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安置预留款是否可以分配给死亡村民?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9-08 06:20:14 231 人看过

这段内容讲述了征地补偿对不同人群的安置补助标准存在差异,需要确定一个具体的时间点作为基准。通常以征地方案公告发布或获得批准的那一天作为基准,只要人在这一天之前活着、进入了征地补偿名单就有权参与分配。假如征地公告5月1日张贴公布,8月才开始分配,只要人在5月1日前活着、不管是6月还是8月死的都正常参与分配。

由于征地补偿对不同人群的安置补助标准存在差异,因此需要确定一个具体的时间点。通常可以以征地方案公告发布或获得批准的那一天作为基准。只要人在这一天之前活着、进入了征地补偿名单就有权参与分配。假如征地公告5月1日张贴公布,8月才开始分配,只要人在5月1日前活着、不管是6月还是8月死的都正常参与分配。

" 死 亡 村 民 参 与 征 地 安 置 预 留 款 分 配 规 定 : 5 月 1 日 基 准 日 "

根据提供的标题,我们可以得知这是一篇关于"死亡村民参与征地安置预留款分配规定"的文章,而基准日是5月1日。根据这个信息,我们可以初步推测该文章可能与中国的农村土地政策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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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角度来看,该文章涉及到的规定可能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关于农村土地政策的相关内容。根据该法规,农村土地的征收和安置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而关于死亡村民参与征地安置预留款分配的规定,可能属于该法规中关于特殊群体权益保障的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根据提供的标题和文章内容,我们可以初步推测该文章与中国的农村土地政策和特殊群体权益保障有关。然而,由于文章的具体内容并未详细说明,因此无法对该文章进行更深入的法律分析。

本文讨论了关于死亡村民参与征地安置预留款分配规定的问题。根据文章内容,基准日是5月1日,只要在5月1日前活着、进入了征地补偿名单,死亡村民就有权参与分配。文章提到,分配的具体数额和方式并未详细说明,可能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关于农村土地政策的相关内容以及特殊群体权益保障的相关规定。从法律角度来看,该文章涉及到的规定可能属于该法规中关于农村土地政策的相关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四十九条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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