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认识错误与刑事责任的关系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11 10:15:09 433 人看过

本文对刑法上认识错误的概念、分类及历史沿革进行了介绍,并详细论述了认识错误与刑事责任的关系,对认识错误对刑事责任的影响提出了一些个人的见解,以期达到深化认识错误理论的目的。

关键词:法律认识错误事实认识错误刑事责任关系

1认识错误的概念和分类

1.1认识错误的概念刑法中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刑法上的认识与客观实际情况存在不正确的认识。行为人发生这种错误时,就产生了是否阻却故意的问题。[1]故意与过失是认识因素的范畴,行为人的认识因素不同,故意或过失会影响到行为人的意志因素,进而影响到犯罪行为的罪过形式。

1.2认识错误的分类我们知道,认识错误及其对刑事责任的影响关系密切。故意或过失作为认识因素的两个方面,认识正确与否直接影响到刑事责任的承担。可见,在发生认识错误的场合下对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追究理应有所不同。因而就有了认识错误的分类。我国刑法理论采取传统的分类方法,把认识错误分为法律上认识的错误和事实上认识的错误。[2]

2认识错误对刑事责任的影响

2.1法律认识错误及刑事责任法律认识错误,有学者称之为“违法性错误”。本文采纳“法律认识错误”的说法,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及刑事处罚存在不正确的认识。法律认识错误通常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2.1.1想象犯罪行为不构成犯罪,行为人误认为构成犯罪,即刑法理论上通常所说的“幻觉犯”。这种认识错误不影响行为的性质,即行为人是无罪的。

2.1.2想象不犯罪行为在法律上规定为犯罪,而行为人误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这种认识错误不影响对行为性质的认定,即行为人的行为性质是按照法律的规定来处理,而不是以行为人的意志为转移。

2.1.3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行为在罪名和罪数、量刑轻重有不正确的理解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已构成犯罪,但对其行为触犯了何种罪名,应当被处以怎样的刑罚,存在不正确的理解。笔者认为这种错误认识并不影响其犯罪的性质和危害程度,既不影响定罪,也不影响量刑,司法机关按照他实际构成的犯罪及危害程度定罪量刑即可。

2.2法律认识错误对刑事责任的影响关于法律认识错误对刑事责任的影响,在刑法理论上存在否定说与肯定说二种学说。否定说认为“不知法不免除法律责任”。笔者赞同“不知法不可免责”的观点,不承认法律认识错误可以阻却刑事责任。总之,笔者认为,法律上的认识错误,不论上述列举的何种情况,都不影响对其行为性质的认定和追究其刑事责任,对法律认识错误的处理原则是:不免责,按照法律的规定定罪量刑即可。

2.3事实认识错误与刑事责任所谓事实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其行为的事实状况的错误认识。事实认识错误可能对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产生不同的影响。本文试图从客体的认识错误、对行为性质、犯罪对象错误、犯罪手段错误、打击错误、因果关系认识错误[3]。五个分类对事实认识错误及其刑事责任进行论述。

2.3.1客体的认识错误客体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侵害的客体的认识与实际情况不符合。客体认识错误可能影响罪过形式、犯罪的既遂与未遂,甚至可能影响犯罪的成立。

2.3.2犯罪对象的认识错误所谓犯罪对象错误,是指行为人预想加害的对象与实际加害的对象不一致。

对行为对象的认识错误,有以下几种情况:①误把甲对象作为乙对象加以侵害,而二者体现相同的社会关系。②误把甲对象作为乙对象加以侵害,而二者体现的社会关系不同。③误将犯罪对象作为非犯罪对象加以侵害。④误将非犯罪对象作为犯罪对象加以侵害。

2.3.3行为认识错误行为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性质或方式的认识与实际情况不符合。行为认识错误主要包括两种情况:第一,行为性质认识错误。第二,行为方法认识错误。即行为人实施行为时对自己所采取的方法产生不正确认识,从而影响危害结果的发生。

2.3.4犯罪手段的认识错误指行为人对自己所采用的犯罪手段的认识错误。主要包括以下三种情况:①行为人所使用的手段本来会发生危害结果,但行为人误认为不会发生危害结果。②行为人本欲使用会发生危害结果的手段,但由于认识错误而使用了不会发生危害结果的手段。③行为人所使用的手段根本不可能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但行为人因为愚昧无知而误认为该手段可以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2.3.5打击错误打击错误,也称行为误差,是指行为人对自己意欲侵害的某一对象实施侵害行为,由于行为本身的差误,导致行为人所欲攻击的对象与实际受害的对象不一致。笔者认为,如果这种打击超出了同一犯罪的法定构成要件,就不能认定为同一犯罪,而应在主客观相统一的范围内认定犯罪。

2.3.6因果关系认识错误因果关系认识错误,即行为人对其所实施的危害行为和造成的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的实际发展进程的认识错误。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主要包括以下四种情况:①危害结果虽然发生,但并不是按照行为人对因果关系的发展所预见的进程来实现的情况(有学者称为狭义的因果关系的错误)。②行为人实施了甲、乙两个行为,伤害结果是由乙行为造成的,行为人却误认为是甲行为造成的(有学者称为事前的故意)。③犯罪结果已经因行为人的危害行为没有故意地实施了可能产生一定结果的行为后,才产生故意,其后放任事态的自然发展,导致了结果发生(有学者称事后故意)。④犯罪构成的提前实现,是指提前实现了行为人所预想的结果。笔者认为,要认定这种行为是否成立故意犯罪既遂,关键在于行为人在实施第一行为时,是否已经着手实行,如果能得出肯定结论,则应认定为故意犯罪既遂,如果得出否定结论,则否认故意犯罪既遂。

2.4事实认识错误对刑事责任的影响关于事实认识错误对刑事责任的影响,理论上大致有三种学说:具体的符合说、法定的符合说、抽象的符合说。理论和实践中的通说是“法定的符合说”。依此学说,只要侵害的是同一性质的法益或在构成要件上相一致,就成立了故意。通过上述分类分析,当发生事实认识错误的情况下,行为人如何承担罪责?因为笔者承认事实认识错误可以阻却刑事责任,故笔者认为,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对于具体事实错误的处理,可以利用法定符合说;而在抽象事实错误的场合下,应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当实际的犯罪事实较重而行为人没有认识到其重时,应依轻罪处理;当客观犯罪行为轻时,则一律依轻罪处罚。

关于认识错误,我国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但作为一种理论,在司法实践中得到承认的。对于具体事实错误的处理,可以利用法定符合说,而对抽象事实认识错误的场合,则应坚持主客观一致的原则,既反对只根据行为人的主观想象定罪,也不能单凭客观后果而归罪。对于法律认识错误的处理,就我国的国情,仍应坚持“不知法律不免责”的传统原则,反对“不知者无罪”的肯定说。

参考文献:

[1]张明楷.《外国刑法纲要》.清华大学出版社1999版.第220页.

[2]何秉松.《刑法教科书》.中国法制出版社.第226页.

[3]何秉松.《刑法教科书》.中国法制出版社.第230-232页。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29日 05:23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犯罪构成相关文章
  • 法律认识错误
    意外事件
    法律认识错误,也称违法性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或者应受怎样的处罚,有不正确的理解。这种不正确的理解或是由不知法律规定或是由误解法律所引起的。法律认识错误通常包括以下几种情况。(一)假想犯罪所谓假想犯罪,是指行为人的行为依照法律并不构成犯罪,但行为人误认为构成犯罪,即刑法理论上通常所说的“幻觉犯”。这是一种法律上的积极错误。假想犯罪又可分为三种情形:其一,行为人实施了一般违法或违反道德的行为,而误认为是犯罪。比如行为人与现役军人配偶通奸,误以为是犯罪而向司法机关投案,但实际上刑法并没有将这种行为规定为犯罪。其二,行为人实施了某种正当行为而误认为是犯罪。比如行为人把意外事件、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误认为是犯罪而向司法机关投案。其三,某种行为过去是犯罪,但现行法律不再认为是犯罪。这些情形理应不成立犯罪。因为判断和认定行为性质的依据是法律,而不是行为人对法律的认
    2023-06-11
    305人看过
  • 民事责任与其他责任的关系
    民事责任是民事主体因违反民事义务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它主要是一种民事救济手段,旨在使受害人,被侵犯的权益得以恢复。民事责任的特征:民事责任具有以下主要特征:(1)民事责任以民事义务为基础,是违反民事义务的法律后果。(2)民事责任以恢复被侵害人的权利为目的。(3)民事责任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性。(4)民事责任是保护性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如果在承担了民事赔偿责任之后,违法行为人就无力承担罚款的行政处罚责任,那么,在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之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八条规定:公司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的,其财产不足以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依据这一原则,在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之间,应当首先承担民事责任,其次承担行政责任。关于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的关系,行政处罚法规定,应当给予刑事处罚的必须给予刑事处罚,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已经给予行政处罚的,在作出刑事
    2023-06-07
    142人看过
  • 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与刑事责任的关系
    精神损害赔偿与刑事责任能否并用,学者之间存在争议。有一种观点认为,既然精神损害赔偿的功能是惩罚与抚慰,则在侵权人承担刑事责任、被判处刑罚的情况下,应当认为已经对侵权人进行了惩罚而受害人也应当因此而得到心理上的抚慰。因此,在已经承担刑事责任的情况下,受害人不能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但也有学者认为,刑事责任虽然是能够通过对侵权人的惩罚而起到一定的抚慰受害人的作用,但这与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通过经济赔偿实现抚慰功能是不同,两种责任虽然都有惩罚和抚慰功能,但并不相同,不能相互取代。我国最高人民法院采纳了前一种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都对这一点进行了规定。如果侵权人的行为被确认为犯罪,则无论其是否被判处承担侵权责任,受害人都不能再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但如果侵权人的行为未被法院确定为刑事犯罪,则
    2023-06-05
    331人看过
  • 公司法中关于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的关系
    民事责任是民事主体因违反民事义务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它主要是一种民事救济手段,旨在使受害人,被侵犯的权益得以恢复。的特征:民事责任具有以下主要特征:(1)民事责任以民事义务为基础,是违反民事义务的法律后果。(2)民事责任以恢复被侵害人的权利为目的。(3)民事责任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性。(4)民事责任是保护性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如果在承担了民事赔偿责任之后,违法行为人就无力承担罚款的行政处罚责任,那么,在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之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八条规定:公司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的,其财产不足以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依据这一原则,在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之间,应当首先承担民事责任,其次承担行政责任。关于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的关系,行政处罚法规定,应当给予刑事处罚的必须给予刑事处罚,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已经给予行政处罚的,在作出刑事处罚时,
    2023-06-07
    260人看过
  • 事故责任认定书与事故鉴定的关系
    交通事故责任的本质就是交通事故中行为人的违章行为与事故发生之间是否存在事实因果关系及因果关系大小的一种表达形式,其本身并不是法律责任,而是追究法律责任的事实根据之一,只是侵权行为成立的一个条件。因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只是对交通事故基本事实、成因以及事故责任的一个陈述,而不是对当事人双方赔偿责任的最终判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有何作用?1、便于交通事故的处理,防止矛盾纠纷的扩大。作为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部门在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前,有必要对双方当事人阐述交通事故涉及的法律,将要作出的依据,鼓励双方当事人本着公平及适当照顾弱者(在这里大多数都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原则,积极进行协商解决,交通警务部门也可以进行一定的指导,如协商达成协议,交通警务部门可以双方达成的协议进行认定并出具交通事故调解书,便于双方向保险公司等进行索赔,便于交通事故的处理,防止矛盾纠纷的扩大。2、及时、公正的作
    2023-07-13
    352人看过
  • 对离婚的错误认识
    核心内容:离婚当事人对离婚有哪些错误认识呢?在离婚上,许多当事人产生一些错误认识,如当事人认为先提出离婚的一方会在财产上吃亏,但事实是在诉讼地位上,双方是平等的,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对财产进行分配。离婚当事人对离婚的错误认识:1、先提出离婚者在财产上会吃亏。夫妻双方在案件诉讼中地位平等,离婚时,法院首先会分清当事人的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个人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先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和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处理。因此,先起诉不等于原告必须在财产分割方面作出让步,二者没有必然联系。2、分居二年即可自行离婚。这种认识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因为离婚是配偶双方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如果想依法解除婚姻关系,只能到民政部门协议离婚或到法院诉讼离婚,此外,没有第三条途径。3
    2023-06-12
    411人看过
  • 间接正犯与教唆犯的认识错误
    教唆犯与间接正犯的相同点在于:二者都指使他人去实行犯罪。区分点在于:教唆犯对实行者没有支配作用,间接正犯对实行者有支配作用。可以看出,间接正犯具备了教唆犯的所有要件,并且比教唆犯还多了一个要件:对实行者具有支配作用。间接正犯是比教唆犯程度更严重的犯罪形式。从包容评价的思维看,间接正犯的行为能够包容评价教唆犯的行为,间接正犯的故意能够包容评价为教唆犯的故意。例如,甲唆使10岁小孩去实施盗窃。首先,甲具有教唆他人的故意和行为,即具有教唆犯的故意和行为。进一步看,由于小孩没有责任能力,甲对小孩具有支配作用,所以在教唆犯的基础上又符合了间接正犯的要件。教唆犯与间接正犯之间的认识错误,有以下情形:(1)以间接正犯的意思,利用他人犯罪,但产生了教唆的结果。例如,甲误认为乙是没有责任能力的精神病患者,便引诱乙杀人,但乙具有责任能力,按照甲的旨意杀了人。首先,从客观上看,乙有责任能力,甲对乙没有支配作用,
    2023-03-22
    312人看过
  • 刑事责任与医疗事故的关系探究
    医疗事故的刑事责任包括医务人员因严重的不负责任,通常主观上为故意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违反医疗卫生管理等法律法规或规章制度,导致造成的就诊人死完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严重损害通常指一级和二级医疗事故,即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或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医疗事故有刑事责任吗是否追究刑事责任的前提是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了犯罪。《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23~25条规定,属于以下三种情况,由司法机关对直接责任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后,丢失、涂改、隐匿、伪造、销毁病案和有关资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2)医务人员由于极端不负责任,致使病员死亡,情节恶劣已构成犯罪的。(3)借口医疗单位发生医疗事故寻衅滋事,扰乱医疗
    2023-06-30
    254人看过
  • 刑法因果关系与刑事责任的联系和区别
    当危害行为发生时,要使某人对该结果负责任,就必须查明他所实施的危害行为与该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这种因果关系,是在危害结果发生时使行为人负刑事责任的必要条件。一、因果关系的客观性因果关系作为客观现象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它是客观存在的,并不以人们主观是否认识为前提。二、因果关系的相对性原因与结果的区别在现象普遍联系的整个链条中只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应该从以下两点加深对上述刑法因果关系特定含义的理解:第一,作为因果关系中的结果,是指法律所要求的已经造成的有形的、可被具体测量确定的危害结果。第二,刑法因果关系中的原因,是指危害社会的行为。三、因果关系的时间序列性所谓时间序列性,就是从发生时间上看,原因必定在先,结果只能在后,二者的时间顺序不能颠倒。四、因果关系的条件性和具体性查明因果关系时,一定要从危害行为实施时的时间、地点、条件等具体情况出发来考虑。五、因果关系的复杂性因果关系的复杂性,
    2023-06-11
    321人看过
  • 诈骗罪的刑事责任与金额关系
    诈骗金额三千元就构成诈骗罪。根据法律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因此,诈骗公私财物价值达到三千元的,就构成诈骗罪。什么情况属于诈骗行为以下情形构成诈骗罪:1、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2、欺诈行为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3、成立诈骗罪要求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之后作出财产处分;4、欺诈行为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后,行为人便获得财产,从而使被害人的财产受到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023-07-04
    283人看过
  •  过失伤人罪与刑事责任的关系
    殴打他人将面临法医鉴定,若造成轻伤及以下则属治安案件,会受到治安处罚和民事赔偿责任。轻伤不构成刑事案件,只会产生治安处罚和民事赔偿责任。若调解达成协议,则不再处罚;若调解不成,则处以罚款或15天以下行政拘留。不需要,故意发起攻击行为,如殴打他人,攻击程度将依据法医的鉴定结果来确定。故意伤害、殴打他人造成轻伤及以下的,属于治安案件。轻伤不构成刑事案件,没有刑事责任,只有行政责任(治安处罚)和民事赔偿责任。一般轻伤可以由公安调解,调解达成协议后不再处罚;调解不成的,处以罚款或者15天以下行政拘留。故意伤害行为如何判定?故意伤害行为是指故意对他人身体或心理造成损害的行为,包括殴打、辱骂、恐吓、伤害、非法拘禁等。对于这种行为,我国刑法采取了严格的法律规定,并规定了相应的刑罚。根据刑法的规定,故意伤害行为可以分为故意轻伤和故意重伤两种情况。故意轻伤是指故意造成他人身体受到轻伤或者财产受到轻损失的行为
    2024-03-14
    350人看过
  • 公安机关错误刑事拘留负什么责任
    构成犯罪的,按渎职罪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受害人,可以要求国家赔偿。一、如何鉴定家庭暴力家庭暴力的界定是指家庭成员间实施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造成的身体及精神伤害。对于实施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可以向公安机关求助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对于给受害人造成严重损害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二、诽谤是报警好,还是自诉好1、诽谤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对于诽谤的受害人,应当自行收集有关证据到法院提起刑事自诉。公安机关是不会受理的。2、但是,对于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属于国家追诉案件,可报警,由公安机关、检察院代表国家追究其刑事责任。3、对于通过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的,在受害人无法掌握相关证据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协助受害人收集有关证据。三、车没有年审就出事故了要负什么责任机动车应当按照规定及时进行审验,若是没有审验的,出了事故要承担的责任:1、民事责
    2023-03-04
    435人看过
  • 论错误逮捕的刑事赔偿问题
    在检察机关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刑事赔偿案件中,赔偿决定机关如何认定检察机关的致害行为是否为国家赔偿法上的错误逮捕,这类问题在当前审理此类刑事赔偿案件中争议较大。为此,笔者试就检察机关的错误逮捕及其赔偿问题作一论述。逮捕是由法定的执法机构,依照正当的法律程序,针对可能判处一定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有时限羁押、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刑事强制措施。刑事诉讼法法第59条规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这是逮捕应具备的形式要件;刑事诉讼法第60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这是逮捕应具备的实质要件。由此可见,错误逮捕一般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违反了逮捕的实质要件的逮捕,即不应捕的而捕;另一种是违反了逮捕的形式要件的逮捕
    2023-04-24
    371人看过
  • 员工对报关错误的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员评分与考核管理办法》第三条海关对未暂停报关的报关员进行评分与考核因报关单填报不规范、报关行为不规范、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走私等原因被海关撤销的第四条海关对报关员进行评分,实行责任明确的原则,对错误和错误责任界定不清的,不予计分第五条海关企业管理部门负责职能指导,报关员评分的日常监督管理及相关协调具体实施由报关业务现场及相关业务职能部门负责评分管理行为以海关名义进行第六条根据报关单填写不规范的程度和性质以及报关行为不规范的程度和性质,将报关员分为1分、2分、5分、10分、20分和30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报关差错的员工最严厉的处罚是什么,记录10分:(1)出借自己的报关员证书、借用他人的报关员证书或更改报关员证书内容(2)海关签字放行后,海关发现报关行填写报关单不规范,导致报关单币值或价格与实际不符,差额超过100万元;数量与实际情况不符,相差四位数以上,经海关
    2023-05-07
    388人看过
换一批
#犯罪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犯罪构成的四个要素是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的主观方面和犯罪客观方面。只有符合上述四个条件的,才可认定行为构成犯罪,但犯罪成立后也可因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原因而对犯罪认定予以否定。... 更多>

    #犯罪构成
    相关咨询
    • 不负刑事责任的情形,认识错误负刑事责任吗?
      山西在线咨询 2022-10-27
      一、不负刑事责任的情形1、意外事件。即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认为是犯罪,对行为人不应追究刑事责任。2、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行为人不负刑事责任。3、紧急避险。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
    • 上的事实认识错误应负什么刑事责任
      青海在线咨询 2022-10-05
      刑法上事实认识错误分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客体的认识错误,对象的认识错误,打击错误,手段,工具的认识错误。只要把握主观,客观,想象竟合等知识就能了解各种认识错误在刑法中对应的责任到底是故意,过时,既遂,未遂。
    • 对事实的认识错误, 抽象认识错误, 抽象认定错误, 事实认识错误问题
      陕西在线咨询 2022-01-27
      事实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与自己行为有关的事实情况有不正确理解。分为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和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现实所发生的事实虽然不一致,但没有超出同一犯罪构成的范围,即行为人只是在某一犯罪构成的范围内发生了对事实的认识错误,因而也被称为同一犯罪构成内的错误,这种情况分为:对象错误、打击错误和因果关系错误。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现实所
    • 关于刑法上的事实认识错误怎么办
      河北在线咨询 2022-10-08
      所谓事实认识错误,即行为人所认识、所意欲的事实与实际情况、客观事实不一致。事实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与自己行为有关的事实情况有不正确理解。这类错误是否影响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要根据不同的情况作不同的处理:如果属于对要件的事实情况的错误认识,就要影响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如果属于对犯罪构成要件以外的事实情况的认识错误,则不影响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 诬告与错误刑事诉讼法的关系
      河南在线咨询 2022-04-29
      本罪与错告的界限 本条第3款规定:“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适用前款规定。”所谓错告,是指错误地指控他人有犯罪事实的告发行为。所谓检举失实,是指揭发他人罪行,但揭发的事实与实际情况完全不符或部分不符的行为。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这就把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