法律援助得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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