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探讨债权人会议与债权人委员会的差异
1.债权人会议是全体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进行权利自治的临时机构。
2.债权人委员会是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期间的临时组织。
债权人委员会是否设立,由债权人会议根据需要确定(并非必设)。债权人会议决定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的,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债权人代表和一名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组成,不得超过9人,由人民法院以书面决定认可。
二、债权人会议的组成和召开
1.债权人会议的组成
所有债权人均为债权人会议成员。债权人会议成员享有表决权,但是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的除外。债务人的保证人,在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后可以作为债权人,享有表决权。债权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行使表决权。
债权人会议主席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
如果属国有企业的,债务人的上级主管部门可以派员列席债权人会议。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必须列席债权人会议,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2.债权人会议的召开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应当在债权申报期限届满后15日内召开,由人民法院召集和主持。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或者会议主席认为必要时召开,也可以在清算组或者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4以上的债权人要求时召开,由会议主席主持。
三、债权人会议如何表决
债权人会议的表决规则是: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除人民法院能够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的外,不得行使表决权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九条
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
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除人民法院能够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的外,不得行使表决权。
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对于本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项规定的事项不享有表决权。
债权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行使表决权。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或者债权人会议主席提交债权人的授权委托书。
债权人会议应当有债务人的职工和工会的代表参加,对有关事项发表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章 债权人会议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六十一条 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n(一)核查债权;\n(二)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n(三)监督管理人;\n(四)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n(五)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n(六)通过重整计划;\n(七)通过和解协议;\n(八)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n(九)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n(十)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n(十一)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n债权人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议作成会议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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