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发还改判的原因
1、行政机关办案人员执法能力不高。行政机关办案人员由于进入渠道纷杂、层次不齐,大量的时间又用于具体工作,没有足够的学习培训机会,导致在办案过程中,对案件事实的理解和认识有所不同,对法律、法规掌握程度也不尽相同。甚至新的法律、法规已经出台,办案人员并不知道,仍然按照旧法操作,势必会造成办案中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情形。
2、行政机关办案程序不规范。有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案靠感觉,对错凭感情,办案机关也没有对办案程序进行规范和要求,这样造成在办案过程中程序简化、越权办案、先批后办等现象。感情用事、臆断办案,造成具体行政行为程序上的瑕疵或违法。
3、地方领导插手过问要结果。行政案件立案受理后,个别领导通过会议协调、提前定调等形式向法院施压,或是明确要求法院对行政行为予以维持。基层法院既要考虑领导面子、又担心法院财政受控,不能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利益,只能判令行政机关胜诉。
4、基层法院地方保护思想浓。基层单位地域小、人员少,大多数法官对行政机关办案人员都很熟悉。一旦行政案件诉讼后,行政机关都会通过各种渠道找到主审法官说情,为了照顾各方的关系,个别法院牺牲行政相对人的利益、迁就行政机关违法办案的情形就会发生。
5、行政机关执法过错无追究。大多数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作为被告一方,对于诉讼的胜、负并不关心,无论胜诉还是败诉,对于办案人员没有任何影响。单位领导并不亲自参加诉讼,大多的诉讼由相关人员参加后,领导并不知道诉讼结果,也不关心过问,即使本单位的所有行政诉讼都败诉,单位领导也不一定会知道,也不一定会有什么措施。这样,就会导致无论出现诉讼胜负,执法方法、执法程序还是一如既往。
6、政府部门行政协调不及时。对于那些案情复杂、涉案人员多、行政相对人思想偏执、有着多次上访行为的行政案件,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理前,如果对行政相对人能够做好耐心细致的说服工作,析法明理,加强教育,并给予限期改正的机会,应该能够取得各方的理解和支持;一旦进行诉讼程序,及时与法院沟通联系,也可以协调结案。如果一味简单处理,就会造成行政相对人与政府部门的对立。一旦进入诉讼程序,庭审时虽然做了大量协调工作,行政相对人关注的则不仅仅是自已的利益,而是整个案情的公正处理。如果协调其撤回起(上)诉,相对人就会提出太高要求,政府或是第三人一般不能接受。
二、下一步对策
1、加强两级法院沟通。对于复杂的行政案件,一审法院受理后,在拿不准的情况下,及时与二审法院沟通,针对具体情况,二审法院提出指导性建议。这样,就会做到两级法院形成共识,即使当事人上诉,也会减少发还、改判。
2、加大行政培训力度。经常与政府机关沟通联系,在各部门开展业务培训时,法院系统安排有经验的法官前往授课,对行政案件处理过程中存在的事实问题、程序问题以及常用的法律、法规等进行培训指导,提出注意事项,提高行政机关办案的能力。
3、加大行政协调力度。建议政府设立行政协调机构,对于涉案人员多、案情复杂的行政案件,在行政机关进行处理前,分别邀请有关单位进行沟通,提前介入。既要从稳定大局出发,又要从行政相对人的利益着想,做好行政相对人与第三人的工作,本着“化解矛盾、解决问题”原则,调解结案。对于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采取定期通报形式,让政府部门及时了解哪些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经常被提起诉讼,让行政机关及时掌握本部门行政诉讼的胜负信息。
4、加强法官业务培训。对我市法院从事行政审判的法官,分层次、批次进行轮训,提高办案业务素质。遇有新的法律、法规出台,就抽调一批审判骨干,参加各级组织的理论培训。平时也要求各基层法院加强与当地政府的沟通,积极参加地方政府组织的各种培训学习,使我市行政审判人员从理论上和业务素质上得到提高,办案能力得到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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