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工作委员会是地方总工会的派出机构,一般是随当地主管党政机关的性质而定,如某某经济开区工会工作委员会,由于某某经济开区是上级地方组织的临时性机构,不是国务院划定的地方行政机关(如市、县、区),所以不能建立总工会,只能成立工会工作委员会(简称某某工委工会);
机关工会委员会一般是职能部门或者某个单位内部通过职代会或职工大会推选出来建立的基层工会组织,如某某局机关工会委员会,某某单位机关工会委员会。(简称某某工会或某某机关工会)
两者的区别是工会工作委员会承担和履行的是地方同级总工会的职能,相当于地方同级总工会,是而机关工会工作委员会承担和履行的是基层工会的职能。
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
律师细说物业条例
在即将于2003年9月1日起施行的《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79号令以下简称《条例》)的第二章对业主大会(在《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津条例》中称之为业主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权利及运作规程都作了明确规定。为便于实际操作,建设部于2003年6月26日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制定了配套规章《业主大会规程》,对于业主大会的成立、筹备、职责、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的职责、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资格、印章的使用管理等作出了更为明确的规定。
业主大会的职责:根据《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业主大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修改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三)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换言之,业主可通过业主大会炒掉物业公司。
(四)决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并监督实施;
(五)制定、修改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六)法律、法规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有关物业管理的职责。
在《津条例》中也有类似的规定,而且《津条例》对于首次业主会的职责有更具体的规定。在此要特别强调的职责是业主大会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的权利,在《条例》中把此项权利交到了业主大会的手里,而不是业主委员会,主要是考虑对于物业管理企业的选择权应反映大多数业主的意愿,避免了物业管理企业投机业主委员会委员,以免业主委员会委员不能正确代表广大业主意愿的情况。
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也就是说对于物业管理企业的选择权在于业主大会,但签约权却在业主委员会。
(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四)监督业主公约的实施;
(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在《津条例》中规定为15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建设部的《业主大会规程》中还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日内召开首次业主委员会会议,推选产生业主委员会主任1人、副主任1-2人。在《津条例》中还明确了委员的数量是三至十一名(包括主任、副主任)。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
第九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方案,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还应当依法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职责相同或者相近的,原则上由一个行政机构承担。行政机构之间对职责划分有异议的,应当主动协商解决。协商一致的,报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备案;协商不一致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协调意见,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第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议事协调机构,应当严格控制;可以交由现有机构承担职能的或者由现有机构进行协调可以解决问题的,不另设立议事协调机构。为办理一定时期内某项特定工作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应当明确规定其撤销的条件和期限。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议事协调机构不单独设立办事机构,具体工作由有关的行政机构承担。
第十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和精干的原则,设立必要的内设机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内设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该行政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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