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地区宅基地房屋建设指导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16 22:43:29 290 人看过

市辖区农村宅基地面积标准为20—25m2/人,其他区县辖区农村宅基地面积标准为20—30m2/人,3人以下户算3人,4人户算4人,5人以上户算5人,扩建住宅新占的土地面积应连同原有宅基地面积一并计算。

农村宅基地建房标准是什么

(一)农村新建、扩建或改建房,每户宅基地的标准面积为80-120平方米,各村委会应根据村庄规划和本村的实际用地情况统一确定本村的宅基地面积标准。

(二)农村独立住宅不得超过三层,每户建筑总面积不得超过360平方米;联排住宅不得超过四层,每户建筑总面积不得超过450平方米。各村应根据本村的风俗、民情研究确定固定的一种住宅建筑方案,形成统一风格,采用坡屋顶建筑形式。

(三)农村建房应满足如下的退缩要求:

(1)退缩水库边50米;退缩河涌、池塘边20米;

(2)退缩村道边线30米,退缩乡(街)道边线50米;退缩县道边线100米;退缩高速公路、国道、省道边线200米;

(3)同时应满足《增城市建筑物退让规划管理规定》和其它城乡规划的要求;

(4)房屋之间的前后距离不小于10米,房屋之间的左右横向间距不小于4.5米,房屋只允许在屋前外挑,阳台挑出不超过1.5米。

(四)农村村民有如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翻建、扩建原旧住宅。

(1)已取得新的住宅建设用地的;

(2)原旧住宅不符合村庄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相关退缩规定的;

(3)原旧住宅属文物保护单位或省级以上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确定的保留风貌建筑的;

(4)在地质灾害危险区范围内的。

《重庆市建设用地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建设用地的审批权限:征用、拨用耕地三亩(含三亩)以下,其他土地十亩(含十亩)以下,或者耕地三亩以下与其他土地数量之和不超过十亩的,由县人民政府批准,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超过前款审批权限的,征用蔬菜基地或征用土地需将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以下简称“农转非”)的,报市以上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四条一个建设项目需使用的土地,应根据总体设计一次申请批准,不得化整为零。分期建设的项目,应分期征用、划拨,不得先征待用;跨区县的建设用地,应分区县办理征用、划拨手续。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需要临时用地的,应向区县国土局提出申请,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应当先经规划部门审查同意。

临时用地一般不超过二年。禁止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使用期满或国家建设需要时,应当及时收回,无条件拆除地上建(构)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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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8月12日 0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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