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1)符合《肇庆市端州城区户外广告规划》以及城区主要道路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的范围和要求;2)户外广告设施应符合《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CJJ149—2010)、《城市容貌标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及国家、省、市、区的有关规定和要求;3)户外广告造型和画面必须与周边整体环境保持协调,符合美化市容的要求;4)广告设施应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使用光源性装置的,避免对周边环境造成光污染;5)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按要求落实一般时段不少于20%,重要时段增加至50%的公益广告设置义务。6)户外广告设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办理材料
表格由事项审批单位提供
工商部门核发,提交原件和复印件,原件核对后退回。
申请人为个人的,提供原件和复印件,原件核对后退回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权证书》由城管部门核发,提交原件;其他材料提交原件和复印件,原件核对后退回
由申请人提交原件和复印件,原件核对后退回
由申请人提交原件和复印件,原件核对后退回(存在租赁关系)
利用建筑物设置户外广告设施(门头招牌除外),建筑物立面设计图由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盖章并出具,需经规划部门核准,提供原件和复印件,原件核对后退回。
由申请人提交原件
由申请人提交原件,盖公章,个人的需由本人签名、盖指模并注明联系方式
由申请人提交原件
由申请人提交原件
由申请人提交现场彩色照片(近、远景)各一份(不小于A4大小)的原件及电子图
由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盖章并出具,申请人提交原件。
由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盖章并出具,申请人提交原件。
由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盖章并出具,申请人提交原件(不小于A4大小)及电子图
住建部门核发,提交原件和复印件,原件核对后退回
由申请人提交原件
由申请人提交原件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肇庆市端州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5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预受理,出具电子版《预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或《补交告知通知书》。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或邮寄向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3.审查。受理后,由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初审,对不存在禁止设置户外广告情形的,按有关部门职责,将申请资料转规划、公安交警、公路、气象、星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局等部门联合审核。如受理的申请属设置非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当在政府网站和专门场所公示15天,或通过书面征求意见等方式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后,将收到的利害关系人意见连同申请资料一并转送有关部门联审。端州区城管局根据相关部门审核意见作出审查决定。整个联合审批流程在45个工作日内完成。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批复文件;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补交告知通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通过行政服务中心领证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或《补交告知通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材料后重新受理审查。3.审查。受理后,由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初审,对不存在禁止设置户外广告情形的,按有关部门职责,将申请资料转规划、公安交警、公路、气象、星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局等部门联合审核。如受理的申请属设置非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当在政府网站和专门场所公示15天,或通过书面征求意见等方式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后,将收到的利害关系人意见连同申请资料一并转送有关部门联审。端州区城管局根据相关部门审核意见作出审查决定。整个联合审批流程在45个工作日内完成。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批复文件;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补交告知通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肇庆市端州区蓓蕾南路6号
五、办理时限
45(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端州区城市综合管理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7年)
第十一条城市中设置户外广告、标语牌、画廊、橱窗等,应当内容健康、外型美观,并定期维修、油饰或者拆除。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7年)
第十七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
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2000年)
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当先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再按照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批:(一)需在城市街道两侧或者公共场所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二)需在城市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三)需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四)需在城市街道两侧和公共场所设置商亭、固定摊点、电话亭、大排档的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
第十一条在城市中设置户外广告、标语牌、画廊、橱窗等,应当内容健康、外型美观,并定期维修、油饰或者拆除。
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
第十七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
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
《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2000年)
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当先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再按照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批:
(一)需在城市街道两侧或者公共场所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
(二)需在城市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
(三)需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
(四)需在城市街道两侧和公共场所设置商亭、固定摊点、电话亭、大排档的。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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