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安局有哪些案件管辖权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除以下特殊情况外的刑事案件应由公安机关立案管辖:
1.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不需要经过侦查的自诉案件;
2.由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
3.由军队保卫部门负责侦查的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
4.由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的间谍案;
5.由监狱立案侦查的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
二、公安机关与监察机关管辖权竞合的处理
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公职人员涉嫌职务犯罪的问题线索,应当移送监察机关,由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置。被调查既涉嫌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又涉嫌其他犯罪的,一般应当由监察机关为主调查,公安机关予以协助。
监察机关对公职人员涉嫌职务犯罪案件具有管辖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规定,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
1.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2.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3.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4.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5.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6.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三、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管辖权竞合的处理
公安机关侦查的刑事案件涉及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案件时,应当将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刑事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涉嫌主罪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由公安机关为主侦查;涉嫌主罪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公安机关予以配合。
《刑事诉讼法》第一十九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此外,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三章 监察范围和管辖 第十五条 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n(一)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n(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n(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n(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n(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n(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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