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追加变更被执行人的条件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6 09:46:16 452 人看过

一、最高法院追加变更被执行人的条件

1、因被执行人死亡,可申请变更其继承人、受遗赠人、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为被执行人的。

2、因被执行人被宣告失踪,可申请追加或变更其财产代管人为被执行人的;

3、因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合并,可申请变更合并后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的;

4、因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分立,可申请追加或变更分立后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的;

5、作为被执行人的个人独资企业,不能清偿债务,可申请直接追加投资人为被执行人。

6、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分支机构,可申请变更、追加该法人为被执行人的。

7、作为被执行人的合伙企业,可申请变更、追加普通合伙人为被执行人,有限合伙人出资未到位的,可追加有限合伙人为被执行。

8、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可申请变更、追加抽逃出资、出资不实的股东、出资人为被执行人。

9、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在原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况下,可申请追加原股东作为被执行人。

10、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公司,可申请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11、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可申请变更、追加清算义务人为被执行人。

12、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出现解散事由后,可申请追加无偿接受其财产的股东、出资人或主管部门作为被执行人。

13、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可申请追加在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书面承诺对被执行人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第三人为被执行人。

14、在执行程序中,可直接追加在人民法院作出书面承诺代为履行的第三人为被执行人。

15、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财产被其上级机关或其他组织无偿调拨给其他企业或个人,可申请追加取得资产的企业或个人为被执行人。

16、因未成年人侵权引起的民事责任,而执行依据将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确定为被执行人,在该未成年人成年后,申请追加其为被执行人的。

二、当事人如何申请变更和追加执行主体

申请人需要变更或者追加执行主体的,需要向法院提交书面的申请书,申请变更或者追加执行主体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申请人申请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应当向执行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据材料。

除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外,执行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审查并公开听证。经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变更、追加;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执行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第二十九条执行法院审查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申请期间,申请人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执行法院应当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办理。

申请执行人在申请变更、追加第三人前,向执行法院申请查封、扣押、冻结该第三人财产的,执行法院应当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被申请人、申请人或其他执行当事人对执行法院作出的变更、追加裁定或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但依据本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应当提起诉讼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上一级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组成合议庭审查,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议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被裁定变更、追加的被申请人申请复议的,复议期间,人民法院不得对其争议范围内的财产进行处分。申请人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并提供相应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三、申请变更执行主体应向法院提交哪些材料

办理执行程序中变更执行主体案件,申请人应向本院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包括被申请人和被执行人)的人数提出副本,申请书应写明以下内容:

l、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电话号码。

2、请求事项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注明执行案号以及申请执行依据的生效文书案号。

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据应当编写目录,列明证据名称及其证明内容:

a。申请执行依据的生效文书复印件。

b。执行案件中被执行人以及被追加或变更为被执行人企业的工商登记资料。

c。申请追加家庭成员为被执行人的,应当提交夫妻证明或其他家庭成员关系证明。

d。申请追加或变更分立或合并后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的,应当提交企业法人分立或变更证明。

(二)当事人是公民的,提交身份证或户口本的复印件;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提交营业执照和质检部门编制的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三)委托代理人申请的,提交经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写明委托事项和代理人的权限;委托代理人为律师的,应当出具律师事务所函。

(四)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申请的,应当提交继承或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

(五)涉外当事人提交的以上材料应经过所在国家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六)涉港当事人提交的以上材料应经过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师公证,并由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盖转递章。

(七)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是外文的,须附有相关机构翻译的中文译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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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02日 1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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