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致一人以上轻伤的,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随意殴打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在公共场所殴打他人,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在一年六个月至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六个月以下刑期。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刑期,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每增加1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至两个月。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每增加2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至两个月。同时,寻衅滋事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寻衅滋事次数,伤害后果,强拿硬要他人公私财物,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量刑。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除外。
一、寻衅滋事会判多少年刑
1.构成寻衅滋事罪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寻衅滋事次数、伤害后果、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寻衅滋事,情节一般,未造成人员受伤的,为管制刑;适用管制刑不足以体现刑罚价值的,为拘役刑。
具有《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的,为有期徒刑六个月;
每增加定罪的情形之一的,刑期增加一年;每增加非定罪的情形之一或者同一种情形增加二次,刑期增加六个月。
寻衅滋事致人轻伤的,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每增加轻伤一人,刑期增加六个月至一年;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刑期增加二个月。
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累计每增加2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以自残、自杀等威胁、要挟方法在公共场所、机关等企事业单位无理取闹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或造成恶劣影响的,为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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