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管理暂行规定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2 17:13:24 450 人看过

第一条为维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保证建设项目顺利实施,规范拆迁管理行为,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武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确定为拆迁范围内的房屋拆迁,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房屋拆迁行政裁决,是指拆迁管理部门对拆迁当事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有关事项依法作出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四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就房屋拆迁的补偿方式、引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安置用房地点、过渡期限、搬迁过渡方式、搬迁期限等事项,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第五条拆迁当事人就前条规定事项达不成协议的,可向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裁决。拆迁当事人指拆迁人、被拆迁人和有合法租赁关系的房屋承租人。

第六条裁决申请人应以书面形式提出明确的裁决请求,并提交行政裁决所需的相关资料。由拆迁人申请裁决的,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房屋拆迁许可证;

(二)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用途、权属证明;营业用房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与被拆迁人协商的记录(三次以上),协商记录应记录谈话时间、地点、参加人员和谈话内容;

(四)对被拆迁人的还建安置方案;

(五)还建安置房屋地点和权属资料;

(六)其他与裁决有关的资料。被拆迁人不在本地、故意回避协调或其他原因无法形成协商记录的,拆迁人应在本市有影响的报刊等媒体上对被拆迁人发出拆迁通知,前款第(三)项资料可不提供。

第七条行政裁决申请应在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期限内或拆迁期限届满6个月内提出,超出期限不予受理.拆迁管理部门应在受理裁决申请30内作出具体行政裁决。裁决申请人提交资料有欠缺的,拆迁管理部门应及时告知,并责成限期补足,受理期限以最后资料提交之日起计算。

第八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将裁决申请人的裁决请求及时告知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辩意见,并提交相关资料。

第九条作出行政裁决前,拆迁管理部门必须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当事人拒不到场参加调解的,可径行作出裁决。因裁决需要,拆迁管理部门可主动上门调查、取证,并作好宣传、解释工作。

第十条行政调解由拆迁管理部门主持,调解的时间、地点和具体事项以书面方式通知有关当事人。

第十一条行政调解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拆迁管理部门核实到场当事人身份;

(二)裁决申请人提出裁决请求,陈述理由和依据;

(三)被申请人答辩;

(四)拆迁管理部门就当事人争议事项解释相关法规、政策,责成当事人限期内反馈协商意见

(五)制作调解笔录,当事人签署。

第十二条在调解规定的期限内,当事人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拆迁管理部门可作出行政裁决。

第十三条行政裁决书由拆迁管理部门直接送达有关当事人,当事人应签收。当事人拒收的;采取留置送达方式,拆迁管理部门应要求受送达人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执上记名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行政裁决书送达受送达人的住所。

第十四条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作出行政裁决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中心城区市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组织强制拆迁;远城区区人民政府可以责成当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组织强制拆迁。

实施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手续。

第十五条拆迁当事人对行政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行政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按照《武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对被拆迁人给子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拆迁管理部门可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第十六条本规定由市拆迁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2003年5月1日起实施。

武汉市规划管理局

二○○三年五月一日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9月08日 05:34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城市房屋拆迁相关文章
  • 武汉市发布房屋拆迁安置的城市条例
    (1995年7月21日湖北省武汉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1995年9月26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加强城市房屋(以下简称房屋)拆迁安置管理,保护房屋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个人。本条例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和有合法租赁关系的使用人。第四条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建和城市国有土地效益的发挥,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第五条拆迁人必须按本条例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和合理安置;被拆迁人必
    2023-07-04
    99人看过
  • 关于转发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做好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建设部于2003年12月30日印发了《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建住房〔2003〕252号,以下简称《裁决规程》)。《裁决规程》明确和规范了拆迁行政裁决和强制拆迁程序,对于维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保证拆迁工作依法顺利进行、维护社会稳定大局有着重要意义。现将《裁决规程》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本市贯彻执行建设部《裁决规程》,进一步做好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工作的组织领导,防止矛盾激化,维护社会稳定。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工作,实行区、县政府负责制。各区、县人民政府必须加强领导,高度重视,严格控制行政强制拆迁总量,防止矛盾激化。
    2023-04-23
    171人看过
  • 房产政策法规: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
    《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为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的管理,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制定而得。1991年7月4日建设部第七次部常务会议通过,1991年7月8日建设部令第12号发布,自1991年8月1日起施行。于2011年1月26日废止。全文第一条为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的管理,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国务院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的管理工作。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城市房屋拆迁单位(以下简称房屋拆迁单位),是指依法取得拆迁资格证书,接受拆迁人委托,对被拆迁人进行拆迁动员,组织签订和实施补偿、安置协议,组织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单位。设立房屋拆迁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例第四条设立房屋拆迁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例:(一)有上级主管部门同
    2023-06-05
    374人看过
  • 城市房屋拆迁申请行政裁决是否适用回避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城市房屋拆迁申请行政裁决适用回避的,行政裁决工作人员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应当回避。《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十一条行政裁决工作人员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应当回避。农村房屋拆迁评估的方法1、市场比较法。市场比较法是最具说服力并易于当事人接受的方法,因为这种评估方法最能直接反映评估对象的市场价格,但其前提条件是必须有同类房屋的交易实例可供比照。贵阳市规定,采用市场比较法进行房屋拆迁估价,所选定的参照物实例,应当与被拆迁房屋所在区位、用途、建筑结构相同或相近,参照实例的成交时间不超过估价时点12个月,选取的参照实例须在3个以上,参照实例的综合修正系数不超过30%。但是由于市场比较法需要交易实例作比照物,实践中公用设施、公益事业房屋以及农房等交易实例较少,对这些房屋拆迁估价拆迁双方可申请使用其它估价方法。
    2023-06-11
    249人看过
  • 武汉市城市建筑色彩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塑造统一和谐、丰富有序的城市建筑色彩形象,根据《武汉市城市总体规划》、《武汉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武汉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以及《武汉城市建筑色彩控制技术导则》,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中心城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及附属设施(含建筑墙体、门窗、入口、屋顶以及附属建筑等部位)的色彩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主管全市建筑色彩的规划管理工作,各规划分局按照规定权限承办建筑项目色彩管理的具体工作。第四条建设项目建筑外立面基色调、辅助色调和点缀色调应按照《武汉城市建筑色彩控制技术导则》规定,根据建筑所处的城市色彩控制管理区、建筑主导功能、建筑体量、形式和材料的不同以及本市地理特点和气候条件合理确定,并与周边建筑以及城市环境色彩相协调。第五条建设项目的建筑色彩应纳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实施管理:(一)市城市规划管理局或分局根据《武汉城市建筑色彩控制技术导则
    2023-06-10
    308人看过
  • 丽水市城市规划区拆迁管理暂行规定全面解析
    【阅读全文】丽水市人民政府文件丽>发[2003]45号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水市城市规划区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莲都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丽水市城市规划区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长办公会议审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零零三年六月二十八日丽水市城市规划区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的管理,保障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在丽水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征用集体所有土地而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规定。农民在原集体所有土地上的房屋被拆迁后,安置建在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再次被拆迁适用本规定。拆迁不属于拆迁所在地农民的
    2023-07-02
    111人看过
  • 建设部发布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实施细则
    各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房地局、规划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了规范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行为,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建设部制定了《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三年十二月三十日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行为,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制定本工作规程。第二条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因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搬迁期限、补偿方式、补偿标准以及搬迁过渡方式、过渡期限等原因达不成协议,当事人申请裁决的,适用本规程。第三条市、县人民政府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履行行政裁决职责。第四条行政裁决应当以事实为依
    2023-07-02
    383人看过
  • 天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是如何规定的
    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房屋承租人,是指与被拆迁人具有房屋租赁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历史形成的、实际租用被拆迁人的房屋的单位和个人。一、楼房拆迁怎么补偿房屋拆迁补偿计算标准(1)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2)房屋拆迁补偿差价=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被拆迁人获得调换产权的房屋的评估价格关于房屋拆迁补偿的规定:1、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但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2、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3、货币补偿的金
    2023-06-21
    383人看过
  • 城市拆迁房屋管理规定(南昌市,2002年修正)
    南昌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2002年修正)状态:有效发布日期:2002-12-12生效日期:2002-12-12发布部门:江西省南昌市人大常委会南昌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1998年11月10日南昌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1998年12月18日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2002年10月11日南昌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02年11月29日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修订2002年12月12日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
    2023-07-03
    180人看过
  • 周建刚与武汉市江岸区城市管理执法局等城管行政管理及行政赔偿纠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08)武行终字第68-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建刚。委托代理人陈卫红,湖北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市江岸区城市管理执法局。法定代表人陈海军,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安立勇,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张勘,湖北英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政府后湖街办事处。法定代表人夏军勇,该办事处主任。委托代理人郭峰,湖北英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堂辉,湖北英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周建刚不服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对周建刚诉武汉市江岸区城市管理执法局(以下简称江岸区城管局)、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政府后湖街办事处(以下简称后湖街办事处)城管行政管理及行政赔偿一案作出的(2007)硚行初字第31-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8年2月26日受理该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3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周建
    2023-06-06
    78人看过
  • 常山县城市房屋评估拆迁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我县城市房屋拆迁评估行为,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常山县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县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进行房屋拆迁评估活动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县城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县的城市房屋拆迁评估管理工作。县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具体对本县城市房屋拆迁评估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第四条房屋拆迁评估实行评估机构资格准入制度。由县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根据评估机构的资质等级、经营范围、从业经历、评估力量、技术水平及信誉等因素确定准入的评估机构并予以公布。未经准入的评估机构不得从事房屋拆迁评估业务。第五条申请拆迁评估资格准入的评估机构,应当向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一)要求从事房屋拆迁评估业务的申请报告;(二)房地产评估机构资质证书;(三)法人营业执照;(四)专职注册房
    2023-07-05
    226人看过
  • 武汉市拆迁补偿资金监控管理规定(2003)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确保被拆迁人房屋拆迁后得到补偿安置,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武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的,适用本规定。第三条房屋拆迁安置补偿资金,是指拆迁范围内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按《办法》应对被拆迁人给予安置、补偿所需的费用。具体包括房屋补偿费用、附属物补偿费用、临时安置补助费用、安置房建设所需费用以及拆迁涉及的其他费用。第四条拆迁安置补偿资金的数额由拆迁管理部门根据被拆迁房屋面积、用途、市场评估意见等因素确定。拆迂人应按照拆迁管理部门确定的资金数额;将拆迁安置补偿资金存入拆迁管理部门指定的商业银行(含农村信用社,下同),并确保该项资金用于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第五条在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前,拆迁人、接受存款的商业银行与房屋拆
    2023-07-04
    58人看过
  • 武汉市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提高城市园林绿化规划设计水平和工程质量,维护建设单位以及城市园林绿化规划、设计和施工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及有关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是指城市公园、游园、街头绿化、干道绿化、防护绿地等专项园林绿化工程,单位家庭绿化、居住区绿化等与建设工程配套的园林绿化工程,以及与园林绿化相关的花坛、园林小品、假山、草坪、园路等绿化工程。本规定所称城市园林绿化工程企业,是指从事城市园林绿化工程规划设计和施工的单位。第三条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管理的主管部门。各区(县)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按市区(县)职责分工,做好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管理的日常工作。第四条城市园林绿化工程企业必须按建设部制定的《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申请和接受年度资质审查。第五条城市园林绿化工程企业申领资质证书,必须一律报
    2023-06-10
    169人看过
  • 西宁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条例(失效)
    【阅读全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单位用房的拆迁第三章居民用房的拆迁第四章村民用房的拆迁第五章其他拆迁第六章奖励与处罚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管理,保证国家建设和城市规划、改造的顺利进行,保障拆迁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凡在市规划区内按规定程序批准的项目进行建设、改造,需要拆迁各类公有、私有房屋或其他拆除物的,均按本条例执行。第三条市房地产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房管部门)为房屋拆迁的主管机关,负责拆迁工作的管理和监督。第四条建设单位须持有市房管部门核发的拆迁许可证,方可自行拆迁或委托拆迁。第五条建设单位对被拆迁单位和被拆迁户应根据本条例和有关规定,给予合理补偿,妥善安置。被拆迁户(单位)的建>物、构>物、附着物及有常住户口人口的数量,以拆迁调查通知书发出之日为准,新增加的不予补偿和安置。第六条被拆迁户(单位)应当>从城市建设
    2023-04-22
    83人看过
换一批
#房屋拆迁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城市房屋拆迁是指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依法拥有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企业和个人,因政府实施城市规划需要而进行的拆迁活动。 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确保拆迁工作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更多>

    #城市房屋拆迁
    相关咨询
    • 适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的情形
      天津在线咨询 2023-06-13
      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因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搬迁期限、补偿方式、补偿标准以及搬迁过渡方式、过渡期限等原因达不成协议,当事人申请裁决的,适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
    • 武汉市的房屋拆迁有政策吗
      江西在线咨询 2022-10-16
      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
    • 武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对被拆迁房屋作出评估报告如何处理
      江苏在线咨询 2022-03-08
      武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 第三十条拆迁范围公布以后,由拆迁人委托评估机构对被拆除房屋进行评估,评估时点以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为准。 第三十一条拆迁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就评估结果向武汉市房地产估价师协会提出坚定申请,由武汉市房地产估价师协会组织专家进行签定,签定结果作为行政裁决补偿的依据;拆迁当事人自收到评估结果之日起7日内未申请签定的,以评估结果作为行政裁决补偿的依据。
    • 武汉市房屋拆迁赔偿问题
      天津在线咨询 2021-04-09
      在我国,房屋的取得方式有多种,主要可以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而我们经常看到的买卖房屋、继承房屋其实就是继受取得中的具体情况。当然,对房屋的取得不仅仅是占有了房屋就行,因为这属于不动产,按照我国法律中的规定,就要求办理了不动产的登记之后,才能在法律上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也就要求当事人要办理房产证。不过也要注意,在一些情况下可能无法办理房产证,这对当事人利益就会造成较大的影响。
    • 武汉城市房屋拆迁官司律师费收多少
      甘肃在线咨询 2023-10-25
      自2018年12月1日起,全省律师服务收费和基层法律服务收费全面实行市场调节价。关于武汉城市房屋拆迁官司律师费收多少的问题,由还可以点击在线律师咨询,我们帮你更快更有效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